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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金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煥生,劉秉鈞寫的 刑法分則實用:大學用書系列(一品)(七版) 和周易黃堯的 上榜模板 刑法分則(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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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一品 和學稔所出版 。

龍華科技大學 多媒體與遊戲發展科學系碩士班 趙龍傑所指導 林宏霖的 線上遊戲之創新玩法設計研究,以提升百家樂玩家愉悅感為例 (2020),提出賭博罪金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遊戲設計、在線博弈、紙牌遊戲、用戶體驗。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陳重陽所指導 陳為勳的 選物販賣機之民事爭議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選物販賣機、夾娃娃機、電子遊戲機、賭博電玩、買賣契約、卡洞、保夾的重點而找出了 賭博罪金額的解答。

最後網站賭博多少金額構成犯罪的知識 - 法律案例則補充:法律並沒有具體規定參與賭博金額限制,規定了以賭博為業可以判刑。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賭博罪金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刑法分則實用:大學用書系列(一品)(七版)

為了解決賭博罪金額的問題,作者陳煥生,劉秉鈞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在校生、準備國考考生、研究刑法者、實務工作者   改版差異   根據108、109年修法修訂 本書特色   2005年刑法重大修正之後,立法院持續修法,包括廢止唯一死刑、增訂虛偽遷移戶籍投票罪、修正醉態駕駛罪、易刑處分、加重竊盜罪、妨害自然發育罪、數罪併罰、交通肇事逃逸罪、妨害農工商罪、傳染花柳病罪(嗣後廢止)、增訂詐欺罪與重利罪犯罪類型、擄人勒贖罪、贓物罪、沒收法制、瀆職罪、環境犯罪;2019年年底全面檢修罰金刑;以及最近一次2020年1月15日修正妨害農工商、妨害信用、聚眾不解散、聚眾强暴脅迫等四項犯罪。隨著司法院釋字777號解釋公布,宣告刑法第185條之4非因

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肇事」,有違法律明確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對於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顯然過苛,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此外,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相姦罪規定違憲,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於立法院修法之前,上開問題實務如何處理,本書併予介紹。

線上遊戲之創新玩法設計研究,以提升百家樂玩家愉悅感為例

為了解決賭博罪金額的問題,作者林宏霖 這樣論述:

由於資訊的普及,傳統的博弈產業已從實體化轉化為數位型式發展。而數位化博弈遊戲的推廣以及玩法如何提升玩家的娛樂性是眾多遊戲開發廠商所需獲知但可參考之相關資料與研究較少。本研究目的是藉由遊戲受測取得受測者資料分析數據之間的關聯性,以及受測者的意見回饋及遊戲獲利的分析。以實驗法與問卷調查法為主要研究方法,經結果分析後發現:1.玩家以產生娛樂感為主要選擇各類遊戲的依據,遊玩在線博弈遊戲頻率約一週以上且以打發時間為主。遊戲介面以操作容易,流程順暢為重,難度適中即可。2.投注金額上,男性玩家雖然具備挑戰性思維但女性亦有機會投注更高金額;此外核心玩家不會投注較多高賠率,代表核心玩家是小心謹慎的,而休閒玩家

會投注較多高賠率,因為不帶著遊玩的壓力在進行遊戲純粹打發時間;高學歷玩家追求挑戰性會投注較多高賠率,而高中學歷以下玩家偏保守型。3.投注次數上,高賠率選項有高下注機率,玩家皆具有以小搏大的觀點,經實驗後發現各類受測族群中所視情況大同小異。本研究成果所提出之博弈遊戲設計之建議,可作為未來遊戲設計相關產業的參考應用。

上榜模板 刑法分則(2版)

為了解決賭博罪金額的問題,作者周易黃堯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本書的定位是司律以外考試「總複習」,以輕薄、方便攜帶著稱,但體系、模板和考題一應俱全,非常適合考前應急使用。   此外,本書最大的賣點是「上榜模板」,以精準但不失洗鍊的文字撰寫,並示範如何將模板套用到考古題中,考試時直接複製貼上即可,投資報酬率超高! 作者簡介 周易   政大法研所刑法組碩士   補教名師   (刑法相關著作10餘本)   很多人的青春奉獻給考選部,而不是留給自己揮灑,很可惜也很無奈,因為考生從來沒被當成權利主體過。   就讓「上榜模板」系列書籍陪你準備國考,幫你找回一點生活品質,讓你活得更健康、更像人一些。 黃堯   北大法律系(財法組)   

