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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會計英文也說明:Terms in this set (152). 資產. assets. 流動資產. Current assets. 現金. cash. 週轉金. revolving funds. 零用金. petty cash. 有價證券. Marketable Securities.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元照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何一民的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2021),提出預付款項英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驗收、工程保固、保固期、保固保證金、FIDIC契約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陳明通所指導 葉立敏的 臺灣銀髮族入住養生村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成功老化、全齡宅、養生宅、半結構訪談、安養機構的重點而找出了 預付款項英文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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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預付款項英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會計學(五版 再修訂)

為了解決預付款項英文的問題,作者馬君梅詹乾隆柯瓊鳳吳燕瑛陳專塗廖素娟謝永明楊惠雅 這樣論述:

  因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規畫,國內上市櫃和公開發行企業已自104年起依規辦理。同時,主管機關亦積極研擬中小企業適用之IFRS for SMEs。這些規制,不但影響財務報告的架構,也影響財務報導的內容與品質,因此,IFRSs不僅是財務與會計的領域,對資訊系統、績效和獎酬制度、投資關係、稅務等其他層面,也產生重大影響。此外,財務報表是企業股東與投資大眾了解企業當年度營運狀況的重要指標,外部資訊使用者或是企業利害關係人,也需要瞭解IFRSs內涵,才能進行專業判斷。   近期美國會計準則(GAAP)特別針對企業認列營收之方式與成本支出的時間點,進行改變。在科技技術帶動之下,從事雲端、巨量資

料、物聯網等方面開發及應用之企業,和以共享經濟發展之企業,在收入認列、績效、盈餘可能產生截然不同的影響。同時,國內自2018年起施行IFRS 9「金融工具:分類與衡量、減損及避險會計」,有關金融資產「重分類」、公平價值衡量、財稅差異、營運績效,以及採用「預期信用損失(Expected Credit Losses)減損模式」等會計處理,對於金融業者影響深遠。前述變動,促使企業必須深入洞察資料中未被發掘的寓意與價值,對於財務會計、稽核、數位鑑識,與會計評價等方面,帶來考驗與學習機會,期能分析出有助企業決策的資訊。   在知識經濟的洪流中,要不斷的接受會計新知,才能為自己增加《價值》,學海無涯,學

習壓力不曾減輕,諸位讀者的關愛使我們不敢稍怠,時時刻刻兢兢業業,惟恐辜負大家的厚愛。本書能夠修訂出版,除了再次感謝各位讀者先進的厚愛與學術界採用為教科書之外,特別感謝致理科技大學師長的指正與鞭策,並衷心感謝東吳大學會計學系全體同仁與系友文教基金會之鼎力支持。各位學者先進的支持與期許,永遠是我們成長的動力。本書如有錯漏之處,祈請包涵;更希望學術、實務界諸位先進賢達繼續給予指正與支持。   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對既有會計處理的變革,臚列如下:   •從「損益導向」改為「資產‧ 負債導向」。   •從「區分損益交易和資本交易」改為「綜合淨利益概念」。   •收入認列部分,從「已實現觀點」

改為「權利‧ 義務移轉基準」。   •對於負債的性質及認列時點,從「權責發生制」改為「債務認識基準」。   •從「保守原則」改為「公平價值」。   •從「企業繼續經營之前提」改為「投資價值評價」。   •合併報表部份,從「依母公司的立場」改為「依單一經濟個體立場」編製報表。   •「 營運部門資訊」改為從企業管理面的角度揭露相關資訊。   •減少金融商品處理複雜性。   •由於IFRSs 對於財務報表之名稱並無強制規定,主管機關考量國內投資人已習慣使用資產負債表之名稱,在影響不重大及未違反規定等考量下,不修改報表名稱。報表名稱雖未改變,惟考量投資人之閱表習慣,並參考國外財務報表之表達格式,報表

格式之內容則有些微改變。目前,國內中文教科書較多使用「財務狀況表」名稱,但是美國準則的英文教科書較多使用「資產負債表」,所以,本書採用「資產負債表」以呼應金管會規定。   相較於前一版的內容,本版增訂部分僅說明如下:   •配合國際會計準則,修改各章相關文字內容,有助於提升企業會計資訊透明度,便於國內企業至國際資本市場籌資。   •更新國際會計準則第2 號公報規定,修定存貨淨變現價值低於成本之處理。   •更新國內有關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及就業保險費率資料。   •更新債券及權益證券評價相關會計科目,配合國際會計準則之修正。   •更新國內監理機關對於財務報表資訊需求目的,以及證券主管機

