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曲抄襲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推薦必買和特價產品懶人包

編曲抄襲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佳瑩,張志朋寫的 娛樂法:影視音樂IP與合約爭議 和JohnSeabrook的 暢銷金曲製造機:同樣是流行音樂,為什麼只有泰勒絲、布蘭妮、少女時代征服全世界?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野人所出版 。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鄭莞鈴所指導 吳海源的 著作權合理使用之研究-谷阿莫事件為中心 (2018),提出編曲抄襲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二次創作、合理使用、改作、詼諧著作、谷阿莫、評論。

而第二篇論文世新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含碩專班) 翁逸泓所指導 黃明賢的 自媒體與衍生著作之研究 -以谷阿莫案為例 (2018),提出因為有 著作權、自媒體、谷阿莫、衍生著作、合理使用、戲謔仿作的重點而找出了 編曲抄襲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編曲抄襲,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娛樂法:影視音樂IP與合約爭議

為了解決編曲抄襲的問題,作者林佳瑩,張志朋 這樣論述:

娛樂產業深入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 但您知道娛樂產業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嗎?     ◎韓劇「魷魚遊戲」有抄襲日本「要聽神明的話」電影嗎?你知道Netflix有就「魷魚遊戲」、「Squid Game」提出商標申請嗎?     ◎「刻在你心底的名字」、「目擊者」、「無聲」的電影劇本為什麼都引發著作權的爭議?     ◎「刻在我心底的名字」電影主題曲有抄襲英文老歌「Reality」嗎?     ◎你知道電影名稱「我的少女時代」,以及樂團名稱「S.H.E」、「五月天」、「F.I.R.」、「蘇打綠Sodagreen」、「茄子蛋」、「草東沒有派對」都是註冊商標嗎?     ◎「五分鐘看完一部電影」的二創影

片,究竟是構成抄襲?還是合理使用?     ◎製作同類型的益智問答或是真人實境秀節目,會構成侵權嗎?     ◎知名漫畫Young Guns在改編成電影或電視劇的過程當中,發生了什麼爭議?     ◎你知道「灌籃高手」的角色和「布袋戲」的戲偶角色「史艷文」和「二齒」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嗎?     ◎「安博盒子」機上盒、「追劇APP」、「電話亭KTV」究竟是合法還是非法?     ◎改編神曲「帥到分手」,是抄襲?還是合理使用?     ◎成人影片有沒有「馬賽克」,權利大不同?成人影片商用著作權和註冊商標保護自己的影片,你也應該學起來!     本書綜覽電影、音樂、遊戲、電視等娛樂產業,蒐集了超過

60個台灣的經典判決,從著作權法、商標法等IP及合約多個角度切入,透過深入淺出的案例介紹,帶您一探娛樂產業的法律面貌。     在娛樂產業高度蓬勃發展與變動的現今,「IP開發」已經成了熱門詞彙。您可以透過本書了解如何事前做好「IP布局」,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無論您是娛樂產業從業人員,或是想一探娛樂產業神秘面紗的消費大眾,本書都能讓您收穫滿滿。     ★誰適合這本書?   ◎唱片公司、經紀公司、音樂製作公司、音樂版權公司、影視動畫製作公司、投資者、發行商、廣告贊助商、影音串流平台、遊戲開發代理商等娛樂產業的經營者與投資者     ◎詞曲作家、歌手、藝人、影視編劇、導演、製片、演員、漫畫家、動

畫師、遊戲設計師等各類娛樂產業從業人員     ◎想一探娛樂法神秘面貌的消費大眾   本書特色     ◎台灣第一本統整娛樂法的書籍   ◎完整蒐集台灣影視、音樂、遊戲等娛樂產業的經典案例   ◎深入淺出的案例分析與介紹   ◎輕鬆了解IP開發與布局

編曲抄襲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Last Goodbye

[點擊 CC 觀看字幕]