北大法研所(刑法組)   律師高考及格   在人生的路上跌倒後,別急著立刻就要站起來,容許自己有大哭的時間,等到傷口不那麼痛後,再華麗地向前邁開步伐。   108年12月31日刑法修正總說明‧1 108年12月13日刑法修正總說明‧3 108年5月10日刑法修正總說明‧9   ◎Chapter 1  侵害個人專屬法益犯罪 Section 1 侵害自然人之生命法益(一)─殺人罪章‧1-3 壹、條文‧1-3 貳、分析‧1-3 Section 2 侵害自然人之生命法益(二)─遺棄罪章‧1-10 壹、條文‧1-10 貳、分析‧1-10 Section 3 侵害自然人之身體法益

─傷害罪章‧1-17 壹、何謂「傷害」? ‧1-17 貳、普通傷害罪(§277) ‧1-18 參、重傷害罪(§278) ‧1-21 Section 4 侵害胎兒之生命法益─墮胎罪章‧1-23 壹、保護法益‧1-23 貳、重要條文‧1-23 參、實施人工流產之阻卻違法事由─優生保健法第9條‧1-24 肆、懷胎婦女自行墮胎罪(§288) ‧1-26 伍、意圖營利墮胎罪(§290) ‧1-26 Section 5 侵害自由法益─妨害自由罪章‧1-27 壹、強制罪(§304) ‧1-27 貳、恐嚇危害安全罪(§305) ‧1-31 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302) ‧1-32 肆、侵入住居罪(§

306) ‧1-33 Section 6 侵害性自主法益─妨害性自主罪章‧1-36 壹、概說‧1-36 貳、本章體系‧1-37 參、違反意願性交猥褻罪(§§221∼224-1) ‧1-38 肆、乘機性交猥褻罪(§225) ‧1-59 伍、對幼年人性交猥褻罪(§227) ‧1-60 陸、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228) ‧1-62 Section 7 侵害名譽法益─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 ‧1-64 壹、公然侮辱罪(§309) ‧1-64 貳、誹謗罪(§310) ‧1-64 參、善意不罰(§311) ‧1-67 Section 8 侵害秘密與隱私法益─妨害秘密罪章‧1-68 壹、窺視竊聽竊錄罪(

§315-1) ‧1-68 貳、加重窺視竊聽竊錄罪(§315-2) ‧1-72   ◎Chapter 2  侵害個人非專屬法益犯罪(財產犯罪) Section 1 侵害個別財產犯罪(一)─取得型犯罪‧2-3 壹、竊盜罪(§320Ⅰ) ‧2-3 貳、竊佔罪(§320Ⅱ) ‧2-7 參、加重竊盜罪(§321) ‧2-9 肆、搶奪罪(§325) ‧2-16 伍、強盜罪(§328) ‧2-17 陸、準強盜罪(§329) ‧2-19 柒、強盜罪結合犯(§332) ‧2-31 Section 2 侵害個別財產犯罪(二)─侵占型犯罪‧2-35 壹、普通侵占罪(§335) ‧2-35 貳、公益、公務、業務侵

占罪(§336) ‧2-36 參、侵占遺失物罪(§337) ‧2-38 Section 3 侵害個別財產犯罪(三)─毀損型犯罪‧2-39 壹、毀損器物罪(§354) ‧2-39 貳、毀損建築物罪(§353) ‧2-39 參、毀損文書罪(§352) ‧2-39 Section 4 侵害整體財產犯罪(一)─詐欺犯罪‧2-41 壹、普通詐欺罪(§339) ‧2-41 貳、加重詐欺罪(§339-4) ‧2-43 參、類似詐欺犯罪(§§339-1∼339-3) ‧2-45 Section 5 侵害整體財產犯罪(二)─背信罪‧2-54 壹、條文‧2-54 貳、背信罪之本質─違背信任說v.濫用權限說‧

