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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遠流 和遠流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陳忠五所指導 劉姿吟的 臍帶血保存契約之研究 (2010),提出健身房一定要辦會員嗎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臍帶血、幹細胞、混合契約、臍帶血保存機構、活性。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信和所指導 陳仲豪的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之研究 (2007),提出因為有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虛擬財產的重點而找出了 健身房一定要辦會員嗎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健身房一定要辦會員嗎,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門薩學會MENSA全球最強腦力開發訓練:邏輯終極挑戰

為了解決健身房一定要辦會員嗎的問題,作者Mensa門薩學會 這樣論述:

【近400道腦力開發謎題,288頁精美全彩印刷!】 ★全球高智商俱樂部門薩學會MENSA,權威官方出品 ★全方面訓練:專注力、記憶力、觀察力、分析能力、 語言能力、邏輯能力、推理能力、空間想像力! ★挑戰最強大腦,讓升智力、判斷力、創造力帶來永久性的提升   根據研究,東亞的台灣、日本等國人,擁有全世界最高的平均智商。本系列是一種重要、有效的智力提升訓練,讓孩子的聰明才智暢快發揮。   系列書中的數字思考題,可以幫助我們鍛鍊運算、空間、邏輯推理能力;而語文等相關思考題,則可以幫助我們擴大詞彙,鍛鍊記憶能力。   書中題目可以讓學習者脫離傳統教育體系死記硬背的功夫,在大腦中產生全新的

邏輯和推理迴路,擺脫3C產品「被動接收資訊」的束縛,開始真正擁有主動思考、判斷的能力。   利用本書,就能以正確的方式開發大腦潛能,為智力帶來永久性的提升。書中豐富的題型可以有效訓練思考能力,從此帶領我們走上高智商的道路,不再與重要的機會擦肩而過;進而改變人生、拓展思維方式,享受未來的無限可能。   《門薩學會MENSA全球最強腦力開發訓練》不僅是智力測驗題庫,   更是最適合現代人的思維訓練遊戲題集!   門薩學會是全球最頂尖的高智商俱樂部,本系列書籍由英國門薩官方授權,所有謎題皆是由門薩成員編寫,涵蓋:   ●保險箱謎題   ●天平平衡謎題   ●車輪旋轉謎題   ●時鐘謎題   ●

圖形謎題   ●推理謎題   ●數獨謎題   ●記憶謎題……等題型。   本書充滿用來測試你的語言及數字推理能力的謎題,讓你運用邏輯思考以及堅持下去的意志力來找出解答。但最重要的是:從中找到樂趣!   如果你喜歡這本書,不妨試試本系列的「IQ終極挑戰」,裡面有更多謎題供你挑戰。     這本智力謎題書能快速訓練你的大腦。   本書為你帶來挑戰邏輯極限的近400道思考難題。大腦在人的一生中會不斷自我建構、變化和重組,而且是唯一有這種能力的器官,書中的鍛鍊將能增進記憶力,並使你的思考更靈活。你的大腦準備好面對挑戰了嗎?現在就開始訓練吧! 各界頂尖推薦   何季蓁|Mensa Taiwan

台灣門薩理事長   馬大元|身心科醫師、作家 / YouTuber、醫師國考 / 高考榜首   逸馬|逸馬的桌遊小教室創辦人   郭君逸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數學系副教授   張嘉峻|腦神在在創辦人兼首席講師       ★「可以從遊戲中學習,是最棒的事了。」──逸馬的桌遊小教室創辦人/逸馬   ★「大腦像肌肉,越鍛鍊就會越發達。建議各年齡的朋友都可以善用這套書,讓大腦每天上健身房!」──身心科醫師、作家 / YouTuber、醫師國考 / 高考榜首/馬大元   ★「規律的觀察是基本且重要的數學能力,這樣的訓練的其實不只是為了智力測驗,而是能培養數學的研究能力。」──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數學系

