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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 藝術學研究所 曾少千所指導 林雅綸的 李明維參與式作品計畫的美學意涵 (2018),提出博弈dcard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李明維、參與式作品計畫、行為互動裝置、像生活的藝術、禮物美學/禮物的流動、生活儀式、與陌生人的互動、建基於關係的自我/關係的意識、生存美學。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東華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張郁齡所指導 曾雅琴的 從網路服務提供者角度論責任避風港條款之適用爭議 (2016),提出因為有 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間接侵權、科技中立、通知/取下、三振條款、直接利益、審查機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博弈dcard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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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維參與式作品計畫的美學意涵

為了解決博弈dcard的問題,作者林雅綸 這樣論述:

旅美台裔藝術家李明維(Lee Mingwei, 1964- )以其觀念性參與式藝術作品著稱。本文聚焦於其綜合媒材、展現人與人關係的行為互動計畫《睡寢計畫》、《晚餐計畫》、《客廳計畫》、《魚雁計畫》、《移動的花園》、《織物的回憶》、《補裳計畫》和《旅驛計畫》等八件作品,以此為核心分析對象,兼及其他創作計畫。從中梳理其多藉由對話和生活儀式中的互動方式,呈現人與人、自然、地方環境等的記憶連結,和開啟與陌生人關係的探索。本論文第一章探討李明維參與式藝術計畫的場域機制與空間情境,著重於美術館展示機制的演變和其中「活藝術」(live art)的發展趨勢,進而分析其作品中行為互動裝置與美術館的相輔相成。接

著從場域氛圍進入環境心理學中對於空間裝置的暗示,以及參與人和參與物交融之「物件史/關係史」藝術計畫的相互見證。而藉由(禮)物而帶動關係的連結,反映了人類學中禮物的美學和生活儀式的互動默契。為第二章李明維參與式藝術計畫中的物及其意涵的探討重點。第三章進到李明維參與式藝術計畫中「參與」人的主體精神,從微觀社會學和親密關係面向,申論與陌生人近距離一對一相處設定的心理意涵。本文從場域、空間、裝置、物件、互動、人到美學,同時牽連並深化相關議題理論,從參照中呈現出李明維參與式作品的特點:私密親密關係之另類社會學角度、從關係論出發的微觀社會性、主體的主體性等。並在回歸藝術史脈絡和美學理論的討論比較中,凸顯出

其在觀念藝術、社會參與性藝術以及藝術與社會/生命的關係中,其藝術觀點和作品的特殊之處。

從網路服務提供者角度論責任避風港條款之適用爭議

為了解決博弈dcard的問題,作者曾雅琴 這樣論述:

網路產業在知識經濟時代,促進了資訊流通的便捷並提高資源運用的效率,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對於產業發展及經濟繁榮扮演舉足輕重之關鍵角色,然而,由於網路產業前開便捷及快速之特色,致使網路著作權侵害頻繁發生,而必須對網路產業有所管制,惟為避免對ISP過度實施管制政策而不利於產業經濟之發展,著作權法爰制定ISP之避風港條款以茲免責。然而相關規範上是否過度保護著作權人,反使ISP負擔過於沉重的責任及義務,迫使ISP須依附著作權人致違反網路中立性,並因此侵害使用者受憲法保障之資訊自由及言論自由,進而損及著作權法欲調和衡平公私益及促進文化發展之立法目的之虞,均有值得探究及檢討的空間。本文先從比較法分析觀

點出發,介紹國內外立法例規範與各種型態ISP及說明ISP所涉間接侵權責任之內涵,並藉由國內外之經典實證案例分析探究爭議。接著以法律經濟分析角度切入,發現網路產業相較著作權產業具有更高的經濟效益及保護必要,故須深入探討避風港條款能否充分地提供網路產業及ISP足夠的保護暨其所引發之爭議。其中,在通知/取下程序,應由何者判定使用者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較為妥適,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及資訊隱私權又應如何保護,上開爭議均應逐一討論。其次,三振條款具有阻絕使用者接近使用網路的強烈效果,是否因此過度侵害甚至剝奪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而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違憲之疑慮,容有考慮其他可行方案之必要。另外,ISP對侵權行為是否

知情及從中獲有直接利益該如何判斷,審查範圍及收費機制又應如何建立適當可行之標準,而使ISP得以適用避風港條款免責,攸關ISP之經營運作甚鉅,有待進一步釐清。最後,本文就上述立法例及實務、學理等相關爭議及意見,經比較分析綜合歸納後,嘗試提出可能之修法建議及替代方案,以供未來產官學界作為修正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