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所得扣繳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推薦必買和特價產品懶人包

其他所得扣繳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寫的 稅務會計(11版) 和陳志愷的 稅務法規(八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財部查包租公逃漏稅!囤房大戶擁16房補報3年逾200萬租金 ...也說明:台北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賃市場健全發展,讓房屋出租取得租賃所得的房東跟其他所得人相同繳納公平合理的所得稅,財政部因此核定「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智勝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黃俊杰所指導 辛沛宜的 所得稅扣繳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其他所得扣繳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扣繳制度、基本權保障。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陳宥瑜的 薪資所得課稅及其避稅反制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客觀淨額所得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租稅公平、租稅規避、實質課稅的重點而找出了 其他所得扣繳的解答。

最後網站Soho 族必看!報稅還在煩惱申報哪種所得?節稅小秘方!則補充:10% 扣繳、2.11% 二代健保、兼職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稿費、其他所得,一堆名詞被搞得頭昏腦脹,到底差在哪裡呢?聽說全部拆成兩萬以下來報就可以省下來?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其他所得扣繳,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稅務會計(11版)

為了解決其他所得扣繳的問題,作者陳妙香,汪瑞芝,李娟菁 這樣論述:

  本版書配合相關稅務法令之修正或新增如下:   一、110年12月17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20、41、43、44、48-1   1.    第20條     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   2.    第41條   (1)    將刑事處罰由「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增訂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另稅捐

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之金額標準,以個人查獲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作為逃漏稅額情節重大之認定標準。   3.    第43條   配合修正條文第41條規定提高逃漏稅刑事處罰,將教唆或幫助犯逃漏稅處罰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4.    第44條   以經查明認定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總額之固定比例為罰鍰計算方式,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俾符罪責相當。   5.    第48-1條   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有關加計利息之利率基準日規定,由「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修正為「各年度1月1日」。   二、所得稅相關   1.    111年2月21日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1條   鑑於全球氣候及社會環境快速變遷,災害類型呈現多樣性,修正有關所得稅法所稱不可抗力災害之適用範圍。   2.    財政部111.01.25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0號令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之認定標準。   三、111年2月18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   1.    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之適用年限至113年

12月31日止。   2.    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適用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110年12月22日公布新增運動產業創新條例26-2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   1.    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

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新臺幣1千萬元額度之限制。   3.    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30億元為上限。並明定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得收受捐贈之金額上限。   4.    對職業運動業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10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所為之捐贈實施期限自公布日起為5年。   五、110年12月30日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111年開始實施   為發展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之主力產業,特制定本條例。   本版書相關章節均提供釋例解析,並增補會計師、記帳士及國家考試試題,提高專技證照考試之應考能力。   感謝讀者對本書之支持與愛護,本版

書雖力求提供最新稅務法令之內容,惟受限於學識與時間,其中有舛誤疏漏之處,敬祈各界先進與學者專家,不吝指正。

其他所得扣繳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活動獎項與名額】
🎁bussola Vibram Pallet 黃金大底 綁帶耐磨戶外健行鞋((市價$6,780) / 共計1名。
https://reurl.cc/j8KjAM
※恕不挑款式及尺寸