副教授 郭君逸   ★「小時候是智力測驗愛好者,國小更獲得智力測驗全校第一!本書有許多題目,讓您絞盡腦汁、腦洞大開;如果想體會解謎的樂趣,一定要買一本來試試看,能提升智力、開發大腦潛力!」——腦神在在創辦人兼首席講師/張嘉峻 亞馬遜讀者好評推薦   ★「這是一本讓大腦灰質維持活性的完美書籍,內含大量任務等待你完成。」   ★「這是一本能夠提升思維能力的絕佳書籍……即使每天只做一道題目,也足以補足大腦鍛鍊的需求。」   ★「既有趣又令人上癮--比成天把臉貼在平板上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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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本段內容文稿:

一般來說在傳統裡面,我們購買任何商品跟服務,都是以一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原則。

所以我們在決定購買的當下,我們就很清楚知道自己付了多少錢,而這意味著我們要付出多少的代價。

可是隨著時代的演進,你會發現有很多不同的支付方法出現了;像是信用卡,甚至還可以給你動用循環利息,或者是分期付款。

再不然就是我們可能先付了一筆錢,然後呢,我們再慢慢的享受!比如說電信服務的吃到飽的方案。

或者是呢,你可能花5萬塊買一個健身房的年度服務,然後讓你無限次的可以去健身房。

再不然就是像以前訂紙本雜誌,我還記得我那個時候20多歲的時候,我訂了「商業週刊」,我想要提升自己的素養。

結果呢,剛開始雜誌寄來的前幾期我很認真的看,但是慢慢的,我就變成隨便翻翻;一直到最後,我甚至於連拆封都沒有拆封。可是我在購買的當下,我是覺得我要好好提升自己的。

就如同很多朋友,在付錢給健身房的當下,會覺得哇~一年五萬我只要來個幾次就很划算,結果你還真的只去個幾次而已。

譬如說,你這一年你去了五次,每一次你是花一萬塊耶!你如果是去了十次,其實你每一次是花了五千塊。無論你是花五千還是一萬,花這樣的錢去健身一個晚上,很貴不是嗎?

所以現在消費活動裡面,其實有很多,已經是跟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原則脫鈎了。這個部分呢,在行為經濟學裡面有一個名詞,就叫做「支付隔離」。

而「支付隔離」的現象,會對我們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呢?

我進一步來跟你說,我們假設一個情境,假設你在5年前,你花了200塊買了一瓶酒,現在一瓶酒的市場價格,已經到了750塊,那如果你現在要喝這瓶酒,你覺得你的成本是多少?

有5個選項,你看看你會選哪一個,第一個選項是你覺得沒有成本,第二個選項是200塊,第三個選項是200塊加上利息。

第四個選項是750塊,第五個選項是,哇~這個時候喝這個酒,我還賺了550塊,這五個選項你選哪一個呢?

我還給你個參考哦,就是經過很多實驗哦,這五個選項大概會有一定的比例,去選擇它。

其中有百分之三十的人,可能會選擇「沒有成本」;百分之十八選擇成本是200塊;百分之七是200塊加利息;百分之20是覺得成本是750塊,而有25%,覺得是自己賺了550塊。

然而如果從純粹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其實這個選項的正確答案,應該是750塊啊!

因為別忘了,5年前你是付200塊沒有錯,可是你要不要把你這5年的等待時間,也計算入你的成本呢?

而且在此刻當下這一瓶酒,它的市場價值就是750塊;所以你在此刻把它打開,其實你就等於是花了750塊,它跟你先前花多少錢買它是無關的。

然而多數人不是這樣想,是因為我們購買它的時間點,跟我們享受它的時間點被隔開來了,這就是「支付隔離」啊!

所以在這個現象底下,如果你還記得剛剛的統計數據的話,大概有超過半數的人,覺得自己的消費是免費的,甚至於是賺到的;從這個角度來看,是不是很荒謬啊?

可是呢,如果回到你我的消費行為,如果你常常覺得反正可以分期付款,慢慢還再說。

或者你每次拿到一筆年終獎金的時候,就開始大手大腳的亂花錢,那就代表你掉入了支付隔離的陷阱耶!

