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立案補習班罰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推薦必買和特價產品懶人包

另外網站法規內容-臺中市處理未立案補習班統一裁罰基準也說明: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裁罰事件, · 二、本基準所稱未申請籌設立案,指尚未將立案申請書送達至本府教育局者(以下簡稱 ...

東南科技大學 營建與空間設計系營建科技與防災碩士班 葉榮晟、石瑞祥所指導 蔡易峰的 補習班與免立案才藝班室內裝修材料特性之探討-以基隆市為例 (2018),提出未立案補習班罰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補習班、室內裝修、防火材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研究所 盛子龍所指導 尹景宣的 我國其他所得課稅之研究--以私人經營補習班、幼兒園所得為中心 (2014),提出因為有 其他所得、幼兒園、補習班的重點而找出了 未立案補習班罰則的解答。

最後網站短期補習班違法經營幼兒園問題研析則補充:(4) 樓層與面積:補習班:①招收未滿6歲幼兒者,其班舍不得設置於4樓以上。但採一對 ... 3. 加重裁罰:為遏止補習班業者以短期補習班立案,對外以幼兒園名義對外招生並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未立案補習班罰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未立案補習班罰則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017五月17日教育文化質詢
台中市全面實施補教實名制並且會在一個月內完成,但是目前補教法相關處罰最重只能讓補習班停止招生並無相關罰則罰款,未來應修法新增罰款以保障民眾權益。
第五十一條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局得依補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視情節分別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停止招生之處分:
http://lawsearch.taichung.gov.tw/GLRSout/NewsContent.aspx?id=2869

補習班與免立案才藝班室內裝修材料特性之探討-以基隆市為例

為了解決未立案補習班罰則的問題,作者蔡易峰 這樣論述:

國內一般合法補習班都有立案申請,就是會取得消防單位的合格消防檢查證明,建管單位的合法建築物的使用執照以及室內裝修的合格證明,還有主管機關教育處的立案申請審核。然而5人以下才藝補習班依照相關規定可以不得列為補習班。既然主管機關教育處依法認定5人以下才藝班不列為補習班,這部分自然成為法令的盲點及公安的隱憂。本研究將就某5人以下才藝班與補習班作為實際案例。針對二類場所室內隔間,室內裝修材質進行分析比較,經探討得知其防火材質之重要性,以此防火安全議題加以探討分析並提出適當建議。由比較中得知補習班使用具有耐燃一級證明文件之防火材質,而才藝班使用未經檢驗之易燃性裝修板材及吸音棉。歸咎其中原因為才藝班少了

政府相關單位的監督,以致於業者忽略了場所內安全性的考量。而政府行政機關因其法令受限之困,無法將才藝班依其各管之權責將其列為列管檢查稽查之對象。

我國其他所得課稅之研究--以私人經營補習班、幼兒園所得為中心

為了解決未立案補習班罰則的問題,作者尹景宣 這樣論述:

第一章為緒論,主要介紹本文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與研究方法。私人經營補習班、幼稚園之所得現行實務將之歸屬於綜合所得稅中之其他所得,我國所得稅法就所得區分為九大類型,其他所得係以概括條款之方式,作為所得類型之補遺,因此,在討論私人經營補習班、幼兒園之所得屬其他所得之前提下,需就本文探討之私人經營補習班、幼兒園所得,可能之所得類型(執行業務所得、營利事業所得、其他所得),彼此作比較,唯有經由排除其他種類所得之可能後,始有以其他所得歸屬之,此為第二章「所得稅法下其他所得之概念」之內容。 建立所得類型歸屬之原則後,緊接著便係就本文主題私人經營補習班、幼稚園所得之所得歸屬作探討,因此,補習班

之定義與幼兒園之定義即顯得重要,蓋縱使證明納稅人有所得,如無法證明其所得來源為經營補習班、幼兒園所得,則仍無法以正確所得類型加以歸屬,此外,現行實務係將私人經營補習班、幼兒園所得歸屬為其他所得,是否合理?此需由此二者行業之特性與各種所得類別比對檢驗,此為第三章之內容「補習班及幼兒園所得歸屬類別探討」。 另外, 現行實務就私人經營補習班、幼兒園之所得之查核,係以其是否申報、設帳、帳證是否完整,區分其查核方式,已設帳並申報者,依實際查稅之結果核定稅額,另一方式係基於稅捐簡化,如納稅人自願將所得額調整至財政部頒定之標準以上,原則依其申報,此即書面審查;未設帳者或設帳不完全者,則由稽徵機關各種調

查方式,諸如上、下年度各一次訪查等掌握其收入,而就成本費用方面,則依據財政部頒訂之成本費用標準核定。實則上述一連串之查核行為,均應透過協力義務(設帳、登帳、申報等)與協力義務違反之效果(如推計課稅等)理解,此為第四章之內容「私人設立補習班、幼兒園之協力義務與課稅實務之查核」。 第五章為結論,就前述私人設立補習班、幼兒園所得歸屬、協力義務及違反協力義務之效果等,就前文之討論為總結與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