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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結構型商品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柳威廷寫的 【重大修法更新+強化會計處理單元】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人員 速成(2022年5月版) 和柳威廷的 【重大修法更新+強化會計處理單元】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人員 速成(2022年1月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境外結構型商品– 渣打銀行台灣也說明:境外結構型商品 ,又稱為境外結構型債券(Structured Notes),係指於中華民國境外發行,以固定收益商品結合連結股權、利率、匯率、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宏典文化 和宏典文化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邵慶平所指導 顏韻庭的 從組織層面分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見解—以連動式債券案件中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適用為中心 (2021),提出境外結構型商品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合度原則、說明義務、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政治課責、行政課責。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陳顯武所指導 陳詩蓉的 衍生性金融商品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資訊不對稱與監理之探討 (2021),提出因為有 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不對稱、金融監理、系統性風險、適合性原則、說明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境外結構型商品的解答。

最後網站商品介紹 - 統一證券財富管理則補充:課稅優勢:對個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來說,境內結構型商品採分離課稅,扣繳稅款為所得額之10%,該所得不須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境外結構型商品,則是海外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境外結構型商品,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重大修法更新+強化會計處理單元】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人員 速成(2022年5月版)

為了解決境外結構型商品的問題,作者柳威廷 這樣論述:

  ★2022年全新改版!收錄最新第12期試題,緊盯重大修法「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110.1.28修正共計22條)、「櫃買中心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109.10.16修正全文30條);特別加強考生最頭痛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會計處理」之重點、釋例說明......把這裡搞懂過關就沒問題!★     100天考取17張金融證照作者「柳威廷」2022全新改版。因應考生殷切期盼,特別加強衍生性金融商品證照中最讓考生頭痛、即使官方教材也僅草率帶過,考試卻很愛考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單元(如附認股權公司債)。並對應近期最新法令修訂(如,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

、金融控股公司法)、最新命題考點補強說明(如:股價交換類型、總報酬交換的參與動機)全書每一字、每一句、每一題都出自實際命題→每一頁都對應實際考情,讓你讀到「真正會考的重點」!      本書編寫方式針對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人員測驗之特色編排,在每項章節前先簡介該章節的重要內容,以及測驗常考內容提示,讓讀者在閱讀之前就能先知道出題重點。而每章節本文由淺入深,採用「簡介→說明→衍生→應用→測驗→解析」的方式循序漸進,在讀者讀完內容簡介後,便有測驗中常出現的考點,並淺而易懂地說明其內容與意義。為便於讀者練習,每章節皆有歷屆試題以供讀者作為練習使用,在讀完每一章節的當下,就該章節內容進行測驗,以利瞭解自

身的吸收狀況,本書並在試題後方為每一題試題提供詳細解說,如此設計莫非是希望讀者能順利通過測驗。     關於法規部分,本測驗以「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與「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為主要測驗法規,及相關法規和通函。金融測驗以法規為本,雖然本測驗所提供的歷屆試題題數並不多,但編者將所有測驗相關法規完整列出,並在重點部分標記,讓讀者能把握住每一題法規試題。     針對實務與會計部分,本測驗內容範圍廣泛難以百分之百完全掌握。因此,編者就歷屆試題的部分,回推測驗出題方向,將歷屆試題的實務與會計部分整理成內文,再補足各章節的內容以及增加連貫性,使實務與會計部分內容簡而

易懂,又不失其完整性。     本測驗涵蓋範圍廣泛,編者將內容去蕪存菁,讓本書的頁數控制在適當的範圍之內,不論是否為金融相關科系的讀者,都能按照書中編排順序,按部就班地理解本測驗的重點,掌握住法規完整出題內容,並吸收實務出題精華,可在最短的時間內,透過本書通過測驗。

從組織層面分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見解—以連動式債券案件中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適用為中心

為了解決境外結構型商品的問題,作者顏韻庭 這樣論述:

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宣布破產,引爆自1929年經濟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世界經濟危機,此危機引發的金融海嘯亦在我國引起嚴重的影響,各國因此檢討金融監理與秩序規範。我國也於2011年制定並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強化臺灣金融商品交易的監理與金融消費者保護。該法第9條及第10條分別為「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規範,此二要求為金融商品銷售法律規範二大基本原則。此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則依據該法設置獨立、專業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為「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而本文發現,同樣為針對「連動式債券」之案件,評議中心與法院針對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之解釋、操作,以及金融消費者得

請求賠付金額比例均略有不同。本文欲深入探討評議中心與法院判決差異的原因。首先本文將說明公共政策形成之步驟,認為評議中心的設立雖是以「迅速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為目的,於政策形成過程中,可能考量了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接續就就評議中心的組織特性,說明其可能面臨的行政課責、政治課責。就前者而言,金管會對評議中心具有人事、財務、重要事項的核可權,此外,部分官員兼任評議中心董監事,預算來源大部分來自於金管會、績效評鑑等,均可說明評議中心受到金管會之監督;就後者而言,本文舉連動式債券與人民幣TRF案件為例說明政治課責的運作。於此二案件中,民眾向立委陳情,立委再於財政委員會針對金管會為質