2-54 參、分析‧2-55 肆、與其他犯罪之競合關係‧2-56 Section 6 侵害整體財產犯罪(三)─重利罪、加重重利罪‧2-57 壹、重利罪(§344) ‧2-57 貳、加重重利罪(§344-1) ‧2-57 Section 7 侵害整體財產犯罪(四)─恐嚇取財罪‧2-59 壹、條文‧2-59 貳、分析‧2-59 Section 8 侵害整體財產犯罪(五)─擄人勒贖罪‧2-61 壹、條文‧2-61 貳、分析‧2-61 Section 9 財產返還請求之妨礙─贓物罪‧2-68 壹、條文‧2-68 貳、分析‧2-68   ◎Chapter 3  侵害超個人法益犯罪(一)─社會法益

Section 1 侵害公共安全法益─公共危險罪章‧3-3 壹、放火犯罪‧3-3 貳、交通犯罪‧3-12 參、毒化飲食物品犯罪‧3-23 Section 2 侵害資訊安全法益─妨害電腦使用罪章‧3-27 壹、本章保護法益‧3-27 貳、無故入侵電腦罪(§358) ‧3-28 參、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359) ‧3-29 肆、干擾電腦設備罪(§360) ‧3-31 Section 3 侵害公共信用法益(一)─偽造文書印文罪章‧3-37 壹、有形偽造v.無形偽造‧3-37 貳、文書v.準文書‧3-38 參、有形偽造(一)─偽造變造私文書罪(§210) ‧3-40 肆、有形偽造(二)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211) ‧3-41 伍、有形偽造(三)─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212) ‧3-41 陸、無形偽造(一)─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13) ‧3-42 柒、無形偽造(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14) ‧3-43 捌、無形偽造(三)─業務上登載不實罪(§215) ‧3-44 玖、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216) ‧3-44 拾、其他重要規定‧3-45 Section 4 侵害公共信用法益(二)─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偽造貨幣罪章‧3-52 壹、偽造有價證券罪章‧3-52 貳、偽造貨幣罪章‧3-56 Section 5 侵害善良風俗法益(一)─妨害風化罪章‧3-60 壹、概說‧

3-60 貳、引誘容留媒介性交猥褻罪(§231) ‧3-60 參、公然猥褻罪(§234) ‧3-61 肆、散布猥褻文字圖畫物品罪(§235) ‧3-61 Section 6 侵害善良風俗法益(二)─賭博罪章 ‧3-64 壹、公然賭博罪(§266) ‧3-64 貳、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268) ‧3-64   ◎Chapter 4  侵害超個人法益犯罪(二)─國家法益 Section 1 侵害執行公務公正性法益─瀆職罪章‧4-3 壹、賄賂犯罪‧4-3 貳、圖利犯罪‧4-10 參、濫權犯罪‧4-11 Section 2 侵害公務法益─妨害公務罪章‧4-13 壹、妨害公務罪(§135) ‧

4-13 貳、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136) ‧4-17 參、毀損公務員職務掌管物品罪(§138) ‧4-18 肆、侮辱公務員與公署罪(§140) ‧4-18 Section 3 侵害投票公正性法益─妨害投票罪章‧4-19 壹、投票受賄罪(§143)、投票行賄罪(§144) ‧4-19 貳、虛遷戶籍投票罪(§146Ⅱ、Ⅲ) ‧4-19 Section 4 侵害司法權行使法益─脫逃罪章、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章、偽證及誣告罪章‧4-21 壹、脫逃罪章‧4-21 貳、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章‧4-26 參、偽證及誣告罪章‧4-39 二版序   隨著姐妹作《上榜模板刑法總則》二版付梓,本書也接

