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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也說明:二、審定時,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開具. 障害診斷書;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 神經科、復健科、職業醫學科等專科醫. 師會同認定。 三、精神障害須經心理衡鑑或職能評估 ...

輔仁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猷龍所指導 林伯凱的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問題之研究 (2014),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受害人身體遺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限額無過失責任、強制締約、強制承保、維持責任保險契約有效性。

最後網站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則補充:本保險所稱殘廢,指.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 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 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 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 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 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年.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受害人身體遺,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憲法爭點地圖

為了解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受害人身體遺的問題,作者甘興霸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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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規定受害人身體遺的問題,作者林伯凱 這樣論述:

現代汽車科技日益發達,但伴隨著汽車交通事故的發生,亦往往造成人類生活的巨大損失,有鑑於此,我國遂於民國85年間制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保障汽車交通事故當事人間之權益,然實施迄今,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仍有諸多檢討及改善之空間,例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制定之初,僅強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權益之保障,卻忽略了被保險人權益之保障,本文撰寫的核心理念,即是欲謀求受害第三人以及被保險人之最佳利益,以避免渠等在汽車交通事故下,蒙受重大損失而頓陷經濟上之重大困境,希冀藉由強制責任保險契約之締結,能使受害第三人以及被保險人所受之損害,均能迅速獲得填補,將汽車交通事故之傷害降至最低,早日回復汽車交通事故發生

前之原狀,本文所提出之淺見,期能提供立法者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