怎麼說呢?如果你決定花一大筆錢,然後用分期付款,其實在你決定的那一刻,這個花費就發生了;並不是你接下來分12期,然後呢,這12個月各自付多少錢,那個時候才發生。

可是因為分期,稀釋了是你每個月付款的那個具體的感受;所以呢,你會覺得一次付12萬,跟分12個月每個月付1萬2,感覺後者比較容易;可是別忘了它的利息很高的不是嗎?

又或者是,其實年終獎金你能夠拿到這一筆錢,這意味著你這一整年的努力累積所獲得的。

可是呢,你會發現喔,因為它一次來,所以呢你不會把這筆錢跟你這一整年努力的總和,去做馬上的對應關係。

你會覺得這一筆錢是多出來的,所以呢,這也是一種支付隔離呀!我講一個對比你就知道了。如果是你每個月的月薪,你會這樣子大手大腳的花嗎?

又或者,是如果把年終獎金除以12,平攤到每個月給你,你還會這樣大手大腳的花嗎?

就算它的總額是一樣的,因為你很清楚,每個月的努力多少,然後你拿多少錢,它有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立即對價感啊!

所以有很多商人,也利用「支付隔離」這樣的心理效應,讓你不知不覺的花了一堆錢;然而你還很開心的說,反正一個月也沒有付多少啊!

可是這種東西多個一個兩個,你說你有很多個一個月沒有要付多少?加起來是不是你一個月要付很多呢?

而且更重要的一點是,當年你花了大錢,買了健身房的會員,而最近一次你踏進健身房,又在什麼時候呢?

所以呢,今天這一段內容的標題叫做「不懂支付隔離,不會變有錢」;這不是在嚇你,這是真的啊!

然而談到這裡,我發現有很多人在他人生裡面,「財務」這一塊一直沒有辦法圓滿。

除了一些理財技巧,像是記帳、規劃預算…這方面的能力有所缺失之外;更重要的關鍵就在於,他打自內心並沒有把他自己的錢,當成是他自己的錢!

這句話請你玩味一下,當你覺得年終獎金一來,就大手大腳的花,那請問一下,那個錢是你的錢嗎?

又或者是,你覺得反正可以分期,你就任意的做決定,那你還有把你的錢,當成是你的錢嗎?

其實喔,這麼多年來,我們進行了很多個案的教練跟輔導,除了處理他們很多心理上的問題之外,我就發現要靠近一個人的生命,那就一定要觸碰到他個人資源管理的部份。

而個人資源的管理,無非就兩個;第一個他怎麼管理自己的時間?第二個他怎麼管理自己的財務?

所以呢,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即將在12月2號要推出【理財心裡學】,這一門線上課程的最主要原因。

這一門課程呢,除了會給你怎麼樣透過記帳、預算的規劃,甚至於聰明的消費方法來幫助你。

除了這些具體的做法,跟技巧之外,我們會花更多的力氣,幫助你處理那背後更關鍵的核心,就是你的信念、就是你的金錢觀。

然而這個部分,其實是從我們成長過程裡,尤其是原生家庭帶給我們的影響。

如果呢你沒有去深入這些內在的深刻議題,就算你有再好賺錢能力,你要不就是可能錢也沒辦法留在身邊,要不就是其實你會窮到只剩下錢!

而【理財心裡學】這一門課,除了幫助你建立起富有的技巧之外,我們還會幫助你建立起富有的心。

所以邀請你,12月2日跟我們一起加入【理財心裡學】這一門課;也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帶給你一些啟發與幫助,我是凱宇。

如果你喜歡我製作的內容,請在影片裡按個喜歡,並且訂閱我們的頻道,別忘了訂閱旁邊的小鈴鐺,按下去,這樣子你就不會錯過我們製作的的內容。

然而如果你對於啟點文化的商品,或是課程有興趣的話;我們在每一段的影片說明裡,都有相關的連結。

我們很期待你的加入,那麼今天的內容,就跟你分享到這裡,謝謝你的收聽,我們再會。

臍帶血保存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健身房一定要辦會員嗎的問題,作者劉姿吟 這樣論述:

臍帶血之保存為一混合契約,本文除了將臍帶血作為保存契約標的物之特性予以闡明外,亦以臍帶血之極限說明臍帶血保存契約應有的告知說明義務。第一章對幹細胞有所簡介,強調其與一般細胞之差異;並介紹了保存臍帶血的保存機構,一為接受公益捐贈的臍帶血庫、一為接受自費保存的臍帶血保存機構。契約的形式也因應保存臍帶血不同的保存機構,分為公捐契約以及自費保存契約,本文主要討論的即為後者,自費保存契約。第二章第一節簡易介紹了臍帶血保存的流程,其中關於處理與保存二階段,因各家手法不同,本文認為關於處理與保存的手段不同,業者應將詳細的手法明列於契約中,否則將導致委託人可能難以知悉其訂約之內容;更有甚者,將使臍帶血保存契

約有更改保存手段之時,可為契約變更的規範,無法落實。本文於第二章第二節,將臍帶血作為契約標的物之特性列出,其中關於其作為相當特殊的特定物、科技的不確定性、以及高度專業性等,即為本文反覆希望本契約的擬定要詳盡精確之原因;而活性保存的年限尚不確定、因此契約過長對委託人的保障不佳,亦為本文贊成縮短契約年限之主要原因;而亦因本契約標的物之特殊,因此本文認為損害賠償的方法應有更靈活變化的可能。於第二章第三節中,本文提出了臍帶血幹細胞在科學的事實面,相關資訊均顯示了臍帶血保存契約應將告知說明事項為完整之闡述。第三章契約的分析與問題探討中,本文嘗試建構臍帶血保存契約應規範之項目:於主體範圍,本文主張臍帶血應

屬母親,並認為收集臍帶血之醫護人員地位上應審酌考量之處,或應認為其為產婦之委託者;而運送臍帶血之專員應為業者之使用人。於時間範圍,在絕大部分業者未於契約中保證活性的情況下,以及活性保存年限未有超過十五年的研究數據,本文主張應減少保存年限,以達到確實保存之效果。於客體之範圍,本文定性保存契約之性質,經分析後,總合整個契約以觀之,本文認為此保存契約中約定有關收集的部份,仍屬委任的性質;但爾後的運送、檢驗、處理與保存,均為廣義的承攬,尤其本文認為應加入維持活性此一義務,亦屬承攬之範疇;而自業者的使用人開始承接臍帶血為運送之時起,自保存契約終止,亦為廣義的寄託。本文並進一步列舉出業者與委託人應有的義務

,業者有的義務除了收集到保存等一般業者均明列於契約中的義務外,尚包括告知說明義務、返還臍帶血的義務、信託保存費用或得分期付款之義務、配合認證、以及委託保存者資訊保密之義務。於收集臍帶血此一義務中,本文主張收集臍帶血應為產婦委託醫師進行之義務,並以接生為主。另外,本文認為因委託人專業能力之不足且其付有對價,因此認為採集母血亦屬業者之義務。關於收集臍帶血且低於原始活性數據而不適保存時,本文認為在科學上已確知難以使用的情形下,不應鼓勵繼續保存。有關處理與保存部份,本文認為應詳盡約定有關處理與保存的方法。因處理與保存均有寄託和承攬的性質在其中,寄託和承攬的施作方式,於本文所討論的臍帶血保存契約,有其重

要性,此涉及若選擇的施作方式不同,將可能導致保存結果亦不相同;契約雙方當事人若能事先為約定或是說明,將使委託人認識其契約內容,有助於減少將來認知差異所帶來的紛爭。現行契約中,委託人是否有告知病史之義務,本文認為應無必要。委託人應告知業者的資訊,應分為兩類,一為與契約目的相關之資訊,一為與保存契約無關之資訊。本文主張,於單純保存自體使用的臍帶血契約的情況下,委託人並無提供與保存契約無關之資訊,但若有供他人配對之需求時,業者始有要求委託人提供病史的正當性。客體範圍之契約不履行一段落,本文認為有兩個實然面的數據特別需要注意,一為檢驗後保存前的原始活性數據,一則為契約終了前所檢測的終了活性數據。此二數

