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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南海寫的 中藥品質安全與發展策略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林問一所指導 廖惠平的 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探討消費者迅速求償之可能性 (2014),提出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食安基金、代位求償、金融重建基金、特別補償基金。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公共衛生學系碩士班 鄭其嘉所指導 么淑敏的 食品廣告健康相關宣稱內容分析研究 (2008),提出因為有 營養宣稱、健康宣稱、醫療宣稱、訴求陳述形式、內容分析的重點而找出了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中藥品質安全與發展策略

為了解決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的問題,作者林南海 這樣論述:

  本書共分六篇,包括藥品、食品及化粧品相關法規、中藥廠接受查廠常見缺失、最新公告(法規、規範、條例、準則)、如何開發中藥周邊潛力產品、如何開發中草藥生技食品及多元化健康產業等。   第壹篇藥物法規總論係以最新修訂之藥品(中藥、西藥)、健康食品、食品及化粧品最新修訂法規提供。第貳篇中藥GMP廠沿革推動全面中藥廠實施GMP規範之心路旅程及收集接受查廠常見之缺失,以做為各廠避免發生及預防措施,能藉由了解法規及避免出現查核缺失,進而提升自我產業的優質化。第參篇藥物相關法規、規範、準則、條例、辦法修訂之公告,以即時了解最新修訂版本。第肆篇中藥、食品、化粧品具有潛力產品之開發,在藥

食同源的理念下,要跟著社會走向消費者需求,去改變現有的模式,才能與社會、國際接軌。第伍篇中草藥、生技、食品多元健康產業,在臺灣已邁入多銀髮族的社會,應朝向傳統中草藥養生保健方面着手,且比較著重於透過全身各方面的調和或調節來達到養生保健及預防疾病的效果,做了方向性的建議。  

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探討消費者迅速求償之可能性

為了解決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的問題,作者廖惠平 這樣論述:

消費者若因食用食品而遭受損害,所得向食品企業經營者請求賠償之依據,可能有契約上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消保法上之請求權等。就契約上請求權而言,並非所有的消費者皆與食品企業經營者有契約關係存在,而得行使此一權利;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言,消費者需舉證食品企業經營者有故意過失存在,且該故意過失需與消費者之損害有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往往會成為消費者求償之障礙;若消費者行使民法第191條之1商品製造人責任之請求權,或消保法上之請求權,則食品企業經營者雖需負推定過失責任或無過失責任,而使消費者之舉證責任大為減輕,但消費者仍然需要面對訴訟上的曠日廢時,甚至必須透過強制執行手段方能滿足其求償之期

待,此將使消費正義無從實現。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103年2月5日於第56條之1增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於103年又再度針對該基金做了部分之修正,雖開啟了消費者保護的第一步,然而,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之基金來源僅依賴罰鍰、沒收、孳息收入等,其基金來源多屬不穩定;且對於該基金之用途僅針對補助訴訟費用、風險評估費用、檢舉獎金等為規範,消費者仍須透過訴訟手段方得以求償,對於消費者之保護仍顯得為德不卒。 金融重建基金、特別補償基金就基金來源及代位求償部分,有相當值得借鏡之處,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宜增訂其他穩定性的財源,及就代位求償機制予以檢討,讓基金在一定條件下,得以先賠付消費者,再由基金於賠付範圍內對食品

企業經營者為代位求償,如此讓消費者得以迅速求償,方得以實現消費正義。關鍵字: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食安基金、代位求償、金融重建基金、特別補償基金

食品廣告健康相關宣稱內容分析研究

為了解決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的問題,作者么淑敏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本研究藉由內容分析法的使用與設計,探討食品廣告中健康相關宣稱的訊息內容與訊息表達的型式。依照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的定義,將健康相關宣稱(Health Related Claims)分為三類,健康宣稱(Health Claim),營養宣稱(Nutrition Claim)與醫療宣稱(Medical Claim)。以2006年到2008年台灣地區健康生活類雜誌中的食品廣告為樣本,將抽樣所得的291則食品廣告納入分析。分析架構包括訊息「說什麼」類目與「如何說」類目,除了對廣告表面傳達的訊息內容加以分析,亦同時對廣告的構成進行瞭解,依照廣告訴求與陳述形式分

析訊息內容整體傳達的意義與隱含的訴求技巧。研究結果顯示:(1)就健康相關宣稱而言,85.2%的食品廣告呈現營養宣稱,72.9%的食品廣告呈現健康宣稱,僅有9.3%的廣告呈現醫療宣稱,其中營養宣稱內容以「特殊成分」宣稱較多(72.8%),健康宣稱以涉及生理功效(52.6%)較多,醫療宣稱明顯減少,其中降低疾病風險為8.5%,涉及治療疾病的醫療宣稱僅有1.0%。(2)就廣告表現形式而言,96.9%廣告呈現產品圖像,94.5%的廣告呈現文字敍述,50.2%的廣告有人物圖像,31.6%的廣告有隱喻圖像,24.1%的廣告呈現數據與圖表。(3)就廣告訴求的表現內容而言,「產品特殊性(51.9%)」的訴求為

最多,其次為「合理性(31.3%)」與「示範的(29.6%)」訴求,「認証的(25.1%)」、「驗証的(15.5%)」與「反向的(14.4%)」的訴求皆為廣告中經常呈現的訴求。(4)就廣告的訴求陳述類型而言,直接訴求類型有56.4%,間接訴求的類型有43.6%;事實陳述的類型有51.2%,評價陳述的類型有48.8%。本研究進一步以類別變項相關分析變項間的差異與相關性,研究結果顯示:(1)「不同商品類型」的廣告具明顯差異:「未申請健康食品許可証」的一般食品廣告與「具健康食品許可證」的健康食品廣告具顯著差異,一般食品廣告呈現較多營養宣稱,健康食品廣告呈現較多涉及生理功效的健康宣稱,一般食品廣告較多

以「合理基礎的」與「示範性」的訴求方式呈現健康相關宣稱,健康食品廣告則較多以「認証的」訴求方式呈現。(2)就年份分佈的差異,2007年健康食品廣告刊登則數明顯減少,而同年度一般食品廣告刊登則數相對增多,同年度廣告中的隱喻圖像亦同時增多。(3)相關性分析結果,營養宣稱與健康宣稱呈現正相關,顯示廣告中營養宣稱與健康宣稱經常同時呈現(4)就訴求陳述類型的交叉分析的結果,明示型(Explicit claim)的廣告類型有41.2%,暗示型(Implied claim)的廣告類型則有58.8%,整體而言,暗示訴求類型的廣告較明示訴求類型為多。綜上研究發現,本研究提出相關建議如下:(1)對於『不同商品類型

』的差異進一步探究,以及是否依不同商品類型與產品屬性分類調整法令規範。(2)對『暗示型隱喻性』與廣告類型與態樣探究,參照廣告訴求表現形式與陳述類型,探討是否會造成消費者誤導,並以確實具有危害消費者健康的廣告作為管制的前提考量。(3)加強消費者的衛教與宣導,尤其對於具創意性的特殊成份名詞加強正確認知。(4)對廣告業者的建議,則應以更積極正向的方式充份運用廣告具影響力與提醒社會大眾的功能,發揮廣告的社會教育功能,期能達到傳達正確豐富訊息給消費者,另方面也可避免誤導消費者。關鍵詞:營養宣稱、健康宣稱、醫療宣稱、廣告訴求陳述形式、內容分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