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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廖崇宏所指導 郭清風的 論我國電子支付法制之發展 - 從8591寶物交易網案談起 (2021),提出未滿十八儲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子支付、電子支付帳戶、代理收付、儲值款項。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蔡聖偉所指導 郭文傑的 論性強制罪概括條款之應用 (2020),提出因為有 性強制罪、性犯罪之立法模式、違反意願、概括條款的判準、秘密性脫套的重點而找出了 未滿十八儲值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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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未滿十八儲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我國電子支付法制之發展 - 從8591寶物交易網案談起

為了解決未滿十八儲值的問題,作者郭清風 這樣論述:

科技日益創新,使社會生活態樣產生多樣性的變化,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顛覆傳統由銀行金融機構運作的支付市場,電子支付等非金融機構在網路科技的發展下,也逐步地攻佔所謂傳統金融市場的板塊,其創新挑戰法律的規範及超越立法者的思維,也因而在發展的過程中會有合不合法的問題產生。由於世界各國金融管制的措施也有所不一,電子支付等金融創新產業能否順利發展,還是取決於法制度的規範和政府金融監理的措施和態度。 我國電子支付制度的發展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案通過前,出現過數字科技旗下8591寶物交易網「T點」案,檢方以違反「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起訴,然檢方和法院與各界的見解不同,對於電子支付之本質的了

解不盡全面,以至於淪落表面的形式爭議,因此,電子支付的本質是什麼,且適用何種法律規範以及主管機關的監理是本研究要探討之一。電子支付產業在國外發展迅速,從美國和中國發展的電子支付平台中,最為知名的當屬美國的PayPal及中國的支付寶,在研究國內支付制度發展的過程中,也要研究各國在支付服務發展上的問題,以及為何可以發展迅速,當中是否有值得效法學習之處,本論文將探討電子方支付在我國的發展問題,藉由國外電子支付的發展,來檢視我國在電子支付產業上法律規範與監理的研究。電子支付所牽涉面向甚廣,有電子支付業者、使用者(特約機構)及銀行等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電子支付和銀行所從事業務性質的法律關係特別難以加

以區分。因此,在此須了解到電子支付業者所從事之業務和銀行業務間的關係,畢竟電子支付業者在收受儲值款項、代理收付交易款項、電子支付帳號間款項的移轉及國內外小額匯兌,基本上都和銀行法第29條銀行專屬業務產生扞格之情形,兩者之間有許多模糊空間,有賴更多學說研究去證明。目前電子支付產業已經發展到行動支付的時代,藉由手機、平板及手錶等個人移動式電子產品連結網路或是安裝載具,就能無遠弗屆地進行交易支付,值此我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施行尚未滿一年,隨著時間的累積,問題也會一一產生,有賴政府及立法者在往後修法或是政策定時,能夠補足電子支付產業快速的發展及變化,是當此研究電子支付法制度所必須去思考的議題,本

研究所提出之建議期能為電子支付發展略盡棉薄之力。

論性強制罪概括條款之應用

為了解決未滿十八儲值的問題,作者郭文傑 這樣論述:

關於性強制罪的概括條款「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此要件應如何解釋,一直都是性強制罪在1999年修法之後的棘手問題。本文認為概括條款在解釋上不應受前導例示概念所拘束(不具有強制性質),並應參酌德國刑法第177條第1項的構成要件「違反他人可得辨識之意願」而為解釋,如此始能在人民之行動自由與周全維護性自主決定權間取得妥適的平衡。而在論述完性強制罪概括條款之判準後,本文即針對宗教騙色、性侵幼童、詐術性交、秘密性脫套等等實際個案分別為探討及分析其是否會構成性強制罪,藉此一窺性強制罪概括條款在實務上具體實踐的適用情形,並以本文對於概括條款之判準進而檢視每個具體實例是否會構成性強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