詢,要求金管會做出回應,而評議中心又受金管會之監督,故亦可能對評議中心的運作造成影響;最後再與法院做比較,蓋法院並未如評議中心面臨行政課責與政治課責,或可能為二者見解不同之原因。本文認為,上開針對連動式債券之案件,法院與評議中心針對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解釋、操作,以及金融消費者得請求賠付金額的比例之不同並沒有孰是孰非之問題,而係法院、評議中心此二機構之組織特徵不盡相同。故本文認為可依照目前之現狀繼續發展,不需要因為此二者見解不同,而特別調整任一機構之見解。

【重大修法更新+強化會計處理單元】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人員 速成(2022年1月版)

為了解決境外結構型商品的問題,作者柳威廷 這樣論述:

  ★2022年全新改版!緊盯重大修法「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110.1.28修正共計22條)、「櫃買中心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109.10.16修正全文30條);特別加強考生最頭痛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會計處理」之重點、釋例說明......把這裡搞懂過關就沒問題!★   100天考取17張金融證照作者「柳威廷」2022全新改版。因應考生殷切期盼,特別加強衍生性金融商品證照中最讓考生頭痛、即使官方教材也僅草率帶過,考試卻很愛考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單元(如附認股權公司債)。並對應近期最新法令修訂(如,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金融控

股公司法)、最新命題考點補強說明(如:股價交換類型、總報酬交換的參與動機)全書每一字、每一句、每一題都出自實際命題→每一頁都對應實際考情,讓你讀到「真正會考的重點」!   本書編寫方式針對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人員測驗之特色編排,在每項章節前先簡介該章節的重要內容,以及測驗常考內容提示,讓讀者在閱讀之前就能先知道出題重點。而每章節本文由淺入深,採用「簡介→說明→衍生→應用→測驗→解析」的方式循序漸進,在讀者讀完內容簡介後,便有測驗中常出現的考點,並淺而易懂地說明其內容與意義。為便於讀者練習,每章節皆有歷屆試題以供讀者作為練習使用,在讀完每一章節的當下,就該章節內容進行測驗,以利瞭解自身的吸收狀況,

本書並在試題後方為每一題試題提供詳細解說,如此設計莫非是希望讀者能順利通過測驗。   關於法規部分,本測驗以「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與「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為主要測驗法規,及相關法規和通函。金融測驗以法規為本,雖然本測驗所提供的歷屆試題題數並不多,但編者將所有測驗相關法規完整列出,並在重點部分標記,讓讀者能把握住每一題法規試題。   針對實務與會計部分,本測驗內容範圍廣泛難以百分之百完全掌握。因此,編者就歷屆試題的部分,回推測驗出題方向,將歷屆試題的實務與會計部分整理成內文,再補足各章節的內容以及增加連貫性,使實務與會計部分內容簡而易懂,又不失其完整

性。   本測驗涵蓋範圍廣泛,編者將內容去蕪存菁,讓本書的頁數控制在適當的範圍之內,不論是否為金融相關科系的讀者,都能按照書中編排順序,按部就班地理解本測驗的重點,掌握住法規完整出題內容,並吸收實務出題精華,可在最短的時間內,透過本書通過測驗。  

衍生性金融商品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資訊不對稱與監理之探討

為了解決境外結構型商品的問題,作者陳詩蓉 這樣論述:

2014年3月我國爆發TRF事件,造成金融市場之動盪,TRF事件肇因於衍生性金融商品具高度複雜性,銀行與客戶間有資訊不對稱之情形,客戶多進行投機交易,銀行銷售TRF商品未能落實適合度義務及說明義務,致客戶承受高於其所能負擔之風險,造成重大虧損;銀行因須承擔客戶不履約之信用風險,亦面臨鉅額呆帳損失,恐引發系統性風險。  針對上開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不對稱所引發之系統性風險及商品銷售問題,金融監理上又該如何防範及因應,本文就金融監理機關之監理分工及銀行對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銷售義務進行探討,了解監理機關之職責與現行監理分工情形,以及就銀行銷售義務之規範,比較外國法與我國法之差異,並分析我國司法判決對銀

行銷售義務之判斷標準。  金融監理機關之合作仍需加強,以因應個別金融機構發生問題所生之系統性風險,並達成金融穩定之職責;我國說明義務之規範可更加細緻化,且法院對於說明義務之掌握及運用宜再加強,以改善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間資訊不對稱情形,促使金融服務業於銷售金融商品時更加謹慎,進而保障金融消費者之權益。此外,金融主管機關可提升投資人之自我責任意識,但不宜捨棄既有之紛爭解決機制,介入金融業者與投資人間之爭議,方有助於我國金融市場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