數位聽歌:https://www.soundscape.net/a/18208

Jocelyn 9.4.0 Instagram : https://instagram.com/jocelyn_wang_music/
上城娛樂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nmEW0hRhpo62rE-S7M_lsg

你對於校園的記憶是幾遍都擦不掉字跡的黑板還是跑了好幾次百米的操場?
Jocelyn 9.4.0上城娛樂R&B新星,繼與呂士軒為品牌Qore打造Keep Up單曲後,在這即將邁入新階段的求學時期,有別以往悲傷的分別,把對於全新開始的不安徬徨與離別的傷感幻化成R&B、Hip Hop的曲風帶入青春又輕鬆的詞句,給予大家最深的祝福。
不管未來旅途會有什麼新的冒險,別害怕朋友這不是Last Goodbye ,
相互陪伴彼此,食言的人當鬼~

Last Goodbye

詞曲: Jocelyn 9.4.0

Take it slow
這旅途還很久
路上風景美的不要錯過
留點時間給你和我 別硬著衝 like usual

Take a ride
求過程不求快
別為了離別害怕未來
下個十字路口 我們不見不散

記得
那天早上 為了調情翹的練習
操場上 為了抄襲跑的百米
黑版擦幾遍都擦不掉的字跡
偏感傷 手放不掉剩自己

My friend don’t forget me no eh eh
有些事 得時間做考驗
食言的當鬼 will we be the same

But what if this is our last goodbye
What if I fall down 回頭看 可你早已不在
Will you be there for me after tonight
只要一封line ㄧ聲hi 幾杯酒的晚餐

This won’t be our la- last goodbye
Won’t be our la- last goodbye

They say
天底下 無不散的宴席I just can’t see
前提下 道理深刻才需要學習
一樣的話碰上我們就不成立
早8可以翹 但走吧喝一下 從不缺席

Take it slow
We’ll make it farther
日子憧憬誰的才算足夠
終點實現的剩下多少初衷
I just wanna take a ride
With you 我不再怕未來
等下個十字路口
我們不見不散

製作人:劉偉德 Victor
演唱:Jocelyn 9.4.0
配唱/錄音:劉偉德 Victor、Jocelyn 9.4.0
編曲: Pieper beat、劉偉德 Victor
錄音室: 當道音樂Downtown Music
混音:劉偉德 Victor
攝影師: 張文綺 April
封面設計:P.W. CHEN Anthony

經紀公司|上城娛樂股份有限公司Uptown Entertainment LTD. (LOGO)
總監製| 劉偉德 Victor
營運| 劉偉德 Victor
統籌|劉偉德 Victor
行銷| 陳心瑀 Arielle
企宣|陳心瑀 Arielle
執行|陳心瑀 Arielle
藝人經紀 |陳心瑀 Arielle

著作權合理使用之研究-谷阿莫事件為中心

為了解決編曲抄襲的問題,作者吳海源 這樣論述:

本論文以谷阿莫「X分鐘看完電影」的短片侵害著作權為研究中心,分析谷阿莫事件涉及侵害著作權的種類及著作財產權的權利,分別以我國著作權法與美國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進行討論與分析,並討論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與著作權法之間的衝突,以及用美國實際案例與我國實際案例,分別探討著作權中合理使用的判斷依據,分析討論兩國法院在判決時的審酌重點。 依據谷阿莫所製作的短片試以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的四個判斷基準進行分析探討,藉由探討谷阿莫「X分鐘看完電影」的短片是否侵害著作權的角度審視我國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的判斷依據是否適宜,並找出其中之問題點,並對相關問題提出淺見,讓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得以在適法上與國家文化的推

進上的取得平衡。

暢銷金曲製造機:同樣是流行音樂,為什麼只有泰勒絲、布蘭妮、少女時代征服全世界?