📍得獎名單於2021/9/9 於原貼文下方留言處公佈。
📍活動規則詳見貼文下方留言處

▎【活動規則】
1、公佈得獎名單後,得獎者請於公佈名單後3天內私訊Danny並填寫相關資料「真實姓名」、「電話」、「寄件地址」、「email」,若未於期限內回覆,視同放棄得獎資格。
2、活動對象僅限中華民國境內居民或居留超過183天之外籍人士。活動獎品寄送範圍僅限台灣本島。
3、參與本活動者保證參與活動提出之各項留言或資料均為本人所為,且內容真實無造假;每人僅有一次得獎資格,若不同帳號但收件地址相同亦視為同一人,另外同帳號重複留言者 ,僅取一次抽獎資格,且不得為人頭帳號、假帳號,同時若有電腦駭客程式等其他影響活動公平性之行為,經查證發現此類不實或可疑之情事,以及出現違反善良風俗之留言,皆視為違規且主辦方有權刪除其參與內容,取消活動參加資格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4、當您提出參加活動所需資料時,表示您已同意將您的真實姓名、郵寄地址、聯絡電話及E-mail等資料提供給bussola做為贈品寄發與比對資料處理之用;獎品將以「新竹物流公司」方式寄出,如於配送過程發生遺失、寄送物毀損等情事,bussola不負任何責任、得獎者亦不得主張更換或補發。
5、本活動如有任何因電腦、網路、電話、技術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主辦方之事由,而使參與本活動者所登錄之資料有所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毀損導致資料無效之狀況,主辦方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加者與得獎者亦不得有異議。
6、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年度累積中獎價值若超過NT$1,000元,將列入個人年度累計所得;若年度累積中獎價值超過NT$20,000 元,得獎者須自行負擔10% 之機會中獎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為20% )詳細規定,請參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獎品之價值需併入得獎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請得獎人配合繳交身份證影印本並填寫相關文件作為申報依據。得獎人需於主辦單位通知之期限內依規定完整填寫相關文件、繳交相關身份證明並完成所有稅務程序方可進行領獎。無論扣繳與否,均需列入活動得獎人當年度之個人機會中獎所得,並由本公司開立扣繳憑單予活動得獎人,若得獎者拒絕或逾期配合,則視為自動放棄得獎資格。
7、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主辦方保有隨時修改活動辦法及獎項或終止本活動或變更同等價值商品之權利。
8、如本活動因不可抗拒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bussola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與延遲得獎公告。
9、得獎者因資格不符或自願放棄中獎資格者,不另補抽亦不另行於頻道公告知。
10、本活動得獎結果之發送,將請得獎者提供相關資料,請提供正確資料並務必密切注意。參加者同意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且未冒用任何第三人之資料,如未提供正確資訊,導致發佈後無法通知聯繫與寄送,視同放棄得獎資格。
11、獎品以實際庫存與最終主辦單位確認之商品為準,如遇缺貨將以等值商品為主,得獎人不得要求更換其他物品及轉讓他人。

所得稅扣繳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其他所得扣繳的問題,作者辛沛宜 這樣論述:

賦稅收入既然作為國家推動政務所需,及維繫整體社會結構的重要財政工具,國家必定會採取多樣化的制度和手段,使稅收能夠完整的進入國庫,其中所得稅占比位居各類稅收項目之首,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與每位國民息息相關,使得稅務事件具有龐大紛雜的特徵,而國家是否能妥善的徵起所得稅更具關鍵性。此時稽徵經濟即作為稅捐徵收的重要指標之一,因此創設就源扣繳制度,使不具公法上職務關係之第三人,於具備租稅法上的責任要件時,須自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所得中扣取一部分的稅款,向稽徵機關繳納,而後填報單據,使稽徵機關及納稅義務人知悉的行為義務,具有便宜稅務人員徵收程序,使國家及時獲取稅收,便利國庫資金調度,及確實掌握課

稅資料,維護稅捐債權的公益目的。 惟因此負擔義務的扣繳義務人,不可謂對其無造成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和侵害,因此應檢視所得稅法的就源扣繳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正當性,課予私人扣繳義務能否通過憲法架構下的違憲審查,在立法者享有立法形成自由的同時,保障人民之基本權,避免制定與稅捐正義有所牴觸之立法,以有效實踐納稅者之權利保護,並彰顯人權保障為憲法之最高價值。 並藉由分析扣繳制度相關的法律規定,釐清當事人間形成的法律關係態樣,及扣繳義務人的法律性質,找出現今制度的缺失及漏洞,不只顯現在扣繳主體的擇定上,乃至於法律效果部分的違章處罰皆產生爭議,使稽徵機關無法達成責罰之目的,損害扣繳制度的健全,存在稅捐法律關係

