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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圖書資訊學數位碩士在職專班 林巧敏所指導 賀迎春的 臺灣地區公共圖書館視障資源與服務現況研究 (2013),提出soft copy電子檔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視障者、視障服務、視障資源整合。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林昱梅所指導 張玲韶的 Google之著作權爭議研析-以Google搜尋及Google圖書為中心 (2010),提出因為有 重製權、散布權、公開展示權、公開傳輸權、合理使用原則、圖書館得重製他人著作的重點而找出了 soft copy電子檔的解答。

最後網站正版文件英文 - Locsty則補充:hard copy 字面上的意思是「硬的複本」,其實就是中文裡說的「紙本」. ... 那大家猜猜看電子檔的版本叫什麼?. 沒錯,就是soft copy. 我們來造些句:.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soft copy電子檔,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臺灣地區公共圖書館視障資源與服務現況研究

為了解決soft copy電子檔的問題,作者賀迎春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臺灣地區公共圖書館視障資源分布與服務現況,及其營運管理上之困境。並參酌先進國家視障服務之發展經驗,以提供未來公共圖書館視障資源整合與視障專責圖書館統籌規劃相關政策推動之參考。本研究以文獻探討為理論基礎,並根據研究問題與目的設計研究工具並採用「問卷調查法」及「深度訪談法」進行資料蒐集,研究內容包括:營運管理、視障資源徵集、視障資訊服務、資源整合以及問題與建議等面向,以深入探討分析。本研究結果顯示:一、大多視障服務單位未有獨立組織編制,以隸屬業務單位居多,並且專業人力不足。同時未編列特定預算,除了少數機構外,大多機構呈現經費不足。二、公共圖書館視障資源不足,同時亦有分布不均

的現象。另外,主題資源亦分布不均,偏重以藝文類為主;而科學類及參考資源則嚴重匱乏。三、視障資源製作上,出版品之電子檔取得不易與授權之限制,以及製作上轉檔等問題,都亟待解決。四、公共圖書館及視障資源機構普遍存在視障資源使用率偏低的問題。五、有關視障資源整合之困難,包括:各館視障資料製作處理不一、合作的意願與機制不足、欠缺專業人力、涉及著作權法與個資法以及系統技術層面等種種問題,造成視障資源整合上的困難。依據研究結果分別給予專責圖書館及公共圖書館建議,以作未來推動相關政策及服務之參考,同時亦提供未來研究之建議,如下:一、專責圖書館方面(一)推動著作權法與圖書館法之修訂及視障服務標準之制定(二)統籌

視障資源之製作、整合與共享事宜(三)推動及輔導全國視障資源服務事宜。二、公共圖書館方面(一)加強招募志工(二)促進館際合作與交流事宜(三)爭取政府補助或社會資源贊助以充實館藏資源(四)提升無障礙網頁檢測通過率本研究結果仍有不足無法深入探討之處,期待後續研究者予以努力,包括:一、潛在視障使用者之資訊需求研究公共圖書館視障服務使用率偏低,希望未來進行了解潛在視障使用者之資訊需求研究,以作為公共圖書館改善視障服務的參考。二、深入探討視障資源整合相關議題視障資源整合之現況,目前僅進行視障書目資料之整合,而視障資源整合與取用上尚有困難,其中牽涉許多層面的問題,亦期待後續研究者,繼續探究,並擴大研究對象,

包括視障資源機構與視障服務之各類型圖書館,以促進視障資源整合與共享,提升視障者使用資訊的權益。關鍵字:視障者、視障服務、視障資源整合

Google之著作權爭議研析-以Google搜尋及Google圖書為中心

為了解決soft copy電子檔的問題,作者張玲韶 這樣論述:

Google自1998年成立後,以精確之搜尋結果成為全球最受歡迎之搜尋引擎。Google以搜尋引擎為核心技術,幫助人們找到其所需要之資訊;而其搜尋範圍,也由最早之網頁搜尋、圖片搜尋,擴張到將實體圖書內容數位化之圖書搜尋。本文藉由搜尋引擎運作功能分析,參照美國及我國著作權法之異同,並討論相關判決,研究Google以搜尋引擎為核心技術所發展出之網頁搜尋、圖片搜尋及圖書搜尋,會涉及何種類型之著作財產權及其侵害判斷流程。第二章先介紹Google搜尋所涉及之著作財產權類型及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原則、圖書館對他人著作之重製。第三章將研究Google網頁搜尋及圖片搜尋之著作權問題,藉由美國搜尋引擎之

相關案例來討論網頁搜尋及圖片搜尋涉及使用何種類型之著作財產權,及未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之使用行為得否構成合理使用。第四章將研究Google圖書搜尋中圖書館計畫之著作權問題,針對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限內卻未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書籍,Google將其掃瞄重製成數位電子檔,供使用者搜尋書籍內容之行為,涉及使用何種類型之著作財產權,以及其使用行為得否構成合理使用。最後介紹Google圖書和解協議,並比較其與合理使用之不同。第五章為本文結論,Google網頁搜尋、圖片搜尋及圖書搜尋,因其屬具高度社會公益目的之轉化性利用,故成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