關規範國內上市櫃公司之財務資料分析,並更新相關釋例。   •新聞短訊全部更新,更加呈現時下企業實務運作情況。   •各章習題部份增加新題庫,提供更新學習成果考核依據。 第一章 會計與商業環境 •    企業與會計 •    會計的概念 •    會計資訊的使用人及其關聯 •    會計範圍與職業 第二章 會計的基本概論 •    會計的基本概念 •    會計恆等式 •    財務報表 •    全球一致的會計準則 •    會計基本假設 附錄:財務報表綜合範例 (含「累積其他綜合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 第三章 會計循環I 會計記錄程序 •    帳戶與借貸法則 •    會計記錄

程序 •    會計記錄程序釋例 第四章 會計循環II 期末調整與財務報表的編製 •    會計期間與損益衡量 •    調整理由與類別 •    遞延項目調整 •    應計項目調整 •    調整後試算表及財務報表的編製 附錄:預付費用與預收收入的另一種調整方法 第五章 會計循環III 會計程序的完成 •    會計結帳程序 •    結帳程序釋例 •    回顧完整會計循環 •    分類財務狀況表 •    更正分錄 附錄一:財務狀況表的另一種表達方式 附錄二:工作底稿 第六章 e化會計學環境 •    會計資訊的產生 •    人工與電腦化會計循環 •    企業活動與資訊系統

•    會計與價值創造 •    電子化企業 第七章 買賣業會計 •    買賣業會計的基本概念 •    購進商品的會計處理 •    銷售商品的會計處理 •    買賣業的期末結帳與財務報表 第八章 現金及約當現金 •    現金的意義及表達 •    現金管理 •    銀行調節表 •    零用金制度 第九章 應收帳款 •    應收款項的意義及種類 •    應收帳款的會計處理 •    備抵法壞帳金額的估計 •    應收票據的會計處理 第十章 存貨 •    存貨成本的決定 •    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的存貨評價 •    存貨估計方法 第十一章 不動產、廠房之

設備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的性質與取得成本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的成本分攤 •    後續成本與資產減損的認列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的處分 •    天然資源與無形資產 第十二章 財務會計理論 •    影響會計準則制定的權威團體 •    財務報導的目標 •    會計資訊品質特性 •    財務會計的認列與衡量標準 第十三章 公司會計 •    公司股份發行與庫藏股交易 •    股東權益的表達與每股帳面金額 •    保留盈餘與每股盈餘 •    股利的會計處理 第十四章 負債 •    負債性質與類別 •    流動負債的會計處理 •    非流動負債 •

    負債於報表的表達 第十五章 投資 •    投資目的及分類 •    債權證券投資會計處理 •    權益證券投資會計處理 •    投資期末評價與報表表達 第十六章 現金流量表 •    基本概念 •    現金流量表編製方法及格式 •    編製現金流量表—直接法 •    編製現金流量表─間接法 第十七章 財務報表分析 •    財務報表分析的觀念 •    動態的財務報表分析的方法 •    共同比分析 •    比率分析的運用 會計項目對照表

營建工程契約保固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預付款項英文的問題,作者何一民 這樣論述:

近年來,國內雖以高科技工業如半導體產業為經濟發展核心,以往的工業火車頭「建築、營造工業」成長動能已日漸趨緩,然而,政府意識到前瞻建設計畫之運行、社會住宅及都更危老改建需求仍仰賴於營造工業,遂逐步採取許多改革措施諸如政策性擴張投資、協助技術創新與轉型、完善營造法制環境等,以期帶動營造產業之復甦。其中關於法制現況,工程履約流程中最為常見的議題,除承包商應如期完工外,莫過於工程瑕疵衍生之爭端,此殊值業主與承包商重視。事實上,民法與工程相關法令雖有瑕疵救濟規範,卻不足以因應實務上變化多端之瑕疵紛爭,因此,本論文擬以工程產生瑕疵時應如何救濟作為研究目標。工程生命週期中產生瑕疵並受業主發現的時點,區分為

承商施工期間、業主驗收程序與業主使用階段,雙方就上述三個階段產生之瑕疵該如何處理並界定法律關係?本論文主軸承商之保固責任究係上述三項階段中之哪一階段?為何民法承攬針對工作物瑕疵已存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還需另行創設保固制度?此兩制度之關聯性何在?應如何精準操作?均為本論文所關切之議題。正因我國工程保固法制諸多概念沿襲英美工程契約所慣用條款,並逐步發展成工程慣例,法律人員在無法正確理解保固制度發展脈絡之情況下,時常誤解法律關係進而錯誤適用法律。職此,誠有必要釐清工程保固制度之基本架構與其性質所屬,方能重新認識工程保固制度並定紛止爭工程瑕疵之疑慮。此外,業主若藉定型化契約之手,針對工程瑕疵設計出風險