續改版。如同筆者在刑總作者序所言,本書依舊是「考前總複習」,因此二版沒有增補過多內容,主要收錄2019年地方特考有關刑分的實例題,並新增數則實務見解,仍以輕薄精簡之姿,陪伴同學戰勝2020年的大小考試。   另一個重頭戲則是「修法」。過去兩三個月接連修正刑法第149、150、251及313條規定,在考試上有一定重要性,因此增補詳細的於書前頁;至於統一調整罰金額度部分,由於並非實例題考試重點,故僅附上條文供參。   四年多來經營粉專小有成果,很多同學會問我要怎麼選書,在考前為自己的刑法做一次總體檢。以前都會建議同學買本解題書,瘋狂練題目就對了,反正題目做多就會有感覺,好像自動會知道出題老師想

考什麼。然而,同學經常面臨的困難是:念了很多書,但分數就是很普。究其原因,應該是因為沒有熟記基本定義,只知道爭點,但用字遣詞很不精確,以至於答案往往如隔靴搔癢,分數才會很一般。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本書裡有大量的模板,主要是實務對於犯罪構成要件的詮釋,再由筆者濃縮、改寫而成。這些模板請讀者務必多看幾遍,能背起來最好,答題文字才能寫得精準,不用寫太多廢話就能拿到分數,尤其在不能翻法條的實例題考試,能一字不漏寫出實務關鍵句,便能獲得極高的分數,與其他應試者瞬間拉開差距,上榜與否全靠它了。   去年在一陣兵荒馬亂中,做了一個瘋狂的決定:跨足刑訴。為了自我突破,又是寫書又是上課,把自己壓得喘不過氣來,覺

得很自虐,但又不想當說說哥,整天喊要前進,腳卻仍停滯不前。想起荀子「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的勸喻,在後浪不斷推前浪的競爭壓力下,覺得該動身了。剛開始步伐有些踉蹌,但熬過最辛苦的成書階段,回頭看這一切,也就是一段過眼雲煙,能用一派輕鬆的態度,笑看飽含苦澀的過往。準備考試也是如此,還沒考上前覺得自己什麼都不行,但考上後卻覺得世界都變了,過去一切的努力都是值得的,因為你在為自己的未來拼命,回饋己身的甜美滋味,應該是令你狂喜的。   這次跨界是出版人生的大躍進,無論結果如何,都值得喝采。最支持我的爸媽,謝謝你們持續鼓勵我走這條路;也謝謝黃堯的加入,互相討論,讓這本書日臻完善;當然,還有一路相伴的北鼻

、鯊鯊和新歡阿豚,有你們在,我放心。最後,感謝各位願意用新台幣下架這本書,預祝金榜題名,也盼世界和平。 周易 2020.2.13   很開心周易邀請我加入成為本書的作者之一,讓我有機會向正在閱讀的你(妳)們,依我自身的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來提供刑法解題的可能方向,但就如同不同法官對於同一案件可能做出歧異的判斷,本書也無可避免的可能與市面上其他優秀的解題書,對於同個題目會有著或多或少的差異性,至於哪個版本會比較正確或較為可採?就可能要交由妳(你)們來自行抉擇了!但我跟周易都很歡迎你們透過臉書粉絲團的留言或私訊來討論,我們會盡可能說明如此書寫的邏輯與脈絡。   接著,我也很感謝台北大學的徐育安

教授(aka碩士指導老師)、銘傳大學的林士欽助理教授及學弟妹們,讓我有教大學部刑法課輔的機會,在教學相長的互動下,累積並成為本書的養分,而在學習刑法學的這條路上,除了徐育安教授外,鄭逸哲教授、蔡聖偉教授及其他學者亦對我有著很深且的影響與啟發,讓我有足夠的能力在這個地方展演出自己。(其他值得感謝的對象,諸如編輯、出版社、父母、朋友、應該會下地獄的各種前任……等,就不一一列舉了)   最後,除了預祝你(妳)們在準備考試的過程都相當平安喜樂,同時也因本書而順利金榜題名外,也希望大家不忘要成為一名追求且實踐自由、民主、法治及公平正義的台灣法律人。 黃堯 2020.2.13於高雄老家 Chapte

r2侵害個人非專屬法益犯罪(財產犯罪) Section1侵害個別財產犯罪(一)─取得型犯罪 壹、竊盜罪(§320Ⅰ) 一、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分析 (一)行為客體: 所謂「他人之動產」,包含他人所有與持有之動產。若是共同所有某動產,亦屬他人動產。 (二)行為: 所謂「竊取」,係指行為人未經財物持有人同意,而以和平之非暴力手段,破壞原持有人對於財物之持有支配關係(破壞持有階段),並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建立持有階段)。而行為是否以和平的手段為之,或是否隱密為之,都與竊取行為之

