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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杜怡靜所指導 魏彤軒的 監護制度下高齡者財產信託與死後事務處理之研究—以日本法為例 (2021),提出三井不動産台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高齡者、法定監護、意定監護、信託、安養信託、死後委任。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周振鋒所指導 王明勝的 我國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監護與信託制度之運用 (2020),提出因為有 信託稅賦、意定監護、安養信託、成年監護制度、自我決定權、以房養老的重點而找出了 三井不動産台湾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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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制度下高齡者財產信託與死後事務處理之研究—以日本法為例

為了解決三井不動産台湾的問題,作者魏彤軒 這樣論述:

隨著醫療與科技之進步,人類平均餘命得以延長,伴隨平均餘命之延長及低出生率,使我國邁向高齡化社會,在高齡者常為失智所困之情況下,高齡者之財產安全保障顯然成為重要之課題。對此,民法上設有監護制度,由法院選任監護人來為高齡者管理財產,然而,在多數之監護事件選任親屬擔任監護人之情況下,親屬監護人侵占受監護人財產之不法案件卻時有所聞。為探討高齡者經濟安全保障之問題,本文首先觀察民法第1101條「許可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之裁定內容,發現我國法院在該類裁定中有指示交付信託之情形,然指示交付信託之法律依據,甚或交付信託後之監督機制等相關規定均付之闕如,有鑑於此,加上2019年6月我國意定監護制度正式

施行,本文首先檢視我國法定監護制度及意定監護制度之規範情形,並參考日本法,藉此嘗試建構我國法制上在監護制度結合信託制度時可能之形式,蓋以現行監護制度法規範,例如僅以選任複數監護人之方式,較難達成避免親屬監護人濫權之作用,而因信託制度具有財產管理功能、意思延續功能,將信託制度與監護制度予以結合,或可作為保障高齡者經濟安全之可行途徑。此外,高齡化社會下,死後事務處理之問題亦應運而生,針對此問題,本文檢視我國及日本法上有關死後事務委任契約之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討論,結論上而言,死後事務委任契約得為我國民法第550條但書所包含,惟須注意死後事務委任契約可能與特留分之規定產生衝突。

我國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監護與信託制度之運用

為了解決三井不動産台湾的問題,作者王明勝 這樣論述:

由於我國近年隨國民平均壽命延長,快速進入高齡社會,人口結構往高齡型轉變之趨勢已相當明顯。高齡者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為達成老年安養生活之目的,受託人受高齡者之所託登記信託財產,並以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以信託財產及其收益供生活安養目的及所需之費用使用,為現代重要之議題。又我國於2019年在民法親屬編監護章之成年人監護與輔助法規,增訂第二節之一「成年人之意定監護」,顧及「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之原則,成年人得按其意願選定監護人,減少照顧者家庭不必要之衝突及法院代為選任之成本。本文另一方面探討我國於此成年監護制度下,結合信託制度運

用之可行性,以安養信託契約保障委託人若失智後受監護宣告時,信託財產不被有心人士濫用或子女瓜分。研議高齡者財產信託及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之規劃,成為現今社會討論之重要課題。除此之外,本文探討我國現行信託制度下信託關係人間之內部及外部法律關係。但所架構之信託法律關係,可能使得原有財產或所得於信託後定性有了變化,亦可能造成額外增加之稅賦成本,常遠高於信託管理費用,使得高齡者於安排信託規劃時,有所考量而退卻,因此本文較多於信託稅賦之探討。而我國信託及監護制度多繼受日本法,日本更早面臨高齡少子化問題,本文將探討日本成年後見(監護)及信託制度修法面向及運用,以及日本信託與福利制度,將信託目的與照顧安養之需求

結合運用之模式。藉由日本之信託及監護制度之分析,可作為我國信託及監護制度之借鏡。除效尤日本信託制度外,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及自我決定權之保障,高齡者在面臨財產運用及處理之問題上,應如何運用以「自我決定權」之意定監護制度,安排有尊嚴之後半人生之生活,得透過信託目的,以滿足高齡者之需求,找出適合我國民情之高齡者財產管理之適合模式,運用目前已建構之信託制度及成年監護制度,並結合國內所推行機構照護之「多層級照護(multi-tier care)」、「終生住宅」之理念、「以房養老」(逆向抵押貸款)專案,於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下,由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並由法院實施監督,避免

監護人不當取得,致受監護人之利益受損,及租稅上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議,以利高齡者之養老財產安排及信託規劃,稅制改革方能合於社會高齡化轉變趨勢下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