分配不甚公平、合理的保固條款,承商該如何應對?保固條款若有所缺漏,應如何進行契約漏洞之填補?此時,民法承攬之瑕疵擔保規範與FIDIC國際營建工程契約又扮演著何種要角?工程裁判實務上針對瑕疵之重要爭議又該如何精確地解決?亦為本論文研究方向。以下,本論文將陸續梳理上述爭議並提出一己之見,希冀能夠勾勒出一套完整的工程瑕疵救濟制度,創造美好的工程法制環境。

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11版)

為了解決預付款項英文的問題,作者潘秀菊劉承愚蔡淑娟陳龍昇 這樣論述:

  本書由來自學界及實務界的四位優秀學者,分別就各所擅長領域,援引重要學理及法院實務見解,以淺易文字及具體案例,精心撰寫而成。內容涵蓋公司法、票據法兩大領域,可協助讀者輕易地掌握公司法、票據法精義。   其中公司法之特色為提供大綱圖表、自我測試題、案例及相關之國家考試歷屆試題及其說明,期使學習者瞭解每章之重點。   本次改版配合2018年8月公司法最新修法修正內容,以求與時俱進。 作者簡介 潘秀菊   學 歷   美國帝堡大學法學博士   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士   經 歷   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系副教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   台北

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歧視評議委員   新北市勞工局就業歧視評議委員   法務部信託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委員   金融研訓院講座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講座   著 作   公司法   政府採購法   信託法概要   人壽保險信託所生法律問題及其運用之研究   以房養老商品   內政部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制度建立之研究(專案)   翻譯美國統一信託法典(Uniform Trust Code, Last Revised in 2003)   高齡社會化信託商品之規劃   從遺囑信託與成年安養信託探討台灣現行信託商品於發展上所面臨之障礙與突破   公益信託涉及勸

募活動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入住養護機構預付入住款項或保證金交付信託可行性之研究   公益信託之運用與發展 劉承愚   現 職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   經 歷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   博欽法律事務所律師   永耘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國軍八○二總醫院醫事檢驗師   學 歷   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   臺灣大學法學士   臺灣大學理學士   著 作   網路事業經營必讀(與賴文智、顏雅倫合著)   技術授權契約入門(與賴文智合著)   如何閱讀英文合約(與黃怡君合著)   高科技法律購併之法律實地審查   技術授權之型態與契約解析

蔡淑娟   經 歷   彰化銀行城東分行專員   勤茂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彰化銀行逾期放款處理中心   彰化銀行行政管理處法務科   學 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著 作   新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解析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研究 陳龍昇   現 職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經 歷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2000年~2007年)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學 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博士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著 作   專利法   論美國電腦軟體之商業

方法專利 序 言 第一篇 公司法/潘秀菊著  第一章 總 則/1-3   第一節 公司法立法概況/1-3   第二節 企業經營組織的法律型態與公司的意義/1-4   第三節 公司的種類/1-7   第四節 公司的名稱及住所/1-13   第五節 公司的設立登記/1-17   第六節 公司的能力/1-22   第七節 公司的負責人與經理人/1-39   第八節 公司的監督/1-54   第九節 公司的合併/1-58   第十節 公司的分割/1-68   第十一節 公司的變更組織/1-72   第十二節 公司的解散與清算/1-75  第二章 無限公司/1-83   第一節 無

限公司的概念與設立/1-84   第二節 無限公司的內部關係/1-85   第三節 無限公司的外部關係/1-91   第四節 無限公司股東的退股/ 1-95   第五節 無限公司的合併、變更組織、解散與清算/ 1-98  第三章 有限公司/1-106   第一節 有限公司的概念與設立/1-106   第二節 有限公司的內部關係/1-107   第三節 有限公司的外部關係/1-112   第四節 有限公司的合併、變更組織、解散與清算/1-115  第四章 兩合公司/1-118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1-123   第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意義/1-123   第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登記/1-

125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1-142   第四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機關/1-162   第五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會計/1-228   第六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債與發行新股/1-237   第七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1-257   第八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併與解散/1-269   第九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1-274  第六章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1-286   第一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與設立/1-286   第二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1-288   第三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機關/1-289   第四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債與發行新股/1-290   第