據間的表現,即為本契約目的所欲維持的活性狀態。而本文特別認為政府主管機關應訂立出原始活性數值,以及與業者協調、並參考科學文獻數據訂立出擔保成效數值,此二數值分別代表的功能分別為:1. 業者所檢測出的原始活性數據(實然),應高於原始活性數值(應然),否則即不建議甚至應禁止委託人為保存;2. 主管機關參酌科學實務數據,並與業者協調後所訂立的擔保成效數值,為各家業者檢驗出的終了活性數據所應擔保表現的數值,否則即為債務不履行。本文於第四章討論臍帶血保存之配套措施,其中應包含:監控與防範機制、認證之要求、銷毀應交由公正機關執行、業者應自訂活性維持數據或由政府規範之等措施。

門薩學會MENSA全球最強腦力開發訓練:IQ終極挑戰

為了解決健身房一定要辦會員嗎的問題,作者Mensa門薩學會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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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和推理迴路,擺脫3C產品「被動接收資訊」的束縛,開始真正擁有主動思考、判斷的能力。   利用本書,就能以正確的方式開發大腦潛能,為智力帶來永久性的提升。書中豐富的題型可以有效訓練思考能力,從此帶領我們走上高智商的道路,不再與重要的機會擦肩而過;進而改變人生、拓展思維方式,享受未來的無限可能。   《門薩學會MENSA全球最強腦力開發訓練》不僅是智力測驗題庫,   更是最適合現代人的思維訓練遊戲題集!   門薩學會是全球最頂尖的高智商俱樂部,本系列書籍由英國門薩官方授權,所有謎題皆是由門薩成員編寫,涵蓋:   ●保險箱謎題   ●天平平衡謎題   ●車輪旋轉謎題   ●時鐘謎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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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門薩理事長   馬大元|身心科醫師、作家 / YouTuber、醫師國考 / 高考榜首   逸馬|逸馬的桌遊小教室創辦人   郭君逸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數學系副教授   張嘉峻|腦神在在創辦人兼首席講師       ★「可以從遊戲中學習,是最棒的事了。」──逸馬的桌遊小教室創辦人/逸馬   ★「大腦像肌肉,越鍛鍊就會越發達。建議各年齡的朋友都可以善用這套書,讓大腦每天上健身房!」──身心科醫師、作家 / YouTuber、醫師國考 / 高考榜首/馬大元   ★「規律的觀察是基本且重要的數學能力,這樣的訓練的其實不只是為了智力測驗,而是能培養數學的研究能力。」──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數學系副

教授 郭君逸   ★「小時候是智力測驗愛好者,國小更獲得智力測驗全校第一!本書有許多題目,讓您絞盡腦汁、腦洞大開;如果想體會解謎的樂趣,一定要買一本來試試看,能提升智力、開發大腦潛力!」——腦神在在創辦人兼首席講師/張嘉峻 亞馬遜讀者好評推薦   ★「這是一本讓大腦灰質維持活性的完美書籍,內含大量任務等待你完成。」   ★「這是一本能夠提升思維能力的絕佳書籍……即使每天只做一道題目,也足以補足大腦鍛鍊的需求。」   ★「既有趣又令人上癮--比成天把臉貼在平板上好得多!」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健身房一定要辦會員嗎的問題,作者陳仲豪 這樣論述:

隨著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現代人的生活已無法與網際網路分離開來,舉凡網路電視、網路購物、網路銀行等等,只要在家裡動一動滑鼠,所有的事情都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就可在家中處理完畢。然而在虛擬的網路世界中也需要法律規範的介入來定分止爭,建立交易的秩序。惟以往是用在現實社會的法律能否完全套用在網際網路的世界中呢?漸漸地亦有學者重視到此一問題,因而興起了所謂「網路法」的研究領域。 在網路交易中,有一塊與傳統交易型態截然不同的領域,那便是線上遊戲的問題。近年來,線上遊戲產業的蓬勃發展,使越來越多的玩家醉心於網路世界中呼朋引伴、殺敵練功的樂趣中,然而在進入遊戲之前,往往需要經過購買點數卡或儲值卡、上網建

