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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定型化契約退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宣宏寫的 超實用:解決日常消費糾紛的21個祕訣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不公平的健身房契約 - 洪幼珍律師法律諮詢網也說明: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 ... 會籍使用費用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企業經營者得依退費金額百分之(不得逾退費 ...

國立臺灣大學 社會學研究所 湯志傑所指導 江佳勲的 鍛鍊「正常人」:從健美到體適能/健身的論述轉移與健身商品化過程 (2020),提出健身房定型化契約退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健身、體適能、體適能政策、健身醫療化、健身「麥當勞化—本土化」、健身商品化。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乃瑜所指導 林妙珊的 從定型化契約出發論繼續性服務交易-借鏡日本特定繼續性服務契約 (2016),提出因為有 任意終止權、繼續性消費關係、遞延性商品(服務)、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重點而找出了 健身房定型化契約退費的解答。

最後網站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則補充:訂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實施。 ... 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企業經營者得依退費金額百分之(不得逾退費金額之.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健身房定型化契約退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超實用:解決日常消費糾紛的21個祕訣

為了解決健身房定型化契約退費的問題,作者陳宣宏 這樣論述:

  從民生用品到會員合約   從國內消費到海外刷卡   消費關係萬花筒,遇到問題不用驚   老派貓給你擺平消費糾紛的21招   (附錄提供相關書狀、消費糾紛調解、訴訟祕訣) 聯名推薦   杜怡靜教授(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向明恩副教授(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陳顗安檢察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張珮琦律師(廣華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陳君瑋律師(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         曾學立律師(崇錦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李秉信主治醫師(國軍花蓮總醫院身心醫學科)      賴鴻毅醫師(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家庭醫學科)

    吳聰佑藥師(高雄醫學大學)   陳嘉謦(「花嘴廚房」餐廳烘培主廚)        蘇泉仲(Sidebar執行總監)   蔡博尉(駐澳資深軟體工程師)         Henry(信用卡點數哩程頂尖玩家)     賴鴻毅醫師:看完這本書,我發現,原來法律跟人體一樣是活的!   杜怡靜教授:消保法重要觀念融入生動有趣的小故事,並加入新興消費問題,完整呈現,是一本實用好書。  

鍛鍊「正常人」:從健美到體適能/健身的論述轉移與健身商品化過程

為了解決健身房定型化契約退費的問題,作者江佳勲 這樣論述:

fitness概念引入台灣後,同時具「體適能」與「健身」這兩個中文意涵,對台灣來說是全然陌生的舶來品。有趣的是,近年不僅體適能得到廣泛地認同,「健身」更是成了時下的流行「運動商品」。立基於「全球」與「本土」之間的相遇,本研究將重探在台灣脈絡下fitness的發展,分析fitness全球化與台灣社會的接合過程,曾運用哪些策略、遭遇哪些挫敗,直到今日方能在台灣撐出自己的生存空間。本文採「歷史研究」的視野,方法上以蒐集既有的文獻和文本資料為主。研究發現:「健身」成功商品化的進程,包含了體適能教育化與政策推廣、「健身」醫療化論述以及全球消費邏輯等社會條件的長期積累。1960年代晚期,「體適能」早先於

「健身」引入台灣,在國防體育時代是以「體適能檢測」的形式進入教育體系。「健身」於1980年代入台後,先與健美場域發生鬥爭後勝出,但當時仍敗於西方與台灣之間對「運動」的理解差異。直至1990年代晚期,「體適能」成為體育、醫學和公共衛生領域共同關注的焦點,進而催生出一系列以「健康促進」為中心的國家體適能政策,其政策目的是為建構人們對「健康-體適能」的認可,也為提升台灣人對「健身」的接受度,因為「健身」是提升體適能的重要實作。1990年代晚期,隨著跨國健身業者在全球範圍傳布同質的健身房空間、專業證照體系與身體理想,台灣的「健身」市場出現麥當勞化的趨勢。儘管如此,台灣的「健身」仍呈現出全球/在地的動態

協商與交互影響的樣貌,造就了「第一波健身風潮」。然而,這一波風潮並為延續至今,而是在2007年因市場削價競爭、國民運動中心和公權力介入退流行。2013年後,台灣人對體適能和「健身」商品的追求促使新一波「健身風潮」再次興起,此一發展源於過去體適能教育化政策、「健身」醫療化及全球消費主義邏輯,創造了台灣的「健身」需求。

從定型化契約出發論繼續性服務交易-借鏡日本特定繼續性服務契約

為了解決健身房定型化契約退費的問題,作者林妙珊 這樣論述:

近年來新型態消費類型發展興盛,我國對於新型態消費爭議尚未有完整保護機制,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尤其以繼續性契約之消費爭議增多,其中更以有關服務提供性質爭議,本文借鏡日本特定商業交易法中特定繼續性服務交易規定,來探討我國對於繼續性消費交易且屬於服務提供類型之契約規範不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問題。目前我國常以定型化契約方式締結繼續性服務契約,第二章先介紹我國消費關係中繼續性契約類型與定型化契約規範,其中分析我國繼續性服務交易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最後以近年來重大消費糾紛案例來分析僅以目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民法規範不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例如:亞歷○

○健身房倒閉、學○電腦以及威○美語補習班倒閉、高爾夫會員契約終止案、瘦身美容課程契約等。以目前既有定型化契約服務提供類型而言,服務的內容更加涉及專業知識領域及長期繼續性的提供服務,從學習知識的補習班類型來看,例如英語補習班及電腦補習班等,第一點,由服務提供內容而言,一般消費者無法預知服務內容是否能達到自身所預想的服務內容,甚至無法預估自身的學習吸收能力。第二點,由締結契約時點而言,民眾為因應就業市場人才需求的變化,欲透過參加技能、語言補習增進職能,因此補習類主要為語言與電腦補習班的糾紛,招生時常見以分期付款實際上為貸款,使消費者未評估其付款之經濟能力,即貿然訂定貸款契約,並未給予消費者充足的考

慮締結契約的時間。另外,從提供休閒及運動的高爾夫球俱樂部及健身房類型來看,其服務契約內容是長期繼續性提供設備及環境設施供消費者使用,但是卻沒有明確契約終止或退費相關規範,如消費者有搬家、更換工作或生病等情況,無法再繼續接受服務,卻無明確的契約終止之退費規定或違約金之上限保障。第三章介紹日本特定商業交易法中有關特定繼續性服務提供制度與規範,並且分析其制度上的優點,第四章借鏡日本法之規定提出我國法修法建議,以第二章實際繼續性服務交易消費糾紛案例中分析原因,分析本文要解決之問題點,最後藉由外國立法例之啟發,本文亦嘗試提出修法重點應在於繼續性服務交易之「猶豫期間制度」以及「任意終止權制度」立法芻議,期

盼立法者能於消費者保護法中明確立法,確立並保障繼續性服務契約中消費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