五節 變更組織/1-291  第七章 關係企業/1-298  第八章 外國公司/1-307  97~10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公司法測驗題/1-312 第二篇 票據法 劉承愚、蔡淑娟、陳龍昇合著  第一章 緒 論/  2-3   第一節 票據之經濟效用/  2-3   第二節 票據法之法理/  2-5  第二章 通 則/  2-7   第一節 票據之概念/ 2-10   第二節 票據之法律關係/ 2-12   第三節 票據行為/ 2-17   第四節 票據權利/ 2-49   第五節 票據之黏單/ 2-66  第三章 匯 票/ 2-71   第一節 匯票之概念/ 2-75   第二節

 發 票/ 2-79   第三節 背 書/ 2-86   第四節 承 兌/2-123   第五節 參加承兌/2-132   第六節 保 證/2-136   第七節 到期日/2-143   第八節 付 款/2-148   第九節 參加付款/2-156   第十節 追索權/2-160   第十一節 拒絕證書/2-179   第十二節 複本及謄本/2-183  第四章 本 票/2-195   第一節 總 說/2-196   第二節 發 票/2-198   第三節 見 票/2-202   第四節 本票之強制執行/2-203   第五節 關於匯票規定之準用/2-209  第五章 支 票/2-212   

第一節 總 說/2-213   第二節 發 票/2-217   第三節 付 款(一般支票之付款)/2-221   第四節 保付支票/2-232   第五節 平行線支票/2-233   第六節 支票之追索權與拒絕證書/2-239   第七節 關於匯票規定之準用及空頭支票/2-242  100~10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票據法試題與解答/2-247 序言     公司法自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以來,為配合國內經濟發展,推動行政革新政策,簡化辦理公司登記流程,放寬行政規範,檢討修正不合時宜規定,爰就公司法為全盤修正。第一階段已完成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並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

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二階段則針對公司法「總則」章、「股份有限公司」章、「公司法除罪化」及部分條文涉及法院業務部分、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公司債及登記事宜等為再修正草案,並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經總統令公布。   整體而言,民國九十年之修法雖有相當大的變革,然而適用上仍存有若干結構性問題尚待解決。為加強股東參與公司決策之權利,推動建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以落實行政院「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之意旨,立法院分別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與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三讀通過公司法部分修正草案。該草案包括增訂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遠距股東會、電子投票等措施;增列股東會提案權及母子公司交叉持股之子

公司股東權行使之限制;修訂公司依重整計畫發行新股時,可以排除員工及原有股東之優先承購權;增訂公司重整人之消極資格等措施。   另外,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內容,包括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六條與第一百九十六條。此次修訂乃係因應政府紓困民營企業,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訂下「肥貓條款」,即企業接受紓困期間,主管機關可強制執行長不領薪、董監不領報酬等處置,紓困金額若超過十億元,還要到立法院報告。本次條文修正重點有三:第一,接受政府紓困達到新台幣十億元以上的企業,就必須到立法院報告自救計畫。第二,原來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

分由股東同意或董事會決議行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修正條文則增訂,接受政府紓困的企業,政府得限制經理人的報酬或為必要處理及限制。如執行長不領薪、董監不領報酬及不裁減員工的「三不」措施。第三,本次修正法案,參照美聯邦政府七千億元美元財政紓困方案,政府專案核定紓困方案時,為改善公司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該公司發行新股轉讓給政府,作為接受政府財務協助的對價,發行程序不受公司法有關發行新股規定的限制。   又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內容,包括公司法第一百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此次修正內容取消了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的限制。此舉將配合政府振興經濟的腳步,讓業者可以利用多餘資

金迅速成立公司。但為了防範空頭虛設公司的弊病,經濟部表示將強化商業會計、公司等法令查核簽證制度。立法院在民國九十七年完成修法,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設立資本額,從新台幣一百萬元降低到五十萬元,一般公司調整為二十五萬元,但降低後的門檻還是高於其他國家,仍然影響投資者的意願。為了能鼓勵業者運用賸餘資金成立公司,改善國內經營環境,加上資本額屬公開事項,民眾可隨時利用網站查詢了解,所以認為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門檻的限制,已無存在的必要。依據現行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有限公司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這些規定

雖然於修法後予以取消,但往後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如果資本額不敷設立成本、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時,公司登記機關仍應不予登記,用來控管不良公司的設立。   為配合民法將監護與輔助宣告取代禁治產宣告,故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內容,包括公司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與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中將原規定之「禁治產宣告」修訂為「監護或輔助宣告」。嗣後之修訂分別於民國一○○年十一月九日及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為之,其包括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及修訂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又公司法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四日之修正案,其內容包括:一、增訂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第七條);二、增訂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第八條);三、增列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解散公司之情事(第十條);四、增訂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逾一年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三條);五、明定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之情形(第二十六條之二):六、增訂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第二十七條);七、增訂表決權行使方式之規定(第一七七條之一);八、增訂公開發行公