立新帳號並簽訂一份遊戲定型化契約等等的手續才能享受遊戲的服務,而其中最攸關玩家之權益者,莫過於該定型化契約的簽訂了。 然而,參照國內各家線上遊戲公司所擬定的定型化契約,無不極力免除自身的責任並對於玩家之權利多加限制。此時,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能否提供玩家在遊戲過程中足夠的權利保護途徑?玩家與遊戲公司所簽訂之契約中是否有顯失公平的情形?以及其效力如何?皆涉及一旦產生糾紛,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何釐清的問題。 有鑒於線上遊戲之消費人口日益增多,惟當消費者面臨遊戲中太多突發的狀況及損害而向遊戲公司要求排除或賠償時,常會有困難重重與自身權益被漠視的感覺。因此,由行政院消費者保

護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濟部所公告的官方版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以下簡稱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終於在去年出爐,提供遊戲公司作為擬定契約時之參考。然而,由於官方版之定型化契約範本與目前所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有諸多差異存在,是否有約束遊戲公司之效力,又是否符合消費者所期待之保護,則仍須做進一步之分析討論。 由於網際網路的發展,使得電腦遊戲由制式單調的單機遊戲轉變成玩家互動性高、劇情多元化的線上遊戲,從現今遊戲的發展觀之,本文認為所謂的線上遊戲應係指「經由網路連結,於遊戲使用者建立帳號後提供其與其他不特定多數人同時參與並進行連線遊戲(Online Game)之軟體系統」,此一定義亦較相近於行政院消

費者保護委員會所擬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中對於線上遊戲之範圍。 由於線上遊戲由於在劇情架構上具延伸性、功能具擴充性以及網路互動性的特性,同時由於玩家需要一段時間才能累積其經驗值,故在放棄舊遊戲而就新遊戲的轉換成本相對較高的情況下,玩家的忠誠度及黏附性相當高。因此,雙方一旦就遊戲的提供產生糾紛時,應如何適用法律則是如何因應此一新興產業的問題。對此,本文認為就目前線上遊戲之模式而言,應分為兩個階段,包括授與連線軟體使用權階段以及提供伺服器連線服務階段,前者性質上應類似權利租賃(準租賃)或類似使用借貸之契約類型;後者則為服務契約之類型,兩者共同組成線上遊戲契約之內容,因此在民事上線上遊戲屬於

混合契約,分別準用或類推適用其相似契約之規定。 而進一步在消費者的保護上,線上遊戲契約亦受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蓋線上遊戲之使用者亦係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務之消費者,其與遊戲公司就商品及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自為消費關係。又消費者購買遊戲公司的安裝軟體程式及序號後,能否於七日內退貨,則關係到消保法中關於郵購買賣於線上遊戲契約中有無適用,因消保法對於郵購買賣之適用範圍僅限於「商品」之「買賣」,而不包括服務在內,故其交易之客體限於商品而不及於服務,因此在提供伺服器連線服務之部分,似無郵購買賣之適用餘地,學者多認為對於消費者之權益保障有所不足,而建議修法將「服務」及「授權」亦納

入適用之範圍。惟就解決現行法之問題而言,本文認為目前的線上遊戲契約雖然主要之交易內容在於軟體使用權利之授與而非遊戲包之內容物價值,惟查郵購買賣中關於退費之規範在於保障未能事先檢視商品之消費者的權益,則顧及消費者在購買前亦未能檢視遊戲之內容以及消費者之權益與遊戲公司之成本間考量,應認為在此一階段中仍有消保法郵購買賣中退費規定之適用。亦即實際上交易行為中經常也包含實體載具之買賣,應擴大認為有適用或至少類推適用郵購買賣之規定,故消費者仍得於購買後七日內退貨,消保會之見解亦同。 又線上遊戲公司就其所提供之服務是否應負企業經營者之無過失責任,本文認為從消保法第七條關於無過失責任之適用範圍既然未區分

