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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傳大學 財金法律學系碩士班 顏廷棟所指導 謝明穎的 標準必要專利規範之研究-以高通案為核心 (2021),提出redirect meaning law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標準必要專利、FRAND授權承諾、拒絕授權、關鍵設施理論、公平交易法、專利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李傑清所指導 林慧芊的 網路混剪短視頻及其平台業者之著作權法爭議 (2020),提出因為有 混剪短視頻、視聽著作、合理使用、短視頻網路平臺業者、避風港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redirect meaning law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redirect meaning law,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標準必要專利規範之研究-以高通案為核心

為了解決redirect meaning law的問題,作者謝明穎 這樣論述:

5G世代的來臨,意味著行動通訊技術的革新,而行動通訊將成為生活上不可或缺的技術之一,為使標準技術公平且有效率的普及,許多事業會參與國際標準制定組織並且依規章為智慧財產政策,例如FRAND授權承諾,而制定智慧財產政策之目的是為避免專利權人藉由其市場獨占地位,進而濫用專利權而有害於市場競爭以及創新市場,最終導致消費者的不利益。現今產業之交易型態已不同於以往,交易方式並不拘限於傳統的有形商品買賣,而是更擴及於無形的智慧財產權之移轉與授權;就專利而言,其透過專利的授權程序,不僅能使專利授權人獲得經濟上的利益,同時被授權人亦能以較低廉的成本開發新產品,提昇國家的整體經濟力並且鼓勵創新發明。因此,為鼓勵

創新發明,促進產業進步發展,在法制體系上設有專利權相關之保護措施,賦予權利人,在一定範圍內具有獨占權以及排他權;專利人雖具有排除他人實施其所有之專利技術內容的權利,然該權利之保障,並不等同於有該專利技術內之市場地位的保證;專利權人為獲取更多之市場利潤,而利用專利權與其他專利權或非專利權相互搭售以達獲得高額利之目的,抑或是拒絕授權給市場上競爭對手並提高收權金以及差別待遇之授權條件等。本研究首先整理有關何謂標準必專利,並了解各國對於標準必要專利之法規範,藉此探討高通所握有之標準必要專利背後隱含的意義,以及各國對於高通案之處置情況,其中,高通案最重要的爭議為其特殊的授權模式,以及拒絕授權給同業競爭者

,最後藉由外國之標準必要法規範,綜合比較我國之相關規範制度,包含,我國標準必要專利之規範、市場界定之疑義、FRAND承諾與競爭法之關係、FRAND承諾與拒絕授權之問題、關鍵必要設施以及我國高通案之和解。

網路混剪短視頻及其平台業者之著作權法爭議

為了解決redirect meaning law的問題,作者林慧芊 這樣論述:

混剪短視頻(常簡稱為「混剪」),作為一種以剪輯形式的視頻類型,在網路上深受年輕人喜愛,但其風靡態勢尚未引起國內主流學界關注,實務上相關案例亦較為缺乏。與其他網路視頻類型不同,著作權侵權疑慮像是混剪的原罪,混剪雖已成為網路上一道發展成熟的文化盛景,隱身其後的著作權侵權問題卻隨時可能掣肘其未來創意空間的發展。 混剪短視頻存在於相對現實更為複雜的網路環境,亦是一個新興的創作態樣,既有的傳統著作侵權案例可能較難類推適用。若為混剪視頻施以過多的限制可能影響文創發展,而無限地放寬也可能讓著作權法保護權利人的意旨形同虛設,其中限度的把握即是探討混剪視頻侵權困境的重點。 本文第二章將梳理

混編剪輯文化的定義與特性,並討論混剪視頻可能涉及的著作權侵權問題及合理使用適用爭議,第三章、第四章則觀察國內外相關學術或實務見解,著重各國近年的科技立法趨勢於混剪短視頻的適用,並探討相關影音平臺的機制,如何協調創作自由與著作權的衡平保護,並展望混編剪輯文化未來之法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