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第一八一條);九、增訂提前解任董事之規定(第一九九條之一);十、增訂董事會決議方式之規定(第二○六條);十一、刪除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時,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之規定(第二三二條);十二、修正法定盈餘公積之使用規定(第二四一條);十三、修正公司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情形(第二四九條)。   繼民國一○一年一月四日之修正後至此次本書再版期間,公司法又為五次之修訂,其修訂期日與條文包括:民國一○一年八月八日修訂第二四八條;民國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修訂第一九七條;民國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修訂第一五四條;民國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修訂第二三五條、第二四○條,並增訂第二三五條之一條文;民國一○四年七月一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第四四九條,並增訂第十三節節名及第三五六條之一至第三五六條之十四條文,其中第十三節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繼民國一○四年七月一日之修正後,為因應新型態經濟發展模式的興起、新創事業之蓬勃發展及經濟轉型之挑戰需求,公司法持續不斷地調整及修正,以求與時俱進。民國一○七年七月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司法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一、友善創新創業環境,例如為強化股東投資效益,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得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盈餘分派(修正條文第一一○條及第二二八條之一);二、增加企業經營彈性,例如放寬非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轉投資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三、保障股東權益,例如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毋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修正條文第一七三條之一);四、數位電子化及無紙化,例如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修正條文第一七二條之二);五、建立國際化之環境,例如為配合全球招商政策,建構我國成為具有吸引全球投資之國際環境並與國際接軌,爰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三七○條至第三八六條);六、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更具經營彈性,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不強制採行累積投票制,公司得以章程另定選舉方式(修正條文第三五六條

之三);七、遵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例如除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外,均應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資料(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   本書有關公司法之部分,乃針對前揭之修法,而對本書之內容為修訂。本書之特色如下:一、分別於每一章或每一節之開始,附上該章或該節之大綱圖表,其不僅有利於讀者課前了解每一章或每一節所涵蓋之內容,且能讓讀者更容易準備與記憶。二、在每一章結束後,附有習題及參考答案之出處,該問題主要是摘取自每一章之重要內容,不僅能測試閱讀之效果,且能了解每一章重要之處。三、於相關章節中輔以案例及相關之國家考試歷屆試題說明,俾利讀者了解問題重心及說理之所在。由於作者學驗有限,疏漏之處,在

所難免,尚祈賢達不吝賜教。   票據法的部分,為了使改版的內容與內文能有一致性,我們於每一章前加上「學習導引」來幫助讀者了解其章節架構;更於每一章末增加「概念釐清」是為本章的重點整理,以加強讀者學習的興趣! 潘秀菊 2018年8月

臺灣銀髮族入住養生村之研究

為了解決預付款項英文的問題,作者葉立敏 這樣論述:

國發會推估2025年台灣將進入超高齡社會,在高齡化與少子化的人口負成長趨勢下,接踵而來的銀髮照護與高齡者居住需求成為台灣難解的課題。各種訴求「銀髮住宅」、「養生村」、「老人公寓」等高齡住宿選擇陸續推出,有別於過去對於入住養老院存有孤苦無依或是子女不孝的負面印象,近幾年提供住宿式長照機構(過去稱為護理之家)服務的高端養生村不僅一位難求,住民甚至成為朋友圈「被羨慕的對象」。追求銀髮樂活的風氣逐漸改變了高齡者居住選擇,台灣過去三代同堂的思想與文化已逐漸式微,究竟是什麼因素驅使高齡者願意選擇離開熟悉的家,選擇入住養生村適應新的群體生活?本研究透過10位來自台灣北部4間不同養生村之長期住民與機構經營者

進行深度訪談,藉由7位行動者(住民)需求角度與3位觀察者(經營者)客觀綜合分析,探討驅動高齡者願意選擇入住養生村之因素。研究發現影響因素可分為外在環境與內在因素,外在環境如社會氛圍與經濟,內在則是家庭影響與個人心態等,均為影響入住之關鍵。另外,住民對晚年的居住需求以及共同人格特質與馬斯洛人類需求層次理論不謀而合,當滿足了物質與經濟、社會與人權,進一步嚮往知識與文化的追求時,高端養生村遂成理想選擇之一。消費文化的轉向同時將影響台灣房地產未來趨勢與走向,下一波將是健康地產興起的時代,打造銀髮友善的硬體環境不僅是未來健康地產的基本要素,結合醫療物聯網等軟體服務能讓居住環境真正做到醫養合一。當在地老化

面臨供不應求時,更應追求「在對的地方老化」,為自己主動規劃老後生活,活躍老化才能享受生命的二次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