商品及服務,且考量雙方當事人間專業程度之差異以及遊戲公司所負之義務型態,課與遊戲公司無過失責任並無過苛,因此於現行法中應認為遊戲公司對於消費者因其服務所生之損害負無過失責任。 在現代大量交易的社會,個別磋商的傳統締約方式,無法適應現在交易的需要。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方式建立一規格化、統一化之契約內容,對於現在化企業經營者而言尤為必要。運用定型化契約條款可以促進企業合理經營,創設非典型契約,可以減少交易成本,當事人不必耗費心力就交易條件討價還價,有助於改善商品的品質及降低價格,對消費大眾亦屬有利。在線上遊戲契約中,由於遊戲公司所面對的是廣大的消費群眾,且交易之方式亦是透過網際網路的傳送,當事

人鮮有當面磋商之可能,因此有必要藉由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方式,與遊戲消費者訂立線上遊戲契約。 而網際網路定型化契約發展至今,最常見的方式便是企業經營者包括線上遊戲公司以按鍵同意契約條款(web-wrap contract)之方式與消費者建立線上交易契約。當消費者以滑鼠點選定型化契約下方的「同意」或「接受」等字樣的超連結,即表示當事人同意該定型化契約內全部之約定。 惟定型化契約條款既係由線上遊戲公司單方所擬定,其內容自會以有利於遊戲公司為主,更有甚者,遊戲公司常於契約條款中約定其有單方變更契約內容之權利。對於此類不公平之條款內容,消費者亦無從與企業經營者加以磋商,而只能選擇是否締約,影響

消費者之權益甚钜。 因此本文認為,在肯定線上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必要性後,線上遊戲公司得有效地以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方式與消費者訂立契約,惟其內容亦必須符合相關法律包括民法、消保法對於定型化契約之控制,尤其是平等互惠原則之遵守。在契約內容之變更方面,由於涉及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之變動,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遊戲公司擁有變更權者,已超過消費者所能預料及控制之範圍,有違平等互惠原則,因此原則上應屬無效之約定。然本文亦肯定由於線上遊戲所具備之科技性與成長性,遊戲公司確實有修改契約之必要,則在契約內容之變更,原則上應回歸傳統契約法上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之方式,令消費者有知悉後表示接受與否之機會,方符合

消費者保護之意旨。 如學者所言,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存在係對於契約自由的一種否定,也是因為大量生產、大量銷售導致大量消費,企業經營者基於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及促進迅速交易之必然產物。因此,促使定型化契約條款趨於公平,乃是消保法一個重要的構成環結,同時亦是消費者選擇以及被尊重之權利的一個實現。如何運用定型化契約條款因應現今大量交易之現況,並兼顧契約自由原則對於交易當事人之尊重,將是越來越重要之議題。 在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中,遊戲公司要求使用者填載正確的個人資料,除了是為了訊息通知及確認權利義務之歸屬外,另外亦是為了遊戲公司本身作為商業使用及統計的用途上,此類要求使用者同意遊戲公司

就其個人資料加以運用的條款,本文稱之為「商業使用條款」。有鑑於資訊隱私權在資訊社會中日趨重要,在我國,除了個資法的立法外,於司法實務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釋字第五八五號(真調會案)及第六○三號(全民按指紋案)解釋中所闡述之資訊自決權亦即重申此項人民基本權利之重要性,如釋字第六○三號解釋文中即謂:「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

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便是強調資訊隱私權為國家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不容國家或私人任意侵犯或破壞。故由於個人資料乃屬於人民隱私權之範疇,這些個人資料並不是遊戲公司蒐集之後就可以任意使用,愛賣給誰就賣給誰,愛怎麼分析就怎麼分析,還必須受到個資法之規範,未經消費者同意而為蒐集或超出使用者同意範圍外加以利用,都有可能違反個資法的規定。縱然遊戲公司已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與消費者約定得就其個人資料為商業使用之用途,為顧及消費者之資訊隱私權此一重要之基本人格權,對於該條款之範圍仍應要求合理明確。惟一般市面上所使用

