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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波斯納出版有限公司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陳重陽所指導 陳為勳的 選物販賣機之民事爭議研究 (2020),提出賭博罪判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選物販賣機、夾娃娃機、電子遊戲機、賭博電玩、買賣契約、卡洞、保夾。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李茂生所指導 宋建誼的 論煽惑他人違背法令罪 (2019),提出因為有 煽惑罪、例外狀態、公共秩序、法益、明顯而立即危險、適性犯的重點而找出了 賭博罪判例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賭博罪判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好看!四等總複習:2022司法特考

為了解決賭博罪判例的問題,作者讀享編輯團隊 這樣論述:

  四等版好齊╳好多   好評不斷!一次給你所有重點   程穎╳周易╳薏偉╳莫莉╳磯貓人╳莉安   別本沒買這本一定要買

選物販賣機之民事爭議研究

為了解決賭博罪判例的問題,作者陳為勳 這樣論述:

  說到近期發展最為快速的娛樂產業,選物販賣機的竄紅絕對是有目共睹的。與日本係擺放於遊樂中心供消費者遊玩的方式不同,台灣的經營模式通常為個人經營,且一般情況下並不會有人在旁看管。憑藉入行門檻低的特點,選物販賣機快速地在各地拓展,無論大街小巷,都不難見到其蹤跡。然而,這樣看似簡單的產業經營型態,卻隱含了許許多多法律爭議,包括:選物販賣機的契約定性、射倖性的有無、賭博罪的成立與否、商品瑕疵等,可說是備受討論。  選物販賣機與傳統娃娃機最大的差別即是保證取物金額制度的有無,由於傳統娃娃機並沒有保證取物制度的存在,所以被歸列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管制的電子遊戲機,而選物販賣機則因為保證消費者在支出

一定金額後,必定能取得機台內的商品,所以被排除於電子遊戲機的認定外。雖然經濟部透過保證取物金額的設置,欲抹除其射倖性,將選物販賣機之經營解釋為單純的買賣契約,但這樣的見解是否合理,在法律上又會產生什麼樣的問題,似值商榷。除此之外,選物販賣機的經營上會遇到何種民事問題、消費者與台主間爭議該如何處理,例如消費者遊玩機台時遇到機台故障、商品卡洞或卡爪、台主不願更換商品、甚至是消費者以不正當方式取得機台內商品等,皆為實務上屢見不鮮的狀況。  惟選物販賣機之經營除臺北市、桃園市、高雄市、苗栗市曾頒布自治條例作行政管制外,並無其他相關規範處理消費者與台主間民事爭議,是本文擬分析消費者與台主間,為選物販賣機

之遊玩所成立之契約性質,並進一步整理選物販賣機經營有關之各種爭議及實務判決,期待能於現行法制度下,為此種新興產業所生爭議提供解決之道。並於文末提出個人淺見,希望能拋磚引玉,使大眾除著眼於選物販賣機所帶來的商業利潤外,更能注意蘊含其中的法律問題,以俾在享受此等休閒娛樂產業之龐大商機時,能夠同時平衡消費者與台主間的法律責任,共創更加和善的產業環境。

刑法學霸筆記書(二版)

為了解決賭博罪判例的問題,作者柚律師 這樣論述:

  ☆重點太多怎麼讀?用心智圖歸納章節重點就對了   ☆爭點、學說、實務通通整進來,一本就完勝   ☆埋頭苦讀很重要,以考點區分主題更是王道!   ☆申論題字數到底要寫多少?直接寫給你看     本書不管是高普考、司法特考、司律二試,只要有考刑法的國考考試科目,都可以在本書中找到由簡到繁的刑法內容,學說實務爭議一網打盡,藉此實現筆者的「一本書主義」。     本書是以刑法分則上的各個條文內容做編排,並且把刑總的概念放在刑法分則的條文做說明,並整理以下特色:     (一)柚說刑總:我會在刑法分則的條文內容一併介紹刑總的概念,讓大家在複習刑法分則的時候,也可以一併的把刑總做一個完整的複習。

    (二)爭點限時通:條文構成要件內容,如遇到比較大的爭議點時,就會用「爭點限時通」來為各位做爭點中各個見解的整理與複習。     (三)實務怎麼說:選錄了該爭點中重要的實務見解內容,講解該爭議的法概念,讓讀者們加深印象的學習。     (四)有題有真相:對照國考是怎麼考的,並且附上筆者自己撰寫的擬答,讓讀者知道解題技巧與答題架構上的編排。     (五)實務一把罩:最新的實務動態與之前重要的實務見解,現今不選判例的情況下,最高法院採取了值得參考判決,也一併收錄進讓各位讀者可以看出實務最新議題趨勢,     (六)試題大挑戰:如果這個章節或條文是比較常考,而且內容也是比較繁瑣與爭點很多的,

我會在條文或章節的最後放上國考中,涵蓋的考點與條文比較多、比較大的考題,以供應用練習。     (七)限時聊天室:最後會在限時聊天室幫各位讀者做一個複習,以及需要注意的部分,聊聊目前關於條文罪名時事的分析即可。

論煽惑他人違背法令罪

為了解決賭博罪判例的問題,作者宋建誼 這樣論述:

煽惑罪於我國實務上大量被使用,然而在其構成要件寬鬆且立法理由付之闕如之情況下,本條規範之正當性具有疑慮。本文藉由比較法制史上煽惑罪發展之歷史脈絡,在比較具有相同立法模式之煽惑罪下,歸納出煽惑罪本質上屬於例外狀態之立法,因而使其成為主權者排除內包之機制。雖然,煽惑罪之本質為例外狀態之立法,然而,在我國立法模式中則是將煽惑罪規範於作為常態性立法之刑法中,因此就煽惑罪之正當性審查仍需回歸以法益理論為基礎,僅以國家法益中公權力的正常運作作為本罪之保護法益,忽略刑法之保護對象仍應以個人權利為核心,本文認為應以副法益理論作為限縮煽惑罪之法益理論,而在侵害個人法益之情形下始得連結到國家法益因此受到侵害。

在副法益理論之審查下煽惑罪成罪之可能顯然超出保護法益之範圍,而應予以限縮,在比較法上之限縮方式有以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或是可罰的違法性對於煽惑罪為限縮之解釋。然而,本文認為我國煽惑罪之問題在於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方式,因此,於立法論上應透過修正公然要件為「公然於集會遊行中」以及增加「足以侵害個人法益」的行為適性要求以解決煽惑罪之正當性疑慮,而在現行構成要件之解釋上則應以煽惑個人生命身體相關之犯罪始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