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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公證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連順寫的 民法精義:債編總論(二版) 和林育智的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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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一品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鈺光所指導 曾建中的 不動產交易安全之研究 -以民事執行與刑事扣押競合為核心 (2021),提出高雄公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動產交易安全、抵押權、強制執行、刑事扣押。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吳俊毅所指導 邱能毅的 論新媒體時代於刑事訴訟上對具新聞從業人員身分證人調查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拒絕證言權、新媒體記者、記者證照、職業保密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高雄公證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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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高雄公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民法精義:債編總論(二版)

為了解決高雄公證的問題,作者陳連順 這樣論述:

  債編總論深奧,本書為讀者提列民法債編學習重點,減少摸索困惑,並參考國内其他學者著作及相關法律文獻,透過體系化的方式撰寫,提供簡明扼要的學習捷徑。為配合讀者參加國家考試之需,本書年年改版更新內容,增添新試題,以重點整理搭配讓讀者牛刀小試的測驗題,以及供讀者思考演練的國考申論試題,均有助於讀者學習並掌握國家考試重點。     「借名登記」是最具有臺灣本土案例特色的重要議題,最高法院判決、決議及大法庭裁定,前後見解不一,學界討論評釋甚多,近年來成為關注焦點,本次改版整理相關的重要爭點並新增四題國家考試試題,供讀者參考。

高雄公證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一般聽到公證租約都會覺得好麻煩,但其實流程很簡單喔!
今天我們就要來跟大家分享,我們實際去公證租約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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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交易安全之研究 -以民事執行與刑事扣押競合為核心

為了解決高雄公證的問題,作者曾建中 這樣論述:

按公示、公信原則及物權法定主義等規範,均為我國不動產交易制度所遵循。再按刑事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發現實體真實,以實現國家具體刑罰權,進而彰顯公平正義,回復侵害社會的和平生活狀態。然目前實務上,上開二制度卻部分有所扞格,抵押權人擬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權時,卻遇到刑事偵查機關為保全犯罪證據及不法所得,而就抵押人(犯罪嫌疑人)所有之責任財產予以扣押禁止處分,縱擬於扣押之抵押物,前已設定高額抵押權而有無實益之情事,刑事扣押程序似無憲法表彰之比例原則以及上開不動產交易制度相關原則之適用,仍執意扣押禁止處分,致抵押權人無從就抵押物取償,甚至拍定人已取得執行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仍無從予以塗銷,致影響抵押

權人、拍定人的權利甚鉅。實務上就上開爭議,雖已提出「刑事扣押優先,附抵押權擔保例外優先」、「刑事扣押優先」及「執行時間優先為原則,民事特殊債權優先為例外」等數則理論,以及司法院擬提出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等,均試圖化解前揭物權法及刑事訴訟法等法律適用上之疑義。從而由交易安全觀點視之,前揭爭議各對象,在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刑事扣押禁止處分間,確有其探討其價值及效益。是以,本文將以憲法保護財產權義務為基礎,研究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刑事扣押間應為如何的權衡,並嘗試從我國刑事扣押規範所參酌之外國立法例,檢視其等就上開爭議如何兼顧,以利保障交易安全,並消弭犯罪嫌疑人不法犯罪之動機。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

為了解決高雄公證的問題,作者林育智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1.欲直接報考公務人員高考、地方政府三等與四等特考、不動產經紀人地政相關科目的讀者。   2.未來有加入公職報效國家的熱血同胞們。   使用功效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確實吸收最新訊息不漏接!   改版差異   更新法規。 本書特色   法規修正‧全國最新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讓讀者方便查閱記憶。列舉如下: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11.05.23)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111.05.13)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111.05.12)   □建築法(111.05.1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11.05.1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111.05.0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11.04.20修正草案)   □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111.04.13)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111.04.07)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3.17)   □產業創新條例(111.02.18)   □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2.15)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111.02.10)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11.02.10)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

細則(111.01.28)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111.01.13)   □住宅法施行細則(110.12.30)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110.12.28)   □稅捐稽徵法(110.12.17)   □行政訴訟法(110.12.08)   □民事訴訟法(110.12.08)   □土地法(110.12.08)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110.11.23)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110.10.15)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110.09.28)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10.09.23)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110.07.15)   □

土地登記規則(110.07.13)   □土地稅法(110.06.23)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0.06.21)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110.06.21)

論新媒體時代於刑事訴訟上對具新聞從業人員身分證人調查之研究

為了解決高雄公證的問題,作者邱能毅 這樣論述:

在民主國家當中,新聞媒體普遍認為是所謂的「第四權」,除了一般的訊息報導外,監督政府、挑戰弊端也是新聞媒體應該進行的事項,因此新聞自由在不少國家的憲法上亦受憲法之保障,如美國、日本及德國,這已是目前的普世價值。然而正因為新聞媒體具有上述特性,讓訊息提供者不論是出於什麼目的將消息透漏給新聞媒體,他們都應當享有不用擔心洩露其身份的保障,才會有意願進一步提供資訊,所以倘若新聞記者能夠貫徹其職業義務對消息來源的保密,才能確保自由資訊的流通。這是除了讓新聞媒體具有「第四權」的實質功用外,也能夠讓表達意見的自由能夠更加完善的發揮。而在這個逐漸走向網路化的現代社會中,新媒體的應用也越來越廣泛,各種傳統媒體也

紛紛加入新媒體應用的行列當中,然而在以往的傳統媒體年代裡,對於記者保護秘密消息來源的情況並未有任何明文化規定,僅止於「默契」及「尊重」作為依據,因此常陷入是否能夠主張保密而拒絕透漏消息只能淪落到求神問卜的窘境,到了新媒體應用的時代中,現行法規對於新媒體的應用狀況多為見招拆招,走一步算一步的迷霧當中,那新媒體記者在拒絕透漏消息來源的情況下,將不會有太大的改善,甚至是有可能面臨更艱困的情況。本文認為,現代媒體記者當今的困境除了法規不完善以外,對於其素質以及定義分界線亦有越來越模糊的趨勢,最初美國在審查時white大法官就基於「倘若給予拒絕證言權,其範圍不單是媒體記者,就連小說家、學術工作者甚至只是

一般人都有可能成為保障的對象」為由而否定了記者拒絕證言權,足以顯見媒體記者在分界上的困難之處。因此本先就傳統媒體記者的特質以及區別標準應如何區分媒體記者進行闡釋,以此來獲得主張拒絕證言權的正當性,再就其案件樣態來決定,讓程序主體裁量是否應該給予其拒絕證言權,最後再依照上述判定標準來決定新媒體記者是否得之拒絕證言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