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意外責任險理賠項目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推薦必買和特價產品懶人包

公共意外責任險理賠項目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張漢威寫的 風險管理:肇事科學鑑定實務研究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錢櫃大火5死1命危靠公共意外責任險降低遺憾也說明:據了解,錢櫃單一事故的傷亡理賠合計最高金額為6,000萬元,未來將依查勘結果進行理賠。目前大型或特定的公共場所都已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障消費者 ...

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李惠宗所指導 丁鴻志的 醫師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機制之研究 (2020),提出公共意外責任險理賠項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醫療糾紛、防禦醫療、醫療糾紛互助金、強制醫療責任險、人身保險、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任意責任險、逆選擇現象。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羅俊瑋所指導 陳昦銘的 雇主責任風險以保險進行分散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雇主意外、保險、風險、補償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共意外責任險理賠項目的解答。

最後網站什麼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則補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係承保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在「營業處所」內因過失或設施有 ...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損責任之保險金額」,係指在任何一次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共意外責任險理賠項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風險管理:肇事科學鑑定實務研究

為了解決公共意外責任險理賠項目的問題,作者張漢威 這樣論述:

  一件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輕者破財,重者受傷,更重者喪命,甚至傾家蕩產。對一個人的生命價值,可說是影響深遠,然其中所涉及的種種公平、公正的機制,就一個法治的國家與社會來說,它是建立在用路人(知法與守法)的觀念與行為上。因此,法律、法規、法令必須建立在每一位用路人的思想行為裡,才能達成一個理想的安和樂利社會。然而執法者、裁判者、鑑定者、和解者、審判者更是用路人知法與守法的守護神。因此,其責任與義務,遠大於用路人,其法律素養與法理知識,更是其必修、必研的主要課程。否則,難能擔當如此重責大任。學術非法律、專業非技術、必須相互融合、相互砌磋才能進步,也才能為21世紀的現代化社會所

能容忍與接受的。本研究即是根據此論點作深入廣泛的討論與分析研究以謀改進之道,並做為推廣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的參考。   本書是從風險管理的宏觀理念,以法理為核心的思維程序,依人、車、路、長、寬、高、時、空、力多維空間的立體科學技術,詮釋道路交通法『注意與禮讓』的反應能力與條件,是否符合侵權行為/信賴原則/善盡原則/因果關係的『法理』精神,還原事故再現,探討交通事故的肇事因素以釐清肇事責任,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理賠與和解),以維護:公平與正義的司法精神。  

醫師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機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共意外責任險理賠項目的問題,作者丁鴻志 這樣論述:

醫療糾紛層出不窮,防禦醫療蔚為風氣,醫學水準原地踏步。醫師人人自危,只能自求多福,深怕動輒得咎,稍有閃失,恐有牢獄之災。解決之道,端賴兼採醫療糾紛互助金與強制醫療責任保險二制度並行,相輔相成,相得益彰。保險制度,由來以久。而危險乃是偶然事件發生之可能性,其處理的方法有危險之避免、危險之自行承擔、危險的防止與減輕、危險的移轉與分擔及危險之集合與區隔;其中危險分擔的方法,就是保險。保險之實義為:受同類風險威脅之人為滿足其成員損害賠償之需要,而組成之雙務性且有獨立法律上請求權之共同團體。保險的種類有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而責任保險之意義,乃在於被保險人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致使第三人受有損害依法應

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之責。責任保險之功能除了保護被保險人,使其脫離因負賠償責任而處於經濟上不利之地位,同時也保護受害人,使其損害可以獲得補償。任意責任險的立法精神,在於填補被保險人因賠償第三人所致之損害;而強制責任保險的立法宗旨則在保障受被保險人侵害的第三人,使第三人能獲得保險的保障,具有安定社會的功能。在我國任意醫療責任保險,投保人數偏低,保險費偏高,保險金額往往低於賠償金額,無法提供足夠之保障;保險人之專業素養不高,無法適度介入調解或和解過程,減少醫師面對醫療糾紛的壓力,且低風險科別之醫師投保意願不高,逆選擇之現象於焉產生。醫師公會或醫院為其成員成立醫療糾紛處理互助金,醫師成

員每年定期繳交為數不多的互助金,匯集成一大筆資金供醫療糾紛處理之用。當不論對錯的調解或和解成立時,即在一定額度的範圍內,直接對受有傷害之個案或家屬提供補償,能迅速解決醫療糾紛。若調解或和解不成立時,病人可選擇進行訴訟程序;當法院判決醫師有過失,且過失與傷害結果有因果關係時,由強制醫療責任保險之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承擔理賠責任。關於此種二階段處理醫療糾紛模式的推行,由於醫療糾紛處理互助金的運作,符合現況,易於推展成功,解決一部分的醫療糾紛,未解決的個案再由司法程序與強制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予以解決。本文建議:(一)各醫師公會及各大醫院全面成立「醫療糾紛互助金」,(二)透過立法程序制定強制醫療責

任險,二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期能為醫療糾紛之解決,開拓一條坦途。

雇主責任風險以保險進行分散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共意外責任險理賠項目的問題,作者陳昦銘 這樣論述:

保險局統計,截至2019年底產險公司收取28億6,248萬元,理賠金額達到14億6,195萬元,損失率高逾一半。我國企業僅三成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損失率確高達五成,目前有15家產險公司有提供雇主意外責任險,2019年共計有投保了22萬3544件,投保比率約32%,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給付對象為雇主,但如雇主對於受雇人依法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公司、保險公司與員工三方談和解後,員工可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針對保險公司及雇主主要「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三種保險類型為研究對象。分析上述三險種之承

保範圍、條款及不保事項理賠上爭議問題,就企業對於員工意外事故發生所可能面臨之各種法律及責任問題等,保險如何協助企業認清主要責任問題、了解評估法律上應負之賠償責任,並使雇主能預先針對意外危險,作出適當風險管理措施,並選擇有效之保險商品,進而達成降低雇主經營風險之目的,增進雇主及受僱人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