定義無關。關於竊取的概念,進一步分析如下: 1.持有: 學說認為,持有之認定,應依社會通念綜合判斷,因此一般來說,暫時遺忘之物、外出遊玩的家中之物,原持有均未喪失;此外,持有的範圍包含處於潛在的持有意思下對於財物的持有支配,故即便是昏迷者或不省人事的病患,仍然對於其所有的財物具備持有關係。 2.兩階段思考: ⑴破壞持有階段:係指行為人未得同意,破壞原持有人對物的事實上支配。 ⑵建立持有階段:現今通說係採「掌握理論」,只要行為人已經掌握其所竊取之物,將其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時,即屬建立新的持有關係,竊盜罪即屬既遂;實務則認為,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

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所持有,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 ■上榜模板 所謂「竊取」,係指行為人未經財物持有人同意,而以和平之非暴力手段,破壞原持有人對於財物之持有支配關係(破壞持有階段),並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建立持有階段)。 ■上榜模板 實務認為,於行為人將竊得財物移入實力支配之下,竊盜即屬既遂。 (三)竊盜故意: 由於竊盜罪的保護法益係對所管領動產之支配力,故行為人主觀上如具有變異他人對於動產之管領為自己管領之意思,即可謂有竊盜故意。

選物販賣機之民事爭議研究

為了解決賭博罪金額的問題,作者陳為勳 這樣論述:

  說到近期發展最為快速的娛樂產業,選物販賣機的竄紅絕對是有目共睹的。與日本係擺放於遊樂中心供消費者遊玩的方式不同,台灣的經營模式通常為個人經營,且一般情況下並不會有人在旁看管。憑藉入行門檻低的特點,選物販賣機快速地在各地拓展,無論大街小巷,都不難見到其蹤跡。然而,這樣看似簡單的產業經營型態,卻隱含了許許多多法律爭議,包括:選物販賣機的契約定性、射倖性的有無、賭博罪的成立與否、商品瑕疵等,可說是備受討論。  選物販賣機與傳統娃娃機最大的差別即是保證取物金額制度的有無,由於傳統娃娃機並沒有保證取物制度的存在,所以被歸列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管制的電子遊戲機,而選物販賣機則因為保證消費者在支出

一定金額後,必定能取得機台內的商品,所以被排除於電子遊戲機的認定外。雖然經濟部透過保證取物金額的設置,欲抹除其射倖性,將選物販賣機之經營解釋為單純的買賣契約,但這樣的見解是否合理,在法律上又會產生什麼樣的問題,似值商榷。除此之外,選物販賣機的經營上會遇到何種民事問題、消費者與台主間爭議該如何處理,例如消費者遊玩機台時遇到機台故障、商品卡洞或卡爪、台主不願更換商品、甚至是消費者以不正當方式取得機台內商品等,皆為實務上屢見不鮮的狀況。  惟選物販賣機之經營除臺北市、桃園市、高雄市、苗栗市曾頒布自治條例作行政管制外,並無其他相關規範處理消費者與台主間民事爭議,是本文擬分析消費者與台主間,為選物販賣機

之遊玩所成立之契約性質,並進一步整理選物販賣機經營有關之各種爭議及實務判決,期待能於現行法制度下,為此種新興產業所生爭議提供解決之道。並於文末提出個人淺見,希望能拋磚引玉,使大眾除著眼於選物販賣機所帶來的商業利潤外,更能注意蘊含其中的法律問題,以俾在享受此等休閒娛樂產業之龐大商機時,能夠同時平衡消費者與台主間的法律責任,共創更加和善的產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