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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市 公共意外 險 保 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高士峯,尹道鏹,張庭熙,呂憶婷寫的 建築與消防實務法規彙編 和李明洲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新學林所出版 。

逢甲大學 金融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吳瑞雲、陳彥志所指導 洪貴玲的 旅館業營運風險管理之研究- 以台中希堤微旅為例 (2021),提出新 北市 公共意外 險 保 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旅館業經營、風險管理、大型旅館、保險規劃。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王偉霖所指導 丁慧姍的 醫院外醫療機構之法定責任與實務問題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醫療糾紛、護理機構、全人醫療、醫事人員責任、責任保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 北市 公共意外 險 保 額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 北市 公共意外 險 保 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建築與消防實務法規彙編

為了解決新 北市 公共意外 險 保 額的問題,作者高士峯,尹道鏹,張庭熙,呂憶婷 這樣論述:

  本書是市面上唯一整合建築及消防法令之彙編,囊括了從事申請建造執照、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申請、建築物都更、危老、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檢修申報等法規,提供建築、消防等從業人員,或防火管理人、事務管理人員一本最佳的工具書,另外本書對於參加國家考試之建築師、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勞委會室內裝修相關考試,均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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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無常、國土危脆。
公共場所意外頻傳,投保的意外險保額應該適度調整,才能保障人民權益,尤其在人口密集、眾多的新北市。
博文關心人民的安全保障、要求新北市府儘速研議、刻不容緩。

旅館業營運風險管理之研究- 以台中希堤微旅為例

為了解決新 北市 公共意外 險 保 額的問題,作者洪貴玲 這樣論述:

本文旨探討一般旅館經營的潛在風險因子及相對應的風險管理措施,以台中市希堤微旅Hotel Mapp作為實際案例,說明風險管理的內容與相關保險規劃安排應注意之事項。其風險辨識共發現了五種風險,分別為自然風險、社會風險、財務風險、管理風險、市場風險,依風險的實際情形,應用風險概率影響矩陣對各類風險進行分析,透過風險辨認與風險評估結果,提出選擇適當之風險管理工具。此外在保險規劃上檢視承保內容是否符合需求,依保險金額、保險期間、保險地點、承保範圍及投保項目逐一檢視。以供未來國內有意經營旅館業者以及保險業者之參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為了解決新 北市 公共意外 險 保 額的問題,作者李明洲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李明洲律師基於公寓大廈法律諮詢經驗,自其判解彙編、逐條釋義等研究所得中,摘錄常見法律問題及重要基本概念共1300餘則,並增加新近實務見解,重新編寫而成。本書對於「管理費收取標準與催繳」、「住戶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使用權益及限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出席及決議」、「管理委員選任、解任、權限及代理」、「管理委員會法律地位與職權行使」、「管理維護公司及保全公司立約與履約爭議」、「公共設施點交」等常見問題,以判解函釋為依據,逐一詳加解答。本書編輯「問題綱要目錄」,便利讀者搜尋;為公寓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總幹事必備,最詳實之公寓大廈問答集。  

醫院外醫療機構之法定責任與實務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新 北市 公共意外 險 保 額的問題,作者丁慧姍 這樣論述:

於我國醫療機構民事、刑事責任之訴訟實務觀察,醫療事故常常會衍生出醫 療糾紛,又因為醫療與護理之高度專業性,糾紛發生時醫事人員和病患之缺乏溝 通,常常會使得醫病關係破裂。多數病患於起訴時多先主張實際為診療、手術之 個別醫事人員,於醫療或照護行為上過錯,而負不法侵權責任。 除了個別醫事人員外,其所隸屬醫療機構,依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或刑法 過失致傷致死罪,規定與該醫師負連帶賠償責任。就醫療或護理機構部分,另請 求依民法第 227 條規定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並與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之 侵權責任處於競合關係;而為減輕醫事人員與所屬醫療機構之執業風險,本文建 議應事

前納保「專業職人執業責任保險」與「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可轉嫁 醫事人員的執業風險、與醫療機構的營業風險。 但醫療與照護契約,與一般消費者契約不相同的是,是醫護有其特殊專業性 與個案特殊性;所謂的專斷醫療照護,是指醫事人員雖未獲得病人或家屬之同意 ,但仍本於醫療與護理專業,實施了符合醫學適應性與技術正當性的醫療與護理 行為。專斷醫療照護概念的提出,主要是為順應臨床醫療照護場合的瞬息萬變, 醫事人員應避免受到過度苛責。原則上,為謀取病人最佳利益,病人自主、家屬 意見,與醫事人員裁量彼此間的消長,就猶如鐘擺,呈現相互擺盪的流動態勢。 個案之中,應傾向何方,並非透過概括性法律規定,或各不同學說

各執一詞的所 謂「醫療常規」的遵循,就能輕易解決。 本文之觀點認為,未來醫療糾紛訴訟之認定上,原則上除了仍須回到病人整 體最善利益(best interest)的立場,檢視醫事人員是否有善盡說明義務,程序上 是否有給病人充分合理的自主空間、容許程序,以及有無達到尊重生命法益的基 本要求,亦須同時兼顧不可就醫事人員專業之外之業務,進行過多苛責與追責, 帶給醫事人員於其專業以外的無端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