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中,皆要求消費者不但須允許其個人資料於該遊戲之必要範圍內使用,更進一步包含其關係企業或合作夥伴在允許之範圍內。然關於遊戲公司之「關係企業」或其「合作對象」,其對象太過於廣泛且無法事先確定其範圍。甚且,是否同意遊戲公司得將消費者個人資料於原訂契約目的之外提供給其關係企業或合作對象利用,均顯已逸脫該遊戲契約之典型。從而有學者認為,有關此類事前約定同意將個人資料提供於契約目的外利用之商業使用條款,極為突兀,顯超過消費者之知識程度與社會經驗,非屬一般費者在正常情形下所得預期,故應歸為異常條款,依消保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應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因此,縱然消費者已與遊戲公司訂立遊戲定型化契約

,遊戲公司仍不得將消費者提供之個人資料使用於與該契約目的無關之用途。若消費者發現遊戲公司未遵守契約目的而利用其個人資料,得依個資法第四條請求停止利用行為並得依同法第二十八條向遊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遊戲中人物、寶物及貨幣等電磁紀錄,其使用權如今在現實中確實已具備交易之價值,因此為了有別於存在現實中之財產,學者謂其為「虛擬財產」。然而,此種虛擬財產在學說上有物權說、債權說、智慧財產權說等性質上之爭議,本文認為就其財產權之本質觀之,應屬於玩家(消費者)對遊戲公司之債權,依契約之內容,玩家得請求遊戲公司為電磁紀錄之提供、使用及儲存。又基於債之相對性,於玩家之遊戲帳號遭盜用時,若非可歸責於消

費者之事由,則遊戲公司仍應提供其原有之虛擬財產,如此始符合債之本質,我國現行實務將遭冒名之損害歸於玩家承擔之作法實有檢討之必要。另由於遊戲公司不承認甚至禁止玩家間虛擬財產的現實交易,而使玩家在交易屬人性高的虛擬人物時僅得藉由密碼的移轉達到現實上使用權讓與之效果,然而這樣會使得帳號所有人(契約相對人)與帳號使用人(實際使用者)發生非同一人之現象,在權利義務關係的履行以及發生侵權行為的責任追究上皆會變得複雜而且難以認定。因此本文建議為防止及減少線上遊戲中發生的不法行為(如詐欺、盜用等),遊戲公司應積極地介入管理虛擬財產的交易,尤其在於虛擬人物的移轉上,可以藉由交易雙方至遊戲公司辦理個人資料的變更登

記始生效力,也能夠保障交易雙方的權益。 於線上遊戲契約訂立後,便產生雙方於契約中之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得依契約行使其權利,也應遵守契約履行其義務,一旦違反其義務之履行,通常隨之發生損害賠償或終止契約之效果。依據線上遊戲契約之內容,遊戲公司負有提供帳號以及連線服務之主給付義務,又基於契約中保護義務功能之要求,應保障遊戲消費者之權益不會遭受他人之侵害,常見的如誹謗、侮辱、電腦病毒等不法行為,遊戲公司應加以排除及防止;而在遊戲使用者方面,亦負有遵守契約內容之義務。惟由於線上遊戲契約是以遊戲公司所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為內容,因此,遊戲公司於契約中無不極力免除或減輕其責任,使得消費者於遊戲中因遊戲公

司或第三人之行為而權益受損時,往往求償無門,也只能自認倒楣。然而本文認為此類免責條款其實已經違反消保法第十二條以及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而無效,因此,遊戲公司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違反契約之給付義務或保護義務時,對於消費者之損害仍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此始符合定型化契約條款應遵守平等互惠原則以及消保法保障消費者權益之意旨。 在數位網路時代來臨的當下,法律的任務在於對進行網路交易行為的人提供一套清楚的遊戲規則,然而我國政府在面對網路世界中新型態之交易模式時,法制面的因應速度實如牛步;為維護廣大的網路消費族群,政府實應加速各種規制之效率,包括制定專法或在現行法中增訂專章作為規範之法律依據、加強

行政管制以及落實實質公平的司法審查,才不致使網路消費者有淪為次等公民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