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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企業管理系 朱培宏所指導 史芸萱的 以 AHP 建構保險科技為基礎之服務發展模式 (2020),提出中國信託防疫險內容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險科技、分析層級程序法。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邱玟惠所指導 王澤震的 論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理論與實務 (2017),提出因為有 預防接種、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補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國信託防疫險內容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國信託防疫險內容,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以 AHP 建構保險科技為基礎之服務發展模式

為了解決中國信託防疫險內容的問題,作者史芸萱 這樣論述:

長久以來,保險業之行銷模式與商業運作都是以人工為主,給予觀感為低科技產業與冗長作業時間、繁瑣文件需要填寫等,現如今灌注InsurTech因子,給予重生的契機。InsurTech是保險與科技的結合,使保險業能發展出更具多元商品服務,觸及新市場,提供更貼近的服務與體驗。本研究主要藉由文獻探討建構保險科技服務模型,首先藉由分析層級程序法計算專家回收之問卷,並探討其要素權重排序。根據研究結果顯示,建構保險科技服務模型要素的權重前五名排序分別為:外溢保單(0.1749)、電子理賠(0.1116)、理賠詐欺防範(0.1114)、網路駭客防堵(0.1068) 、線上投保(0.0827)。本研究保險科技服務

之模型,不但可以凸顯當前保險科技發展之服務所帶來的便捷,更反應出企業轉型迫在眉梢,進而提供企業決策之參考依據。

論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理論與實務

為了解決中國信託防疫險內容的問題,作者王澤震 這樣論述:

摘要預防性疫苗的出現,緊隨著預防接種在社會中的實施,是人類對抗傳染病的一大利器,而且成效卓著。惟人類社會享受傳染病之發生率被預防性疫苗壓抑之益處的同時,仍會有極少數人民,將受到「縱使疫苗之研發經過精密的研究與控制,仍無可避免的風險」所危害,成為「特別犧牲補償理論」法理下所需要被救濟的客體。所幸,我國早在民國77年即建立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相關制度,先行於民國87年公布施行之《藥害救濟法》,已執行人道救濟長達三十年。現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以下簡稱《審議辦法》)乃是立足於其母法《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之上,於民國93年7月13日發布施行,幾經修正,如今於民國107年6月1日再

經衛生福利部公布修正草案。作者認為,現行《審議辦法》在制度細節上,似乎不如《藥害救濟法》完善。經比較美、日兩國相關制度後,亦覺:雖我國法立意良善,企圖救濟所有特別犧牲之人,而設有因果關係為「無法排除」之救濟態樣; 但宜參考日本救濟給付名目之設計,以細緻化我國救濟之項目與內容,或增訂我國計算救濟金數額之實務原則,以利民眾預期。我國目前救濟金原則上採取一次性給付,宜考慮因應傷殘受害者之長期照護而調整為定期按年給付之方式。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作成之行政處分也建議將其作成之理由、受害人性別、年齡、主訴一併揭露,以實際案例教育民眾。在預防接種政策執行面上,建議未來在醫事人員教

育訓練時強調預防接種不良事件通報的目的,並提供「如何辨識各種預防接種不良事件」與「如何進行通報」的內容。在全民防疫知識教育方面,也宜納入相關內容。  醫療科技進步快速,疫苗已有「預防性」、「治療性」之分,但疫苗之使用只要非因「預防接種」之公益目的而使用致生損害,皆非《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救濟之對象,故「因治療性疫苗而受健康損害」者應另外尋求《藥害救濟法》之救濟。  關於民國106年之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判字355號判決),作者認為法官不但已超出「判斷餘地」的傳統,實質審查並變更「審議小組」對不良事件因果關係的認定,且落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事件因果關係認定標準之緩和化」的社會性

目的,補償了因公益而犧牲之人。然而術業有專攻,法院仍宜綜合各方醫學專業,做出最終裁判。關鍵詞:疫苗、預防接種、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補償、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