為了解決編曲抄襲的問題,作者JohnSeabrook 這樣論述:

旋律可以計算,靈感可以量產,歌手不能不聽製作人的話!? 流行音樂產業的終極秘辛 粉絲心理、科學樂理、媒體操作、藝人包裝、商業手法、地域影響…… 全方位剖析暢銷金曲的洗腦法則!   為什麼有些歌你一聽就愛上,恨不得能重複播放個三天三夜?   根據統計,一般人平均在7秒之內就會決定是否要轉台,因此瑞典音樂人Denniz PoP為流行音樂制訂了「7秒法則」(也被稱為「音軌與記憶點」),也就是讓一首歌每七秒之內就得出現一個能抓住你注意力的「記憶點」,好讓你願意繼續聽下去。如果你發現現代流行歌曲的編排比過去更複雜、變化更豐富,你更容易在逛街時、在餐廳吃飯時被店家播放的某一首歌擊中,這不僅僅是錄音

室科技更進步,更是因為製作人們知道了如何牢牢「勾」住你注意力的方法。   為什麼有些歌明明不怎樣,最後你也還是重複播放了三天三夜?   如果一擊不中,暢銷金曲永遠都有第二次攻陷你的機會。   人會對熟悉的事物產生感情,只要讓你對某一首歌留下些微印象(當然這又是「記憶點」的作用了)當你下一次聽到這首歌時,排斥感會減少,親切感會產生,再偶然多聽個幾次(這對挾有媒體優勢的大牌明星根本不是問題),你就會開始主動搜尋這首歌。 這就是「三次法則」(rule of three)。   不管你喜歡的藝人看起來有多獨立、多有想法、多會創作、多狂野不羈,他們都得乖乖聽製作人的話。   血淋淋的例子就是凱

莉˙克萊森。當年凱莉以「美國偶像」第一屆冠軍的身分風光出道,其第二張專輯肩負確立凱莉克萊森在歌壇地位的重任,於是不管凱莉有多討厭歌曲製作人麥克斯˙馬丁,她都必須唱那首未來霸占各國排行榜的超級金曲──〈你離開以後〉(Sine U been gone)。這張專輯全球大賣1100萬張。   然而到了第三張專輯,搶回製作主導權的凱莉放手一搏,完全不聽任何製作人的選曲建議,最終銷量硬生生暴跌90%,世界巡迴演唱會也只能被迫取消。   歌手的確需要有判斷力,然而寫歌賣錢這件事,還是要交給專業的來。   為什麼你愛的藝人剛剛好就是你喜歡的樣子?   打造出新好男孩(Backstreet Boys)跟

超級男孩(N Sync)的製作人歸納出這幾項原則:壞孩子會吸引到人口統計學中所謂「邊緣人」(Cutting Edgers)那群,看起來普普通通的會吸引到「主流者」(Mainstreamers),運動咖(jock)會吸引到「從眾者」(In-Crowders),比較詩意的類型會吸引到「個人主義者」(Individualist),若有一個大塊頭壯漢,則會吸引那些會帶女兒來看表演的媽媽們。這幾項原則後來被韓流教父李秀滿用來打造他的偶像團體帝國。   不只有IKEA,瑞典還是全世界第三大流行音樂出產國!   瑞典除了有目前全球最大的音樂串流平台Spotify,更曾以ABBA佔據整個70年代,現在又用

製造出無數告示牌冠軍單曲的製作人Max Martin占據你的iPod,從新好男孩的〈I want it that way〉、小甜甜布蘭妮的〈Baby One More Time〉、邦喬飛的〈It’s my life〉,到近期Jessie J的〈Bang Bang〉、凱蒂佩芮的〈I kissed a girl〉、〈California Gurls〉、〈Teenage Dream〉,以及小天后泰勒絲的〈We are never ever getting back together〉、〈Shake it off〉、〈Blank Space〉……等等,甚至連K-pop都有瑞典音樂人的蹤跡,你的音樂播放

