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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志誠所指導 孫昱琦的 內線交易規範之立法沿革及實務發展-以我國法規修正與實務發展之互動為中軸 (2009),提出櫃買中心重大訊息記者會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重大消息、資訊平等使用權、公布消息否則禁止買賣原則、消息受領人、消息傳遞責任理論、信賴關係、禁止市場濫用指令、金融商品。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賴英照所指導 張瑞玲的 內線交易重大消息之認定與豁免條款之研究-以我國法院實務為中心 (2008),提出因為有 內線交易、重大消息、利用或獲悉標準、豁免條款的重點而找出了 櫃買中心重大訊息記者會的解答。

最後網站【即時公司法解釋】 【金管會證期局】 【臺灣證券交易所】則補充:... 重大訊息或記者會說明,若未善盡. 職能,證交所、櫃買中心得視情節輕重對 ... 櫃買中心特別提醒投資大眾,不明訊息要當心,高利商品要小心,時時防騙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櫃買中心重大訊息記者會,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內線交易規範之立法沿革及實務發展-以我國法規修正與實務發展之互動為中軸

為了解決櫃買中心重大訊息記者會的問題,作者孫昱琦 這樣論述:

從長期起伏的證券市場觀察,要在高深莫測的證券市場環境中屹立不搖,除具有洞燭先機的市場分析能力,「內線交易」毋寧是最有利益的交易方式。掌握尚未公開資訊者,相較於不知情的投資大眾,在交易市場中立於絕對優勢,實屬一穩贏不輸的局面。然「內線交易」行為的存在,對於欲保障投資人及維持證券市場公平運作之證券管理政策,有極大的傷害。因此,各國法律對於內線交易行為均不約而同的做出禁止規範,但因該行為隱蔽、不易查緝且獲利極高,事實上內線交易行為在證券市場中因此仍甚為猖獗。 從國際社會中重大內線交易案件陸續爆發,我國重大內線交易案件亦層出不窮。惟自1990年至2008年內線交易案件中,經起訴52件,

然判決有罪者僅21件,判決無罪者為19件,有近乎一半案件均被判決無罪。因為實務上內線交易案件無罪率甚高,造成被告之犯罪成本很低,而我國逐年欲以大幅提高刑度方式,加以禁止此侵害證券市場公平的犯罪行為,但成效仍有待商榷。 我國內線交易法制係承襲美國法制及實務,故本文從研析美國相關法令規定及法院判例,輔以日本法制及歐盟內線交易指令的討論,從比較法觀點分析各內線交易要件認定標準。其後參酌上揭立法例及我國內線交易法規演變,研析我國自1988年訂立內線交易法制前、1988年訂立內線交易法制後之適用,以及其後歷經六次法規修正歷程。接著,從內線交易犯罪行為主、客觀要件作為分類,以整理、分析法院實務案例方

式,討論各案件對於構成要件解釋、認定標準之影響及各案件對於構成要件認定歧異之處導致我國無罪判決居高不下的原因。另一方面,同時討論證券交易法因應實務判決及業界意見所做修正後,對於其後實務判定內線交易犯罪成立與否之影響。藉由以上方式觀察法律的逐步修正,對於內線交易行為之遏止成效為何,並探討尚有何法制制訂不足之處。 結論則以現今法制為基礎,分析2010年內線交易法規修正內容並冀能提出可供偵查、審理時認定內線交易行為的建議。另併論在外部查察內線交易案件時,尚有何處可加強努力之作為及公司內部為內線交易行為之防制方法提出建言。

內線交易重大消息之認定與豁免條款之研究-以我國法院實務為中心

為了解決櫃買中心重大訊息記者會的問題,作者張瑞玲 這樣論述:

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內部人「獲悉」未公開重大消息後買賣股票或其他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即構成內線交易。因其經濟刑法之特性,立法者使用大量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使得法院實務就重大消息之範圍、重大性、有無成立確定時點、是否公開等問題認定歧異,加上證據不易取得,使得內線交易定罪率低。 而自訊碟案、台開案等重大案件爆發後,檢調對可能進行內線交易之公司進行大規模的搜索等偵查作為,使得企業界草木皆兵,遂有增訂內線交易豁免條款之建議,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於2007年提出草案因應,但立法院並未達成共識。在審查時,甚至有立法委員提議將內線交易修正為「利用」未公開重大消息買賣有價證券,始構成內

線交易。而近來之法院實務亦有採「利用」標準之案例出現,是以,內線交易罪之構成是否須內部人「利用」未公開重大消息,進而買賣有價證券,以及我國是否有增訂豁免條款之必要等問題,即有討論之必要。 是本文擬先簡介我國、美國及歐盟內線交易之理論基礎及相關規範,再以此為基礎,整理分析我國法院實務相關案例,探討我國法院對於「重大消息之成立時點」、「重大消息之公開」、「利用或獲悉標準」、「豁免條款之適用」等爭議問題所採之看法,是否妥適。最後,擬就上述問題提出本文之看法,期能提供法院實務及未來修法上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