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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OpenLaw 裁判文书检索指南V0.4 - 360doc个人图书馆也說明:OpenLaw 开放法律联盟,2014年成立于上海。 OpenLaw 是一个面向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教授、学者、学生以及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员的NGO 开放型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莊永丞所指導 林禹辰的 論幣圈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模式 (2021),提出OpenLaw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融科技、智能合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代理成本、去中心化金融。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吳威志、施東河所指導 吳珮玉的 兩岸第三方支付法制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第三方支付、電子支付、支付紛爭解決機制、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消費者交易糾紛、網路交易詐騙的重點而找出了 OpenLaw的解答。

最後網站Rocket Lawyer and ConsenSys Partner to Fast Track Launch of則補充:Rocket Lawyer, ConsenSys and OpenLaw will collaborate on bringing additional Ethereum blockchain innovations such as smart contracts, automated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OpenLaw,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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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幣圈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模式

為了解決OpenLaw的問題,作者林禹辰 這樣論述:

在中本聰發明了比特幣後,其底層區塊鏈技術受到大量關注並促進金融科技(Fintech)之發展,而在此技術下誕生了一種由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s)組成之類似組織之機構,稱之為分散式自治組織(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DAO),其運作方式不同於傳統法下之任何組織類型。為促進其發展有必要給予其組織定性,即法律確定性,故此為本文之上位問題意識,而於分析討論DAO之前,有必要先行了解其相關技術與DAO之特色及特性,故本文第二章與第三章將會就此部分加以介紹。再者,欲探究DAO之組織定性勢必須先探究其之運作模式就係為所有與經營分離之中央集權

模式抑或是所有與經營合一之共識機制模式,在採取共識機制模式下,成員間不可有資訊不對稱與利害不與共之情形發生,而DAO雖無類似董事會機構存在,係由代幣持有人投票為共同決定,似可消除公司代理成本(Agency Costs)問題,惟持有人間是否符合共識機制之要求則有必要進一步討論,因此本文第四章將分析DAO是否真為一採取共識機制之組織。又於分析完DAO之運作模式後,本文第五章將就學者與實務上對於DAO應歸類為何種組織之討論加以整理,希冀找出最合適於DAO之組織結構,最後於第六章,本文試行提出拙見以為現行最好之定性方式,並建議我國在未對DAO為定性之情形下目前可採行之最妥適之方式,希望在金融科技與去中

心化金融(Decentralized Finance, DeFi)浪潮下,台灣可以藉由妥善立法方式,吸引並鼓勵DAO來台設立,以活絡台灣之金融市場,並在虛擬貨幣世界中佔有一席地位。

兩岸第三方支付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OpenLaw的問題,作者吳珮玉 這樣論述:

近年來兩岸及歐美國家電商交易頻繁,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帶動了網路購物以及現實上與線上虛擬貨幣支付的需求,電子商務交易主要為B2C (B2C,Business to Consumer),使線上支付與現實支付有許多種方式來因應消費者有多種選擇,較多消費者使用線上付款較為快速便利的方式為信用卡支付,也是最常見的付款主流,但有少數網路店家因為小額出售導致資本不足無法接受信用卡支付,這也使C2C(C2C,Consumer to Consumer)交易具有一定的阻礙;現實如無貨幣存在機構就無法消費,則使用電子票證來做消費,因此,新的支付仲介「第三方支付」因應而生。然而近年來網路交易詐騙盜刷,電商無法逐一解決

詐騙盜刷問題,本文中分析探討及建議法律途徑上則使用電子票證來做消費,無法給予網路消費時所遇到之困境及糾紛解決及隱私權與安全性保障。本文首先概述第三方支付服務之發展模式與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介紹「第三方支付」之種類、歷程、現況、技術、趨勢等,並於「第三方支付」監理之議題、支付機構管理、發展歷程與現況、現行技術、未來趨勢等,進行分析探討,以明確規範及依據作為必要性根據。在個別針對兩岸(臺灣、中國大陸)以及歐美與印度、非洲等國家第三方支付發展歷程與現況、未來趨勢、現行技術等進行介紹,並提出現有法制規範不足之處給予法制建議。本論文主要以探討我國及中國大陸,兩岸間的第三方支付相關之法制及制度之探討,以及

各國的法制發展及趨勢之比較。本研究認為我國第三方支付之要件,尚有不足之處,如第三方支付買方或收款人落實實名制及第三方支付付款時是否為持卡人本人與備付金孳息等,因此提供一些發展建議,期望能藉由整理兩岸學者之文獻、網路資料之探討,對未來之法制的完整性及相關研究做出有用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