器幾乎無法逃脫他們的網羅。   這個北歐國家的魔力來自哪裡,為何一個地理上處於偏遠位置的寒冷國度能有如此巨大的金曲能量?   暢銷金曲總是帶給大家一種罪惡般的愉悅感,這很正常。   因為這就是一首暢銷金曲「必須」要做到的事。   ※繁體中文版獨家加入歌曲QRcode,讓你隨讀隨聽 超hit推薦   張鐵志(文化評論人)、   DJ Mykal a.k.a.林哲儀、   Mumu Dylan (MPlus音樂線編輯)   「透過實際採訪到的軼事及機敏的觀察,西布魯克探索了音樂的所有權、品味、乃至於整個音樂產業的問題。我們都知道音樂產業並不僅是「暢銷金曲製造機」這樣一個高明的詞彙,更

多時候這個產業代表著許多人彼此的鬥爭傾軋。」──每周娛樂(Entertainment Weekly)   「西布魯克的研究作得很棒。他帶我們進入了混亂的現代流行音樂界。」──紐約時報書評(New York Times Book Review)   「太迷人了……《暢銷金曲製造機》是一本活生生的、充滿娛樂性的書,而且不論是流行音樂專家或是對流行音樂完全不關心的人來說,這都是一本極有洞察力的書。」──華爾街日報電子版(Wall Street Journal)   「相當迷人……編輯們會相當喜愛西布魯克這本經過深入調查後精心撰寫的書籍。他是紐約客的特約撰稿人,這本《暢銷金曲製造機》將會帶你了解

流行文化中你從沒注意過的細節。」──西雅圖時報   「這本書是無價之寶。」──華盛頓郵報(Washington Post)   「這是一本針對『暢銷金曲如何製造出來』的美妙闡述。作者結合了他對音樂的熱愛及個人的貢獻,帶領我們踏上一段星光燦爛的旅程,從斯德哥爾摩到倫敦、紐約以及奧蘭多,他讓我們見識到如何挖掘、打磨及包裝創意。這本書是完美的寫作及報導,是一場勝利,同時其迴響也超越了音樂的世界。」──華特.艾薩克森,《賈伯斯傳》作者   「在今日流行音樂產業之下蟄伏的是嚴謹又古怪的生產流水線,就像被麥當勞完善過了一樣。作者寫出了一首暢銷金曲的製作需要哪些元素,並且以優美的筆法讓這本書充滿啟發、

趣味,以及到處都是難以置信的細節。」──艾瑞克˙西洛瑟,《一口漢堡的代價》作者  

自媒體與衍生著作之研究 -以谷阿莫案為例

為了解決編曲抄襲的問題,作者黃明賢 這樣論述:

隨著時代的進步,自媒體在網路發達下快速發展,資訊人人皆可創作,此時著作權的保護顯得格外重要。當自媒體之內容被作為新聞使用時,是否擁有著作權?各式各樣的自媒體平台有許多二次創作,而二次創作有許多著作權上爭議,對此,本文以網紅谷阿莫為例作為探討。谷阿莫影片風格是以詼諧諷刺方式來講述影片,谷阿莫一案主要之爭點,係為對於其利用行為是否能成立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若無法成立合理使用則需再就其詼諧諷刺之風格,得否符合戲謔仿作加以討論。惟,我國對於戲謔仿作並無明文規範,而我國之合理使用制度是源自於美國,故以美國實務有關合理使用之案例進行分析再以之對照谷阿莫一案。最後再綜合前五章的內容提出相關分析。筆者對於自

媒體內容作為新聞時,認為以該內容是否為單純事實論定;若否,則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對於谷阿莫一案依據我國著作權第52條與第65條第2項進行分析,認為較難成立合理使用,惟是否成立合理使用須由法官於個案認定。再依美國實務之論述,若谷阿莫要成立戲謔仿作,針對其利用行為是否具有轉化性則為重點。本論文分析谷阿谷一案,認為較難以成立合理使用,若未得到原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則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之侵權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