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契約法規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推薦必買和特價產品懶人包

生前契約法規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潘秀菊,陳佳聖寫的 信託法實務問題與案例(二版) 和陳坤涵的 信託登記與稅務規劃DIY(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生前契約及殯葬商品交易」糾紛多!有關相關法令修法及交易 ...也說明:有關相關法令修法及交易平台之建議刑事局提醒,靈骨塔位、生前契約、骨灰 ... 法規標準法第20條、消費者保護法17條等相關規定,訂定相關定型化契約應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書泉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徐慧怡所指導 林柔均的 高齡社會之財產管理機制—意定監護與信託制度之運用 (2021),提出生前契約法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成年監護、意定監護、安養信託、保險金信託、監護信託。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犯罪學研究所 周愫嫻所指導 鄭俊廷的 社區集體效能與暴力犯罪之關係: 以一個殯葬社區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殯葬業、犯罪、社區解組理論、集體效能理論的重點而找出了 生前契約法規的解答。

最後網站生前契約預收款信託則補充:為導正殯葬業銷售生前契約商品市場,並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於民國91 ... 在並能提供預定的商品內容,故以法規強制要求業者在收受消費者所預繳之費用.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生前契約法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信託法實務問題與案例(二版)

為了解決生前契約法規的問題,作者潘秀菊,陳佳聖 這樣論述:

  信託,乃是一種為他人管理財產之制度。信託制度在運作上極富彈性,且深具社會功能,其運用於家庭方面,可保儲財產與照顧遺屬;其運用於社會方面,則可藉公益信託的設立,致力於慈善、學術、科技、宗教等目的之公益事業。除此之外,在商業上也發展出藉由信託制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例如禮券信託、生前契約信託及預售屋之履約保證信託等。     本書之編排係以逐條方式為之,先陳明條文之內容,並就法條之文義為解釋,再就該法條之機關函釋或法院判決,整理出問題之核心,形成案例,復就函釋或判決內容為說明,並予以評析。最後,再臚列出函釋或判決內容涉及其他領域之相關條文內容,以利對照。惟對於未有函釋之條文,則僅以法條之解釋

為之。本書希望透過這樣方式的安排,能讓學習者與實務運作者瞭解信託實務所生之爭議內容,及主管機關與法院對該爭議之見解,期有利於未來信託制度之運作與信託商品之開發。

高齡社會之財產管理機制—意定監護與信託制度之運用

為了解決生前契約法規的問題,作者林柔均 這樣論述:

我國已於2018年步入高齡社會,高齡者財產管理議題益顯重要,於高齡者喪失意思能力時,如何運用法律制度保障高齡者之財產不受侵害,尊重高齡者本人之意思運用財產,及是否能於高齡者喪失意思能力前,讓本人選定信任之監護人,降低監護人侵害之可能,並賦予高齡者利用信託制度,預先規劃財產分配,誠值思考。我國於2019年引進成年人之意定監護制度,尊重本人之意願自行決定信賴之監護人選,其於財產管理之彈性化在於得特別約定監護人不受民法第1101條第2項及第3項之限制,且有簡易認定受監護人最佳利益之優點,受監護人得於未喪失意思能力前,透過決定與何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之方式表達自己之意見,並可斟酌複數監護人間合作或監督

之可能,依本人之安排認定該人選於負責之職務符合受監護人最佳利益,惟意定監護制度仍有未允許就監護事務為一部委任及監督機制不足等問題有待檢討。意定監護制度於高齡者喪失意思能力前無法發揮功能,高齡者若欲於喪失意思能力前為具體之財產規劃,可運用信託制度,利用信託不因委託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之特性,持續管理財產,高齡者得依自身需求選擇高齡者安養信託、未成年人保障與身心障礙者信託、家族信託、預收款信託及保險金信託等。然而,我國之信託制度仍有些許問題,以財產權移轉作為信託成立要件限縮了信託發展之空間,且宣言信託限於公益信託過於嚴格,希望於意思能力喪失或下降之後再將財產移轉給受託人管理之高齡者,無法於失

能前運用信託制度為財產規劃,是以本文參考美國統一監護信託法,思考值得我國借鏡之處以作為未來立法之參考。

信託登記與稅務規劃DIY(3版)

為了解決生前契約法規的問題,作者陳坤涵 這樣論述:

  ★什麼是信託?   ☆您知道信託對個人及家庭有哪些好處嗎?   ★信託與各種財產賦稅的關係又是如何?   ☆本書深入淺出告訴您。   信託法自民國85年立法至今,運用的層面極為廣泛,在個人信託部分,如有價證券信託、保險金信託、退休安養信託、理財信託、財產移轉信託、子女教養創業信託、身心障礙信託、不動產信託、買賣價金交易安全信託等;在法人部分,如管理型不動產信託、開發型不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受益權轉讓、容積移轉價金信託、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信託、預收金信託(禮券信託/生前契約信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信託、公益信託等,也有金融機構為客戶專門量身訂做信託服務,市場上有關信託

機構推出的產品名稱可以用「琳瑯滿目」來形容。本書特別針對信託的內容、相關的稅務規劃及信託登記實務,用淺顯易懂的文字敘述提出詳盡說明,讓想利用信託規劃財產的個人或專業人士能有所參考。

社區集體效能與暴力犯罪之關係: 以一個殯葬社區為例

為了解決生前契約法規的問題,作者鄭俊廷 這樣論述:

  一個殯葬業聚集社區,通常代表鄰避設施之聚集,該社區也會成為不為人喜愛居住之社區,其社區功能或集體效能是否會受到影響?若該種社區效能低落,又是否會導致犯罪升高?此為研究主要目的。犯罪學理論之社區集體效能論認為低落社區集體效能或社區解組可能導致高犯罪率,是理論基礎,本研究選擇一個殯葬A社區為例,深入訪談社區成員,包括久住居民、社區民意代表、殯葬業者、轄區治安人員與深耕社區之媒體等共10人,輔以人口、稅務、業者職業登記等官方資料查核、法規分析,試圖闡述數十年來殯葬社區之演變,以及社區環境與犯罪之關係。  本研究共有五項重要發現,(1)A社區具有高社區集體效能;(2)該社區非正式社會控制,對於減

少犯罪之效果有限;(3)該社區正式社會控制重要性高;(4)該社區業者間之非社會控制高;(5)國家法規與行業自治對增加社區控制的影響力。對照理論,發現雖然A社區具有高集體效能,然而無法單靠社區解決治安問題,國家殯葬相關法規與制度的改善,對其行業有明顯影響,且使得此殯葬社區尚不至於淪入高犯罪區域。此外,殯葬業者間公會規章、自律遵法亦具整治行業亂象之影響力,使得本社區並未發現高度犯罪情況。本研究初步認為社區集體效能理論雖能解釋一地治安問題,倘若聚焦於特定行業聚集之治安問題,則國家法規與行業自治或許更具重要性。  本研究建議,對於鄰避行業或設施聚集社區之管理,宜以該行業法規與制度建立優先於社區營造,一

旦行業品質提升,且具有自律性,當行業為了在社區長久存在或發展,自然會共同降低犯罪或暴力衝突,創造與社區的良好關係。而社區集體效能理論,可能僅適用於輕微犯罪或違規事件,無法偵測此類社區之重大或非街頭犯罪類型。臺灣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較容易介入社區事務管理並制訂法規,即便在鄰避行業聚集社區也可透過立法、遵法習慣,配合行業自律與社區效率等因素,達到降低社區犯罪、違規或社會失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