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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林志潔所指導 吳重玖的 公開發行公司重大訊息發布之探討 (2021),提出投資 學 Bodie PDF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開發行公司、公開原則、資訊揭露、重大訊息、表格8-K。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文宇所指導 林翔的 構建資管業務回歸本源之統一監管制度 (2020),提出因為有 資產管理、資管新規、監管制度、金融消費者、宏觀審慎、信義義務、信託的重點而找出了 投資 學 Bodie PDF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投資 學 Bodie PDF,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開發行公司重大訊息發布之探討

為了解決投資 學 Bodie PDF的問題,作者吳重玖 這樣論述:

近年台股集中交易市場指數屢創新高,我國參與證券市場的投資人數亦突破一千萬,除了是經濟發展的自然結果外,也是因主管機關對「普惠金融」的倡議,自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盤中零股交易制度及創建創櫃板和股權性質之群眾募資政策可以見得,而使全民分享經濟發展成果亦是證券制度基本的機能。然而,在經濟發展的同時須注重對投資的保障,此為我國證券交易法立法緣由之一。為管理證券市場及保障投資,貫徹公開原則而要求公開發行公司進行資訊揭露,可謂最為重要也最為主要的手段。在快速且衝動的證券市場中,公司的重大訊息,對於投資的決定扮演著至為關鍵的角色,若有「及時性」、「完整性」或「正確性」的不備,將有害及廣大投資者,長期

而言也不利市場的健全發展。因此,本文首先從證券交易法立法目的及公開原則出發,探討我國現行公開發行公司資訊揭露法制,接著聚焦於不定期資訊揭露、重大訊息及重大事項事由和內涵,以及在證券交易法及監理機構自律規範中對於重大訊息品質之規範。比較法上,以美國聯邦證券法規及「及時報告」的表格8-K(Form 8-K)為對象進行比較研究。最後,以復興航空停飛案、廣明惠普和解案及聯電美光訴訟案為個案研析,並輔以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之質性訪談實證研究,探討在具體個案中重大訊息之實務現況。本文建議在重大事項之規範體系及「重大性」要件應適度修正使其一致,監理機構則應加強對重大訊息的監理,並且盡速補足對於我國法制目前所欠

缺對於重大事項申報程度、誤導性重大訊息、非財務資訊揭露及不適合揭露事項例外設計之相關規範,以期更完善、完整我國對證券投資之保障,使投資大眾更能無虞地參與證券市場。

構建資管業務回歸本源之統一監管制度

為了解決投資 學 Bodie PDF的問題,作者林翔 這樣論述:

2012年後,中國大陸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監管規則進入鬆綁時期。銀行、證券、信託等金融機構逐步發展出跨市場、跨行業、跨領域之新興資產管理業務。且資產管理產品結構愈發複雜,從而導致監管難度提高。於分業監管模式之下,對於資產管理行業之定義、監管制度、法律定性等問題卻長期處於模糊狀態。同時,不同金融機構所發行之資產管理產品適用不同監管規則,導致監管套利現象於資產管理行業中愈發明顯,影響整體金融市場之穩定性。分業監管模式亦徒增監管成本,導致監管效率下降。緣此,分業監管模式已難以有效對資產管理業務進行有效監管,亦難以應對所滋生之風險及問題,須以借鏡域外監管模式的基礎上融合中國大陸資產管理市場之特色探

尋新的監管模式。2018年4月,由中國大陸的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四部委聯合頒布之「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開啟中國大陸對於資產管理行業統一監管之路。觀諸域外各國金融監管模式之探索及演變歷程,多以統一監管為變革之路徑,雖各國所採取的之監管模式不同,然實質上皆對資產管理業務進行統一監管。是故。對於資產管理行業進行統一監管乃為大勢所趨。本文分為三個部分設想構建資產管理產品之統一監管制度。第一部分,以資產管理業務之概念及特徵出發,釐清資產管理業務中當事人之法律關係,繼而對資產管理業務之法律屬性進行梳理。其後,整理資產管理業務是

發展歷史及現各行業之監管制度簡述,分析各金融機構所發行之資產管理產品之運作模式,尋找所隱含之共同信託屬性。通過梳理中國大陸資產管理業務之發展歷程,以及資產管理產品、資產管理業務及金融系統層面所存在問題分析現資產管理行業為何亂象頻發。以此得出資產管理業務監管制度繼續改革之必要性。第二部分,通過分析中國大陸近年來資產管理市場之改革趨勢,並梳理美國、英國、日本、韓國及歐盟金融監管改革之演變歷程,總結出注重宏觀審慎監管及金融消費者保護兩大基本目標,且各國於金融監管改革中,亦注重於信息披露及信息交流機制,實現交流共享,才得以提高資產管理行業之透明度,完善監管及防控系統性金融風險。第三部分,透過前文對於資

產管理行業所存在之風險及問題,汲取域外監管制度改革之經驗,指出中國大陸資產管理業務監管制度之改進方向及完善內容之處。首先,探究從監管目標層面,確立審慎監管架構及構建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明確兩者目標。其次,分析法律制度完善之路,包括修訂「信託法」、構建信義義務制度及完善「證券法(2020)」上提出觀點。最後整合前兩節所確立之目標及改善之制度,構建整體體系,以落實協調聯動機制及完善穿透式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