中的當事人亦無所適從。因此本文針對缺失提出看法,並依序列出修法建議,希冀國家能遵守協力義務的界線,在稽徵經濟和維護納稅者基本權的天秤中取得平衡。

稅務法規(八版)

為了解決其他所得扣繳的問題,作者陳志愷 這樣論述:

  財政為國家庶務之母,而租稅為國家財政之主要支柱,故在經濟與社會不斷發展及變遷下,租稅法之變動愈趨頻仍,並隨著國內外法制與租稅環境的演變及進化而逐步調整修正。     本書自第七版發行以來,其間行政院已核定受控外國企業(CFC)之反避稅制度自2023年施行,而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推動實施後,同樣影響人民稅捐法益至鉅之稅捐稽徵法亦完成了全面翻修,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制度正式邁入2.0版,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恢復課徵最低稅負,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影響綜合所得稅與遺產及贈與稅之課徵,產業創新條例增加資通安全方面之租稅優惠,另其他稅法亦有諸多修正之處。     本次改版納入稅法最新修正內容,

於系統化之章節架構下重新設計相關實例計算及解說,除就稽徵實務作業、法令變動緣由、影響稅法執行之重大財政部解釋或關聯法律等資訊進行研討補充,並針對互有關連或涉及相同議題之各稅進行橫向統整,同時輔以多樣化的練習題並蒐集最新考古題,以增進本書之實用性及修習稅法之掌握度,理論與實務兼備。     本書不僅適合大專會計、財稅等商管科系教學使用,也是準備各類考試用書與實務界人士之工具書。

薪資所得課稅及其避稅反制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其他所得扣繳的問題,作者陳宥瑜 這樣論述:

摘 要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10種所得中,薪資所得堪屬各類所得中涉及最廣及最複雜之稅基,然有關部分特殊薪資所得之認定及課稅問題,為大部分納稅者所無法理解且難以分辨,致所得稅申報時,經常因認定問題產生申報錯誤或短漏報所得額,進而被補稅裁罰。本研究針對了稿費、講演鐘點費、授課鐘點費及員工分紅配股等屬薪資所得部分之認定,臚列了相關財政部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加以釐清,以利納稅人於所得稅申報時能明確辨別,而正確申報,避免遭受補稅處罰。 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最高達40%,雖有助於租稅垂直公平之實現,及達成平均財富政策目標。然高薪資所得者為獲取較高所得所需支付之必要費用,相對於低薪資所得者普

遍較高,立法者基於稽徵成本之考量,及實現稽徵經濟之目的,不分高低薪資所得皆扣除相同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此方式雖符合齊頭式平等,但未符合實質公平原則。故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之客觀淨額所得原則。我國並於2019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之所謂「名模條款」,增訂薪資所得計算方式可採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採費用核實減除擇優適用。本文比較我國、中國大陸、日本及德國之薪資所得課稅制度,相對之下,我國稅制可扣抵之項目及金額顯有不足,限制門檻過高,僅能適用於部分高薪資所得,對於中低薪資所得未必合用,故該制度之實行與公眾所期待實現「量能課稅原則」之租稅公

平仍有相當距離。 此外,租稅規避問題為國際租稅上之重要議題,對於境內薪資所得雖有扣繳制度之實施,較能掌握其來源,但還是有租稅規避之問題存在。然對居住者之境外薪資所得卻不易掌握,易造成租稅規避或逃漏稅問題,嚴重影響國家稅收,亦違反誠實納稅義務。然而,由於國內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意識抬頭,對於反制避稅制度之推動面臨更大考驗,故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7條,除了明定租稅規避之定義外,應以實質課稅原則防杜租稅規避行為。本文探討所得稅法第14條之3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所定,有關反制薪資所得避稅之制度、以實質課稅原則填補租稅漏洞之方法及相關建議,以期能減少薪資所得租稅規避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