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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董保城所指導 劉明珠的 提存法若干法律問題之研究 (2019),提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非訟事件、形式審查、清償提存、公法關係、司法行政處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周明昇的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責任之探討 (2015),提出因為有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責任、絕對效力、登記儲金、地政機關之求償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意思的解答。

最後網站行政行為形式論則補充: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 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 位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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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規(設備師士專用)(2版)

為了解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意思的問題,作者盧守謙,陳承聖 這樣論述:

  本書專為報考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人員所編寫之國家考試書籍。   在消防法規考試,本書分四大單元,收錄考選部頒定的應考法規內容,以方便讀者進行條文查詢。相信讀者在閱讀考古題時,幾乎大部分皆能從本書找到其考題出處,了解其來龍去脈。因此,以歷屆考題配合本書,可引領讀者快速知悉法規之條文重點,及掌握考題內容之方向。   消防法於106年作了重要修改,其中將違反第9條檢修申報規定,由原先限期改善之緩衝條款,修改為逕行舉發之直接罰鍰;而第38條消防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及其專技人員,也加入停業處分之新規定。所以,這些重要影響,即是考題之最新焦點,讀者應特別注意法規動態,而本書也納入

最新重點內容。   此外,本書作者依據國家考試多次經驗,編寫一些心得及重要技巧,學習與了解它們,將會使您在將來考場上能無往不利及更加遊刃有餘。   本書在應考法規作了系統性編排,相信讀者未來在消防法規考場上,更能得心應手地應答並取得高分。

提存法若干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意思的問題,作者劉明珠 這樣論述:

按提存程序係屬非訟事件,提存所僅得就形式上之程式審查,凡提存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合於提存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審查之範圍,即應准予提存,而關乎實體之原因事實,提存所並無審查權。又清償提存,關於提存原因事實之證明文件,毋庸附具,提存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5款定有明文。是以清償提存是否依債務本旨而發生清償效力,及有無實體法律關係存在而涉訟時,應由受訴法院依法審認之,並非於提存時由提存所認定。是以,清償提存是否合乎債務本旨而為提存,此乃實體上之問題,應由提存人自行斟酌,提存所無庸亦無權加以審查,故提存所之受理提存與債務人是否依債務本旨而為清償,為不相同之兩件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65號

判決)。非訟事件之抗告法院,由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然因提存事件涉及金錢保管及發還,與一般非訟事件不同,宜由直接上級法院審理較為慎重。是提存法第26條明定就提存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以杜爭議。提存究為公法關係或私法關係,攸關實體訴訟之勝、敗(參第五章案例三清償提存之實例)。早期實務界與學界多認「提存」為民法第269條利益第三人契約,本篇第二章即專章釐清提存為公法關係,界定提存之法律性質後,於第三章介紹現行提存法概要。第四章探討行政處分與司法行政處分(提存所處分)。提存所處分乃係法院依法設置之提存所,就其受理關係人聲請事項,依提存法及相關規定(詳第三章提存法概要)所為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決定(意思表示),且此決定於關係人之權益有生影響,是為一種行政處分,但這個處分係「法院」於憲法第77條所定審判任務外所為之決定,雖係法院所為,但就功能區分而言,應為「法院」就所轄之行政事務所為之一種行政處分。而此行政處分與「法院」審判任務有一定之關聯性,且有其自有之救濟制度(提存法第24條 、第25條、第26條及細則第17條、第19條),是就提存所處分之救濟係依提存法規定為之,而非提起行政爭訟,此乃合於我國司法實務所發展出之實質的(狹義的)司法行政處分。現有提存法及相關規定須適用於態樣萬千之各種具體個案,且囿於提存所形式審查權責,適用下來,自然而生各種窒礙。例第三章所舉受取要

件是否成就,得否准予領取?財產管理人聲請領取受取權人即失蹤人之提存物,提存所無權審認是否為失蹤人之有效利用,如何准許?第四章所舉案例二、第五章所舉案例三,提存所如何審認「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類此,皆為提存實務所遇具體窒礙(筆者蒐集實務案例彙整於第五章)。目前提存所遇上述窒礙,能為者有一、循行政程序陳請釋示。二、提請法律座談會或庭務會議或研究會討論。釋示或研討結論,固可為提存所處分依據,然終究須依個案法院審判結果處分(詳第六章結論)。關於法規適用之窒礙,提存所可以如何解決?筆者於第五章各具體案例下提出個人管見。並將提存所現行可為者,與未來應增修之建議彙整於第六

章結論。期能有助於提存實務運作。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責任之探討

為了解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意思的問題,作者周明昇 這樣論述: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事由在於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生損害時,對於受損害之人所負之賠償責任。土地法對於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僅於土地法第68條至71條為規範,該損害賠償常因土地法未明文規定,如何適用法條則產生爭議問題。因此,本論文以「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責任之探討」為題,以學說所闡明之賠償要件為基礎學說,運用歸納及演繹方法分析各爭議問題,並且整理司法實務有關於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裁判案例,以實證個案分析,於民國90年起至民國104年間,上訴至最高法院有關於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經整理後與土地登記損害賠償相關者一共76件案例事實,並依土地法第68條賠償事由依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加以

類型化整理之。透過整理司法實務判決以知曉現今司法實務對於土地登記損害賠償運行之現況,以學說法理為基礎分析司法實務見解是否妥適,針對相關爭議性問題提出結論及建議事項供日後「不動產登記法」草案研擬參考之用。 本論文共分為六章,其主要內容如次:第一章緒論部分,主要說明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研究方法及國內文獻加以探討之。第二章探討有關於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概述,例如:意義及目的、特性,並與國家賠償法要件做比較評析二者間之法律適用問題。第三章著重於土地登記損害賠償成立要件及適用範圍,成立要件包括,賠償事由、歸責要件、受有損害、損害不可歸責於受害人、具因果關係等要件分析各該要件。第四章探討土地

登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及登記儲金制度。該請求權之行使在於說明,賠償機關、請求權人、賠償方法、賠償範圍、訴訟程序等。第五章探討時效制度與地政機關求償權。第六章為結論,針對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責任相關爭議性問題,分析探討後做出12項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