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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美族文化村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宣衛寫的 阿美族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舞蹈學系 張佩瑜所指導 蕭權君的 臺灣娛樂舞團發展之研究─以素珍舞蹈團為例 (2021),提出阿美族文化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娛樂舞蹈、楊素珍、素珍舞蹈團、藝霞歌舞團。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林孟玲所指導 林豐正的 探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合理使用判斷基準 (2020),提出因為有 傳智條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文化自決權、著作權法、合理使用、部落習慣法、使用倫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阿美族文化村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阿美族文化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阿美族

為了解決阿美族文化村的問題,作者黃宣衛 這樣論述:

  你知道最重視女性地位的原住民是哪一族嗎?答案是「阿美族」。  阿美族為目前臺灣原住民中人口最多的一族,主要居住在臺灣東部,即花東縱谷與東海岸地區。一年一次的豐年祭是他們最盛大的慶典,曼妙的舞姿、嘹亮的歌聲,引領我們進入阿美族豐富的傳統文化。   本書由阿美族的族群分布、文化特色,一直談到最近的社會文化變遷。從人類學的角度來看,阿美族的傳統社會文化有相當獨特的形態,例如「母系親屬制度」及由男子組成的年齡組織,反映人類適應環境時的種種可能性,並因而激發出的文化原創力。另一方面,當面對世界性資本主義、國家行政體制等影響時,阿美社會文化的變遷、持續、轉化與創新等現象,也有其特殊意義。因此,當我

們思索人類將何去何從,或者探討臺灣社會的未來發展趨向時,相信阿美族的故事可以提供一些素材,為我們注入更豐富、多元的想像空間。 作者簡介 黃宣衛   出生於花蓮縣玉里鎮。臺灣大學人類學系學士、碩士,英國St. Andrews 大學社會人類學博士。現任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副研究員;2006年曾借調花蓮教育大學多元文化教育研究所擔任副教授兼所長,亦曾分別於臺灣大學、東華大學以及臺東大學等校兼課。1983年起開始在臺灣東部從事阿美族研究,著有《異族觀、地域性差別與歷史─阿美族研究論文集》、《國家、村落領袖與社會文化變遷—日治時期宜灣阿美族的例子》等書,並發表多篇中、英文論文。

阿美族文化村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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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族文化村~知性篇】
國內遊盛行,台灣的遊樂園非去不可。
這次特別介紹南投旅遊,去日月潭之餘,
絕對要順勢去一趟「九族文化村」,
除了刺激遊樂設施之外,最珍貴的原住民文化值得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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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娛樂舞團發展之研究─以素珍舞蹈團為例

為了解決阿美族文化村的問題,作者蕭權君 這樣論述:

臺灣的娛樂舞蹈於日治時期帶來日式歌舞,影響著20、30年代的臺灣藝術舞蹈文化。在當時推廣的《民生主義育樂兩篇補述》中,提倡民族舞蹈作為正當娛樂,結合各行各業的活動,結合觀光政策,以民族舞蹈作為娛樂舞蹈編排演出的模式逐漸生成,蔚為一種舞蹈藝文表演形式之風格。於日治時期出生的楊素珍老師,經過臺灣光復後的文藝薰陶,運用具中華民族舞蹈風格之特徵,編排符合政府提倡所謂正當娛樂藝文表演之節目,藉此提升國家形象;國內因美軍來臺帶來的大量觀光經濟效益,逐漸在各大酒店及今日百貨公司等表演場所嶄露頭角,逐步為娛樂舞蹈奠下根基。本論文所探討的是楊素珍老師經營的「素珍舞蹈團」,於1968年~1986年間在舞蹈教育、

商業舞蹈與國際舞界表演與交流,都以她的影響力作為臺灣娛樂舞蹈的標竿。成立「素珍舞蹈團」,歷時12載,以民族舞蹈為風格編排而成的娛樂舞蹈演出形式。研究者自幼隨楊素珍女士習舞達12年,見證楊素珍老師對於娛樂舞蹈投入的心力,不僅將民族舞蹈與娛樂舞蹈行銷至東北亞、東南亞諸地方,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更提升國內娛樂舞蹈水準。以上之行為不只豐富楊素珍的舞蹈生涯,同時也豐富了臺灣舞蹈內容。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透過訪談法、歷史研究法,再以三角測定作為驗證,蒐集資料整理並分析楊素珍老師所經營的「素珍舞蹈團」,對於臺灣娛樂舞蹈所帶來的影響,以及表演作品的風格詮釋的獨特性,將所收集的相關文獻及影音圖片等資料,作為口述的

補充。研究結果所獲得的結論如下:楊素珍老師本著師承林香芸老師之精神,發揚舞蹈藝術之持續,創立屬於自我的「素珍舞蹈團」品牌形象,演出風格以民族舞蹈為根基,掌握時代脈動,結合大眾媒體,加上符合當代潮流之娛樂性舞蹈,提供正向、輕鬆及愉快的心靈洗滌,達到娛樂休閒效果,樹立真善美的舞蹈藝術風範,值得成為後輩未來遵循的依據。

探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合理使用判斷基準

為了解決阿美族文化村的問題,作者林豐正 這樣論述:

因阿美族奇美部落事件,讓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簡稱:傳智條例)之合理使用條款,產生法律適用上的疑慮。因此本論文研究目的嘗試理出一些標準,去適切於所謂的「原住民族之合理使用」判斷標準。其研究方法係以文獻分析法與比較研究法,進行探討、比較、分析傳統智慧創作是否適合套入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理論及最後找出適切於原住民族之「合理使用」判準。傳智條例法規制定,其有考量到原住民族的特性,專門為原住民族量身打造出一套法規制度,讓傳統智慧創作以專用權形式存在,對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及文化成果之表達有顯著的貢獻。然傳智條例的權利保護概念,係是參考著作權法相關法規定而來,再做出調整適合於原住民族的調性,

因此在法條套入事實案件時,難免會沿用著作權法的概念去實踐與解釋,其為美中不足之處。最早的原住民族祖先們,其一開始的文化表達之形式並沒有考慮到交易市場,至此當代的合理使用判斷基準,可能並不適合套入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中。或許在一個國家之下,可能會存在著不同世界觀的理念,彼此都不理解他方之想法,然目前為止原住民族仍位處相對於漢人地位低落,屬於弱勢文化,唯提倡《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使用倫理準則》,係是讓原住民族保有原本的部落慣習法,也係提供給主流社會一部守則與遵循。故本論文希望係針對傳智條例之合理使用條款提出可行性的建議,並筆者再另外提出《奇美部落豐年祭(Ilisin)傳統智慧創作之使用倫理準則》

,讓原住民族文化再興再現,係與最終確立正統與正確的文化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