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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學系 江朝國所指導 吳柏興的 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被保險人保護-以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被保險人保護缺失之研究為中心- (2005),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酒後駕車加費已含安定基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責任保險、被保險人、受害人。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酒後駕車加費已含安定基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被保險人保護-以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被保險人保護缺失之研究為中心-

為了解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酒後駕車加費已含安定基金的問題,作者吳柏興 這樣論述:

現代人類對於「汽車」所帶來之便利性及貢獻,已具有相當重要性及不可或缺性。然而,因汽車使用所帶給人們的損失,不論係傷亡人數或財物損失,對個人生活以及社會安定已產生重大影響。所幸,立法者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之保障,乃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制定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使遭遇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得藉由責任保險制度而獲有一定程度之填補。然,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在內容的妥適性上,並非毫無檢討改善空間,蓋本法於民國八十五年底制訂以來,究竟係以責任保險抑或是傷害保險之體制作為法案核心,爭論不休,不僅造成本法在解釋上的疑義,且該等分歧看法造成本法在適用上,迭生困擾。此等攸關遭遇汽車交通事故受害

人之保護,甚至是交通事故中被害人與加害人權益如何達到衡平的目的等,實值相關有志之士投入強制汽車保險之研究。對此疑問,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提議之初,乃至於立法及實行之數年間,有為數甚多的期刊及論文等相關資料的發表,惟,此等文獻資料多集中於遭遇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保障面向,至於,如何在給予被害人充分保障的前提下,使被害人與加害人權益達到衡平目標之文獻,則付之闕如。是以,本文的目的,即是對於我國強制汽車保險制度中,為給予受害人保障,而侵害加害人(被保險人)應有權益之相關規定提出反省,希冀我國強制汽車保險制度,不僅對於遭遇交通事故被害人能提供完善的保護,且對於汽車交通事故加害人之相關權益亦可給予公平的

對待。是以,本文主要係以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要保障的主體為核心,究竟本法保障之主體是否僅限於交通事故受害人,抑或是尚包括被保險人之保護?次者,在釐清我國強制汽車保險制度保障之對象後,旋即對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因給予受害人保障而侵害加害人應有權益之相關規定,加以檢視及分析,並提出在給予受害人基本保障之前提下,亦能公平兼顧加害人固有權益之解決辦法,希冀本文之提出淺見,對於完備建立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制之目標,貢獻一份心力。