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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首位法務部女主秘林秀蓮出線 - 上報Up Media也說明:林秀蓮 畢業於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通過高考行政法制考試後任職法務部至今 ... 法律事務司長一職將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長鍾瑞蘭調任。

國立陽明大學 公共衛生研究所 雷文玫所指導 黃懷蒂的 基因研究中的原住民族自主與集體權利保護 (2010),提出行政院法規會主委林秀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原住民、基因研究、研究倫理、集體權利、自主權、知情同意、集體同意。

最後網站中華軟協成立「個人資料保護服務團」研擬個資立法 - 定興則補充:法務部將施行細則草案送行政院審查後,再通盤考量由行政院訂定適當之施行 ... 國安會袁桂笙諮詢委員、研考會宋餘俠副主委、法務部林秀蓮簡任參事多位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政院法規會主委林秀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基因研究中的原住民族自主與集體權利保護

為了解決行政院法規會主委林秀蓮的問題,作者黃懷蒂 這樣論述:

  隨著人類基因組定序解碼之後,基因已然成為生醫研究的新典範。某些研究者認為,原住民族在環境偏遠、族內通婚等條件下,可能帶有特殊的基因,故視其為重要的研究對象。但基因研究可能使原住民族承擔族群傷害的風險,且經濟、就業、健康、醫療資源缺乏的弱勢情形,不但可能被研究者利用,也讓原住民族一旦受到族群傷害,將遭遇更不利的處境。因此,原住民族在基因研究中的集體權利與保護,便成為重要的制度與規範議題。  但由於生命倫理與法律規範源於對個人權利保障,以族群作為研究對象的基因研究,該如何適用生命倫理的原則?特別是在「尊重自主原則(Respect for Autonomy)」的強調之下,參與基因研究的原住民族

是否也有集體的自主權利?又,應選擇何種族群參與基因研究的模式,才能對於族群的自主權利提供較完善之保障?再者,若族群與個人的意願產生衝突時,應以族群或者以個人的自主權利為優先?我國的現有規範是否能提供足夠的保護?以上這些疑問,都是本文的核心議題。  本論文認為,原住民族在基因研究中應有集體自主的權利,且在族群的參與機制上,社群同意有實踐上的必要性,在一定限度內,可以對外限制研究者,對內亦可限制個人不得參加基因研究。為了調和基因研究中原住民族集體意願與個人自主權利的衝突,族群在限制個人不得參加研究時,若個人因生命、健康等醫療上的需求必須參與,或因族群的限制可能嚴重危害個人基本權利時,族群不應再限制

個人參與基因研究。最後,本文由以上的分析,此針對我國原住民族參與基因研究的保護機制,提出規範上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